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機殺人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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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1382】死刑沒有威嚇作用? 隨機殺人處死刑?

文/楊春吉(故鄉)

【新聞】

「我們幾百萬人這麼多年不吃口香糖、不喝飲料,守秩序還讓座,結果全給這個人魔破壞掉了…勇敢地判他死刑吧。」署名「捷客」的法官,昨天一早在法官論壇貼文「請你們加油,一定要判他死刑」,掀起「不語」的審判界激烈辯論判死、廢死。 捷客說「我是法官、是守秩序,是中刀會死的人,我不用廢死大道理來假裝我的清高與學問淵源。」聲援「捷客」者貼文說,「如果本件不判死刑,是不是代表殺四個人還不夠?」「不就是搭個捷運嗎?昨天上午出門可能還沒有說再見,這輩子就再也見不著了,人命不該如此被對待。主張不判死刑的再想想吧。」 署名「如霧起時」的法官搬出廢死說:「做為法官,就只能這麼情緒論斷一件事?不判死刑,不表示殺四個人不夠,而是我們勇敢捍衛生命的價值,選擇不以死刑來面對這個問題。」 不過馬上有人反撲「死刑沒有威嚇作用,竊盜犯明知被逮會被關仍執意犯罪,徒刑或罰金也都沒有意義?那法院關門算了,請宗教或人權團體對被告愛的教育就好。」 力挺廢死的法官認為,如果沒有死刑,鄭捷就沒有辦法用這麼瘋狂的方式尋死,他反問要處死刑的法官,就算凌遲鄭捷三天三夜,全國放假一天看行刑,下次就一定沒人敢在捷運上殺人? 也有法官認為,如果鄭捷殺人目的是為得到死刑,判處死刑不是成全他的目的?死刑對他反而是冠軍獎盃。這不是單純的法律或刑罰問題,也非廢死與否的主張。 也有法官歎:「我們的工作很難,死刑很難,廢死更難,哀悼死者是現在輿論唯一該做的事,但請讓我們比別人更多點反省,多點直覺以外的理性,即便那也很難。」 (聯合報103年5月23日報導: 廢死?法官論壇激辯)。

台北捷運昨天發生隨機殺人事件,引發社會恐慌。國民黨立委蔡正元今天也立即提案修正刑法,增訂第271之1條,對在捷運、高鐵等大眾運輸上隨機無差別殺人者,處死刑。 蔡正元說,大眾捷運是大家生活的一部分,不允許任有人在上面製造任何事端或刑案。但現在刑法上有漏洞,對於各種殺人型態沒有區別,以往認定殺人一定有對象、目標及動機,但現在大眾捷運所發生的慘案,隨機無差別殺人,並沒有特別規範。 因此他要提案修正刑法定271之1條,增訂隨機無差別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在捷運、高鐵等大眾運輸上隨機無差別殺人者,處死刑。 蔡正元也同時提案修正大眾捷運法,主張在大眾捷運攜上帶槍具刀械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干擾大眾捷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聯合報103年5月22日報導: 蔡正元提修法 捷運隨機殺人處死刑)。

【疑義】

按判死,涉及人民生命權的剝奪,本就應慎重,「正當法律程序」、「證據取捨」、「事實認定」、「是否為重大惡行之罪?」、「法律固明定得判死,惟是否合憲?是否停止裁判?」以及「科刑」等,均應再三思考。

但所犯為重大惡行之罪,又無悔意,不判死,又與大多數人的期待,有一點落差;而且一律不判死是否符合憲法第80條所定「法官應依據法律…審判」之規定,也有爭議。

畢竟,刑法條款即明定「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其科刑如未違反「刑法第57條之規定」,而且也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證據取捨、事實認定」也無誤,該刑法條款也合憲、沒有停止裁判之問題,那不判死,似乎反而是違反憲法第80條之規定,而屬違法審判。 至於「廢死+終身監禁」,或能提升人民的「接受度」(此部分,建議法務部應再做一次民意調查,以確認人民現今之接受度為何,似乎較能杜絕一些爭論;另外,「終身監禁」的結果,如讓人沒有希望,是否就比「死刑」更「人道」呢?也有釐清之必要),惟廢死與判死,係屬兩事,在尚未廢死之前,現階段除能讓大法官會議解釋出「判死違憲」外,「一律不判死」似乎「較難」。

