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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課稅新標準 定義不清難理解

2008/11/13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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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記者曾志媜/嘉義電訪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新頒一則稅法釋令,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以出租房屋為業的房東,應該繳納營業稅。但對於新釋令的核定標準,有部分房東表示,新法令中的要件定義不明,因此在看完法令後,仍然不知道自己的租屋行為是否須被課稅。

照片

明年須課徵營業稅的情形,包含設置「營業牌號」,而只有標示電話及地址的布條或字牌,並不算在法令要件範圍內。 記者曾志媜/攝影

  近兩年來,財政部時常接獲民眾舉報,在各大學學區與各科學園區附近,時常可看到以「學苑」、「書院」等為名的宿舍,或是旅館式公寓<註一>,在從事出租營業的商業行為。在法律上,由於以往從未明確規定經營房屋出租事業的課稅標準,進而影響目前課稅的公平性,財政部也因此訂定台財稅字第09704555660號釋令,以規範出租行業。身為解釋令負責人的財政部賦稅署稽核翁培祐指出,民眾檢舉的趨勢逐年增加,若再不進行規範,檢舉案就會一直延續下去。雖然明年就要開始實施新令,但在財政部所釋出的解釋令中,並沒有將法令內容所提及的三項要件定義清楚,導致部分房東無法了解具體的稅務法令內容。陳姓房東表示,對法令所制定的要件應有更加明確的定義,才不會讓房東在看完法令後,還是不曉得自己到底要不要被課稅。稅務法規涉及房東的租房事業,並對出租業務有一定程度的影響,財政部必須規範清楚,才不會使房東及房客的權益受損。

  部分房東表示,有關新釋令中所指稱之「設置網站」、「營業牌號」,定義均模糊不清,因此不清楚規範的範圍究竟為何。根據新釋令內容,所謂「設置網站」的意義,必須為具有「商業行為」的網站,如台灣租屋網、591租屋網等,只要有標釋出明顯買賣價格的網站即為商業網站。而「營業牌號」即為一般人口語所稱之「招牌」。翁培祐表示,若連第一次來訪的外地客,都能依據招牌來辨別房屋是否在進行出租事業,即算在「具有營業牌號」的範圍。此外,以出租餘屋為主的個體房東,時常發放宣傳單、擺放含有「吉屋出租」字樣,及房東聯絡電話的字牌,這些行為皆沒有牽涉到商業營利,因此不受新釋令影響,不須繳納營業稅。

  新法令對職業房東較具影響,對個體房東則沒有任何更動。原因在於,財政部發布這項新規定,是為因應部分職業房東藉由個人名義經營出租業務,卻沒有被課徵營業稅,期望可藉此法令維持較公平的納稅行為。翁培祐說:「以專門出租房屋為業的房東也算是商人的一種,沒理由其他行業的『商人』需要繳交營業稅,而『房東』這種商人就不用被課稅。」財政部經過一年多的研討,才制定出這項釋令,而這項新釋令和從前的法令較為不同的是,此解釋令的要件均著重於外觀即可辨識之處。翁培祐表示,檢定標準以肉眼即可辨識,可減少民眾對於查核的爭議與疑慮。

  法令的宣布,除了讓職業房東受到影響外,也間接影響承租人的生活。機械四徐國智認為,房東成本變高,可能會增加房客的房租負擔,使金錢壓力變大。而有關課稅是否會影響房客租屋意願,經濟三陳曉瑩表示,房租問題對她較無影響,她仍會以友人所提供的評價,及BBS上的討論訊息,來決定是否承租宿舍。新釋令除了衍生出租屋價格的問題外,也有部分房客表示,掛招牌只是房東的一種廣告手法,並不會聯想到課稅問題。

  <註一>旅館式公寓是一種提供裝潢、設計空間、齊全家具,以及日常生活必需用品的短期出租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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