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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派遣,不如保權益?

2014/05/30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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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新聞疑義1385】禁派遣,不如保權益?

文/楊春吉(故鄉)

【新聞】

勞動部長潘世偉昨天呼籲政府全面禁用派遣,並且放寬正式員額的管制;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張念中表示,他尊重潘部長的說法,但全面禁用派遣有困難,政府也必須管控員額,以降低人事費用。 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處長懷敘表示,派遣人力是政府多元進用人力的方式之一,世界各國都這樣做,重點不應該是禁用派遣人力,而是如何保障派遣人力的工作權益。 張念中表示,中央機關的派遣人力逐年減少,五年來已經從一萬五千多人降到一萬人左右,但是要完全禁用派遣人力很困難,要轉為約聘雇員,受限於總員額法,更是不可能。 張念中表示,派遣人力用的是各單位的業務費,預算員額用的是人事費,兩者不同。 勞動部昨公布行政院及各所屬機關派遣人數,最多派遣人力的機關是農委會,有兩千七百五十四人,第二名經濟部,有兩千兩百六十五人,第三名衛福部,有九百七十八人。 農委會回應,由於農業試驗研究田地面積廣大、田間試驗管理勞務工作繁重,調查取樣動輒數以萬計,故需派遣勞工補足編制人力不足。 經濟部官員表示,勞動部的數字有誤差,據今年二月統計,經濟部派遣人力已降至一九五五人;其中,國營事業是大戶,預計今年底前將民營化的漢翔公司就使用一二○五人,一旦不屬於國營事業後,經濟部派遣人力就剩七百五十人。 衛生福利部新聞公關室主任王哲超表示,根據秘書處的資料,衛福部本部目前所有正職加上臨時職位共有近六百人,其中派遣人力約七十位,主要是行政相關單位的協助人力(聯合報103年5月30日報導: 「禁用派遣人力 不如保障權益」)。

【疑義】

按所謂勞動派遣係指派遣公司之雇主,與勞工訂立勞動契約,於得到勞工同意,維持勞動契約關係之前提下,使其在要派公司事業主指揮監督下為勞務給付,該勞工與要派公司事業主間並無勞動關係存在而言。是要派公司與派遣勞工間,僅存有勞動力使用之指揮命令關係,至於基於勞動契約關係成立而發生之雇主義務,則係存在於派遣公司,要派公司對派遣公司應負擔給付派遣費用之責任,故「有關勞動契約、解雇、工資及工作規則等事項皆只由派遣公司雇主負擔法律上之主體責任」。此種特殊之勞動關係,可視為派遣公司將其勞動請求權乃至勞務指揮權讓與要派公司後所發生,依據我國民法第484 條規定旨趣,僱用人於得到受僱人同意後,得將其勞務請求權利讓與第三人,只要派遣勞工基於與派遣公司間之勞動契約約定,同意此種勞務給付型態,勞動派遣即屬適法(註一)。

換言之,縱屬不以專法(註二)保障派遣勞工之權益,實務上,亦肯認勞動派遣之適法性,而且此實務之見解,也成為穩定性見解,甚難改變;既然甚難改變此穩定性見解,與其不理性地拒絕它,不如理性地與其共處,即對於保障派遣勞工之權益,應以專法保障為是,而且在未以專法保障之前,應使其同一般正式勞工一樣,同樣適用勞動基準法,以免發生「派遣員工如孤兒,要派公司和派遣公司互踢皮球,毫無保障,…不公不義」之情形。

至於9萬派遣工,政府包了1成多?雖未逾上限,但顯然有較多之現象,如果勞工派遣確實使得勞工商品化、廉價化,那各級政府(註三)就要基於工作權(註四)之內涵,「減少政府聘用勞工派遣之人數,並就3年內表現良好(註五)之留用人員,改以正式聘用或僱用」或「其他措施」,以維持人民本人及家屬之合理生活水平(註六)。

換言之,政府全面停用派遣,反而會大量減少人民之工作機會,更使得人民離合理生活水平,越來越遠,誠屬不妥;放寬正式員額的管制,恐有使政府人數肥大化之現象,而且也會因各機關意見不同而遙遙無期。不如要求實際聘用或僱用之政府機關或單位,就3年內表現良好之人員(應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之客觀、合理、具體、明確之上限或擬具上限之標準,也應有如同註五所敘之汰換機制,以免政府人數肥大化,造成財政上的沈重負擔),予以正式留用(聘用或僱用),並維持其本人及家屬之合理生活水平,才是正辦。

【註解】

註一:臺灣高等法院94年11月01日94年度勞上易字第6號民事判決參照。

註二:此種法律關係,無法以勞動契約等僱傭契約之民法有限條文(勞動契約法尚未通過、僅屬法理之位階),加以涵蓋,爰有提議以專法規定者。

註三: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參照。

註四: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尤須確保:(一) 所有工作者之報酬使其最低限度均能:(1) 獲得公允之工資,工作價值相等者享受同等報酬,不得有任何區別,尤須保證婦女之工作條件不得次於男子,且應同工同酬;(2) 維持本人及家屬符合本公約規定之合理生活水平;(二) 安全衛生之工作環境;(三) 人人有平等機會於所就職業升至適當之較高等級,不受年資才能以外其他考慮之限制;(四) 休息、閒暇、工作時間之合理限制與照給薪資之定期休假,公共假日亦須給酬。」參照。

註五:此較困難者,為何者為表現良好?就此,建議其評定標準應客觀、合理、具體、明確;其評定程序及方式,應公開、透明、公正;其評定組成,應有多數專家、學者的介入(以上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至於實際聘用或僱用之政府機關或單位之課室主管或局處首長,則有準備相關資料與會說明之義務。

註六:【新聞疑義1236】派遣員工如孤兒,政府帶頭,不公不義?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200239&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17905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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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台灣教育網(http://www.twlearning.net/asp/Teacher/Teacher.asp?Item=4)-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
5.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新北市政府推薦,受課內容為進階課程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刑事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2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三)、(十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7月) 。
21.輕鬆搞定公寓大廈2(與劉孟錦律師合著,100年12月書泉)。
2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五)、(十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
2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24.【新聞疑義】、【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刑事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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