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既判力的適用應以維護人權為重

2014/04/19 19:13
1,315次瀏覽 ・ 4次分享 ・ 0則留言
PeoPo推 2
檢舉

既判力的適用應以維護人權為重

記者徐敏 /台北報導

 

  行政法院向來被戲稱「敗訴法院」,人民行政救濟失靈,為此近年來學界一直致力於問題的發現並竭力尋求解決建言。長期關心台灣人權的「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FM89.3快樂聯播網),本週日(4/20)晚間六點將播出由台大、中正大學與中華人權協會等主辦的研討會,當中有關「行政訴訟確定終局判決效力之研究」,專家學者皆認為稅務案件有其特殊性,不可將既判力草率概括適用,法官要有「維護人權」是比「維持法的安定性」更重要的觀念。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黃俊杰教授表示,行政訴訟法第213條到216條不應無止境地直接全盤適用在不同年度、不同納稅義務人以及罰鍰、課稅、補稅上。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會有既判力,前提是有大家信賴的法官為基礎,基於法的安定性、明確性、可預測性原則,推導出既判力,重要是有定紛止爭的功能。如果從這觀點看行政訴訟跟稅務爭訟,對於上述所提無止境直接適用的問題,站在人權保護的角度來講,需要有專業法庭,以及法官有充分的訓練,懂得事件的差異性的前提下,「既判力」才是可追隨的。因為稅務案件有時會涉及到有限公司、組織的變更,繳納義務人可能因此會有變化;先生的案件,對於太太做為納稅義務人的其它年度,可一併適用嗎?在「縱非故意亦難謂無過失」的推計下,把這年度的補稅加罰鍰的結果,適用到其它年度?黃教授表示答案應該都是否定的,因為這是不同年度,不同納稅義務人,主體也非同一。但實務上並非如此。

 

  台北商業技術學院會計財稅系黃士洲副教授也認為,不能夠濫用既判力,讓人民喪失行政救濟的機會,縱然具有既判力的稅務判決,在發現有錯誤之後,還是要有調整的空間(可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8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如此才是人民可以信賴的稅捐環境。黃士洲強調兩個重點原則:第一、任何稅務案件,人民都有協力義務,根據無責任無處罰原則,不能沒有重新調查就裁罰,直接把補稅處分當作是裁罰的基礎,應特別配合協力義務給予說明的機會。第二、人民對罰鍰沒有自證有罪的協力義務,所以不能把推計協力義務的違反,當作是處罰的裁罰基礎。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葛克昌教授表示,憲法維護人權才是法治國家最重要的根本,而不是判決的穩定性。他並提出兩點提醒:第一,稅捐是無對待給付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政府如果違法,那跟強盜、搶劫沒什麼兩樣。所以要像其他國家一樣,絕不能任意授權給行政機關。第二個,稅法案件應仿效各國,一定要有專業的法院,法官和律師應加考財稅法,且所有的中級幹部應受嚴格的法律訓練。

 

  葛克昌強調:「權利必須要有救濟,救濟要即時有效。」法官不可用判例、判決,就把它(訴訟權)排除掉,這是對納稅人基本權的最大歧視。 他並呼籲法律人,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官,學者也有責任,要給行政法院改革派支持,不讓司法被行政機關的觀念所綁架,稅捐環境的改變才可期待。更多精彩內容歡迎朋友們按時收聽,或於4/21起上世界民報全球資訊網收聽 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

發言應遵守發言規則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

  • 文章屬於開放討論空間,回應文章的議題與內容不代表本站的立場
  • 於明知不實或過度謾罵之言論,本站及文章撰寫者保留刪除權
  • 請勿留下身份證字號、住址等個人隱私資料,以免遭人盜用,本站不負管理之責
  • 回應禁止使用HTML語法

公民記者留言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