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雖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惟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一 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二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三 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四 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五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六 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以及人權委員會第20號一般性意見:「6.委員會指出,長時間單獨監禁遭拘留者或囚禁者可能構成第7條所禁止的行為。正如委員會在其一般性意見6(16)中指出的那樣,《公約》第6條籠統提及廢除死刑的用語強烈暗示,希望廢除死刑。此外,當締約國對最嚴重罪行實行死刑時,不僅必須根據第6條規定嚴格限制死刑,而且在執行死刑時應儘量減少身心痛苦。」、第6號一般性意見:「6.雖然按照第六條第2至第6款的規定來看,締約國並沒有義務徹底廢除死刑,但它們有義務限制死刑的執行,特別是對“最嚴重罪行”以外的案例,廢除這種刑罰,因此,它們必須考慮參照這項規定,審查它們的刑法,同時,無論如何,它們有義務把死刑的適用範圍局限於“最嚴重的罪行”。本條款也一般性地提到廢除死刑,其語氣強烈暗示(第二條第2款和第6款),各國宜於廢除死刑,委員會總結說,應當認爲所有廢除死刑的措施都屬於第四十條所意指的在享受生存權利方面所取得的進展,從而應當就此向委員會提出報告。委員會注意到,若干締約國已廢除死刑或暫停執行死刑。然而,從締約國的報告來看,在廢除或限制死刑的執行方面,所獲的進展相當不理想。7. 委員會認爲,“最嚴重罪行”這個詞的意義必須嚴格限定,它意味著死刑應當是十分特殊的措施。由第六條的規定來看,死刑的判處只能按照犯罪時有效並且不違反本《公約》規定的法律行之。《公約》規定的程式保證必須遵守,包括有權由一個獨立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審訊、無罪假定原則、對被告方的最低限度保證和由較高級法庭審查的權利,這些是尋求赦免或減刑等特定權利以外的權利。」,尚無法導出「不得判死」之意涵,自不得以「刑法處死條款」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逕認「判死是違法審判」;縱從國家契約說的角度來看,人民同意讓「國家剝奪自己的生命」,實讓人難以想像?」。 ……如真的可教化而不判死,建議在修法前(筆者曾於內湖社大101學年度上學期上課時,與同學討論出數個替代死刑方案;其中之一,就是一定期間【例如20或30或50年】後始得聲請假釋+刑後治療+由自己負擔相關費用+其他,以替死刑;另外,亦有同學主張,在「終身監禁」比「死刑」更不「人道」的情況下,可以「終身監禁」替死刑;但大多數的同學,都認為不可廢死;可見,廢死與現今國情尚有一短距離,廢死之路,尚遙遠),縱使法務部會對吳加強生命教育,樹立正確觀念,施以技能教育,讓吳有謀生技能,且吳出獄後,觀護人會追蹤輔導,與派出所連線,請警加強查緝,不讓吳再誤入歧途,依法審查其假釋時,也應慎重,以保護其家族安全。

...... 而現今,歐洲人權法院裁定,被判終身監禁的英國重犯應有尋求獲釋的機會,是否意味著,歐洲人權法院已經意識到「終身監禁的結果,讓人沒有希望,比死刑更不人道」,呼應著前揭所言:終身監禁的結果,如讓人沒有希望,是否就比死刑更人道呢? 答案如果是肯定的,那我國「廢死+終身監禁」,縱使能提升人民的「接受度」,但如再加上「廢死+終身監禁+假釋」,縱符合前揭數個替代死刑方案之一,即「一定期間(例如20或30或50年)後始得聲請假釋+刑後治療+由自己負擔相關費用+其他,以替死刑」,其反對的聲音,是否也如英國人民一樣憤怒至極呢?如果是,那我國廢死之路,將更加遙遠…… 以上係【新聞疑義1170】廢死+終身監禁+假釋,英國擬退出人權公約?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197687&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16020m 一文所言。

換言之,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關規定、國家契約說的角度及死刑沒有威嚇作用的結論來看,逐漸廢死是台灣須走的路,但在台灣,死刑真的沒有任何威嚇作用嗎?死刑犯的教化,真的有作用嗎?如果,死刑並非沒有任何威嚇作用(相信有些人,真的因而不敢殺人),死刑犯的教化,真的並非完全達到目的(不然,為何有再犯以及預防性羈押呢),加上,如果沒有適當的替代方案;那逐漸廢死雖是台灣須走的路,但台灣仍須費一些時間好好思考下列問題。

一、 死刑真的沒有任何威嚇作用嗎? 還是死刑並非沒有任何威嚇作用?

二、 死刑犯的教化,真的有作用嗎?如何使死刑犯的教化,真的完全達到其目的?

三、 適當的替代方案是什麼?再次增訂唯一死刑條款,好嗎?

至於本案捷運殺人犯是否判死? 前揭言已言及,僅臚列前揭言供參:法條款即明定「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其科刑如未違反「刑法第57條之規定」,而且也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證據取捨、事實認定」也無誤,該刑法條款也合憲、沒有停止裁判之問題,那不判死,似乎反而是違反憲法第80條之規定,而屬違法審判。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
1.內湖社區大學(內湖社大http://www.nhcc.org.tw/index.html
(1)學法律買好房(新聞法律分析) 102.09.07開課(星期六上午)。
(2)一屋一桶金(新聞法律分析) 103.03.08開課(星期六上午)。
2.自辦
(1)看屋趴趴GO週日班 第一期 (103.01.05開課) 。
(2)看屋趴趴GO週日班 第二期 (103.03.16開課) 。
3.104講師中心(http://www.104learn.com.tw/cfdocs/edu/104coach/speaker_search.cfm)-採購very易、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民事與房地產篇)、新聞時事法律分析(我的人權)、政府採購之法律原則、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契約法)、新聞時事之法律分析(行政法)等課程。
4.台灣教育網(http://www.twlearning.net/asp/Teacher/Teacher.asp?Item=4)-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
5.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新北市政府推薦,受課內容為進階課程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刑事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2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三)、(十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7月) 。
21.輕鬆搞定公寓大廈2(與劉孟錦律師合著,100年12月書泉)。
2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五)、(十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
2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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