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協議】公督盟:立院必須監督六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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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四日
,「江陳會」簽署了四項協議,十四日上午,立法院針對「江陳會」提出的四項協議進行朝野協商,但綠營之前放話,堅持四項協議都必須送立法院審議,並同步配合修法,否則不排除採取「焦土」政策,杯葛到底。   
 

立法院長王金平出來喊話,希望雙方各退一步,國民黨為了維持議事和諧,傾聽在野聲音,最後同意將這四項協議退回程委會處理,讓立院一觸及發的衝突場面平和落幕。


但是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江陳會於四日簽署「四項協議」如果經過一個月後,立法院仍未做出決議,
最遲將於127日自動生效。 

對於兩岸協議,立委應該扮演何種角色,公督盟強烈呼籲:立院應該主動積極。公督盟在第32期「監督國會週報」專訪了該聯盟「國會重大議題觀察小組召集人,也是台灣大學政治系教授林水波。

專訪中,林水波指出:目前兩岸議題關係著台灣未來的發展,一旦政策處理不當,很可能壓縮台灣未來的生存空間。為了避免行政單位的政策偏差,導致台灣走向不可扭轉的情勢,立法院必須負起監督行政的職責。


林水波表示,根據立法院兩岸事務因應對策小組任務規定,兩岸相關協商、談判與協議簽署前,立法院兩岸事務因應小組於必要時,得邀請負責相關業務之機關先行磋商,聽取意見,並且在政策形成過程中,得請負責相關業務的機構提出報告,立法院得以藉此做出兩岸事務的監督。

立法院必須清楚瞭解自己的權力所在,適時的提出政策監督與把關的職責,避免行政機構一意孤行,林水波提出立法院在兩岸議題上的六點職責包括:
   
一、風險管理

政策的效應充滿了不確定性,政策的決定必須相當審慎,因為政策一旦出來,有不可逆轉性。如果只讓行政部門單一決策、單一進行,會造成「單眼思考」,增加風險;因此必須加入立法院的觀點,做出政策的「雙眼思考」。

二、立院參決

立法院在國內重大議題與政策上具有參決權,這須從司法院大法官520號解釋說起。民國83年,立法院通過六年的核四預算,但是政黨輪替後,民進黨主政下的行政院片面停止執行核四預算,民國89年11月立法院遂通過決議,函請監察院調查行政院之舉是否涉及違法失職,從此大法官520號解釋遂受到關注。

此後,只要國內涉及重大議題或決策時,立法院便具有審議的權力,肯定了立法委員對重大議題的參決權。

三、界線防守

就兩岸關係的議題看來,行政院與企業的互動過程,會造成他們產生沒有立論基礎的樂觀主義,進而達成政策上的協議,最終導致台灣的界線被入侵。

以目前的兩岸關係為例,行政單位與企業界樂觀的認為,兩岸直航後會促進觀光、節省成本、方便交流等正面思考。如果立法院能介入審查直航政策,則多一重政策上的監督與評估,可以降低政策失誤與判斷錯誤的危機,並且具有守護台灣界線的職責。
   
四、步調平衡

民進黨認為,台灣與中國之間是一種特殊國與國的關係,因此兩岸關係是具有特殊性的;台灣如果和其他國家簽訂協定,立法院就有議決條例案的權力。

就提案權來看,立法院被法律賦予法律提案的權力,因此立法院與行政院是有同等的提案權力。所以在兩岸政策上,立法院可以積極作為,主動出擊,不應單單由行政主導,如果立法院在兩岸政策上不主動提案,形同放棄兩岸監督的職權。

不論兩岸談判所訂定的名稱是稱為「條例」、「協議」、或「備忘錄」,立法院都可以「準條約」的名稱來開創立院職權的行使,立委們必須要明確地認知到自己的權力。
   
五、監督問責
 

立法院職責之一就是監督行政機關,行政院的兩岸政策,立法院自然可以對海基會、陸委會提出質疑與問責。

行政院的行政方向本來就應該積極反映民意,而立法院是人民代表,並非政府代表,立委代替人民對行政機關進行監督與問責,是天經地義的職權,有了立法院的監督審查,國家政策才不會迷失或偏頗。

六、事權過濾

立法院中,不論執政黨議員或在野黨議員,都應該為政府政策進行把關與過濾,而非政策護航。立法院的事權過濾機制,是為了避免當局者在政策上一意孤行,立法院可以就民意基礎、國家需求等各種角度作全方位的考量後,對行政院提出審查過濾。

兩岸關係是影響台灣未來發展的重要議題,因此兩岸的政策,需要更審慎的審議與過濾機制,一旦政策處理不當,台灣生存空間將會被壓縮。

此外,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胡博硯教授提出,根據大法官329號解釋,中央法規及標準法規訂定,凡涉及人民權利者,皆須經立院審議,立法院在海峽兩岸協議上,絕對有審查權。

最後,林水波建議,未來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可以擔負起「提醒」立法院的角色,喚醒立委們知覺到自己的職權所在,透過倡議的方式,讓立委瞭解議題的重要性,發揮立院監督與把關的職責;因此公督盟最重要的任務,就是對立法院「作為」與「不做為」進行嚴謹的督促。

公督盟理事長顧忠華表示,如果立法院針對兩岸四項協議,無法主動要求政府相關單位列席備詢,積極審查兩岸議題,則有失國會監督之責,人民權益將因此嚴重受損。

顧忠華呼籲,對於江陳會協議結果,立法委員們能積極審議兩岸四項協議,肩負起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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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

立法委員本就代表民意,關係全民利益的對外協議立法院不能實質審議,那設立法院做什麼?
我們不懂美國的國會議員可以拋去政黨之私,代表其選民做出最有利選民的決定,而非聽憑所謂的黨中央決策。難道台灣的立委都無思考能力?

1

加入時間: 2008.10.22

c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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