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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核四公投到公民不服從

2014/04/19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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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新聞疑義1371】從「服貿公投」、「核四公投」到「公民不服從、抵抗權及其界線」

文/楊春吉(故鄉)

【新聞】

對於前主席林義雄將以無限期禁食方式督促核四停建,民進黨中常會今(16)日也做出決議回應。黨主席蘇貞昌表示,黨團將提出「核四公投特別條例」,比照離島建設條例的博弈公投,以簡單多數來決定核四去留,不受公投法高門檻限制。蘇貞昌表示,民進黨黨綱明載建立非核家園,多年來民進黨也非常努力。福島核災後,台灣主流民意超過7成以上要求停建核四,中常會也通過,除了之前規劃的反核路跑,民進黨也將提出「核四公投特別條例」,並將在全國舉辦群眾活動,在議會裡面由黨團提出要求2014終結核四決議,且候選人要列為共同政見。對於核四公投特別條例,蘇貞昌表示,就是比照離島建設條例的博弈公投,排除公投法高門檻,只要簡單多數就可以;其次,題目清楚規定,就是繼續或停止興建核四,不要再耍詐; 第三、時間上一定要在今年來終結核四。 他說,這也是江宜樺上任說要公投,但擺爛放在那理。只要核四公投特別條例一通過,馬上可以來舉辦。 蘇貞昌表示,將責成黨團提出特別條例外,也將拜會包括國民黨在內的各界,希望大家一起來促成。能讓林義雄不必用傷了自己身體的方式停建核四,希望各界支持,一起努力在2014終結核四能夠成功。隨後,蘇貞昌並與中常委們共同喊「2014終結核四」的口號(新頭殼103年4月16日報導: 蘇貞昌:提核四公投條例 排除高門檻限制)。

民進黨前黨主席蔡英文昨天上午完成參選黨主席的登記程序,並提出「重建黨與社會的信任契約」政見、將會積極面對兩岸交流。 她也提到,社會大多數人都覺得核四應該停建,核四公投是必然要走的一條路,民進黨此時提出核四公投立法,是正確的方向。若執政者不肯擔起責任,應把選擇權、決定權交給人民公投,但絕不是行政院提出、林義雄眼中「欺騙性的公投」。對於核四公投是否列為民進黨年底七合一選舉的共同政見?蔡英文說,黨中央會再重新檢視有什麼需要再強化的地方。是否支持核四公投綁選舉?她說,要看時間上能否配合。 民進黨五月廿五日改選黨主席,民進黨主席蘇貞昌、行政院前院長謝長廷日前先後宣布退選,蔡英文已篤定當選。 蔡英文表示,現在面臨最大的挑戰,是人民對政治與政黨的不信任,這是長期以來政治結構與政治文化所產生的問題,民進黨須與社會重新建立互信關係;除了要跟社會溝通,共同形成公共政策議題,也要凝聚更多社會力量,讓他們和民進黨站在一起。 蔡英文發表政見指出,民進黨重視兩岸交流,也重視民主價值,堅持「民主程序、公平正義、社會溝通、法制監督」,在此基礎上,民進黨積極面對兩岸交流,也將採取行動,與社會凝聚出最有利的共識。 對於年輕世代,蔡英文說,將設立數位黨部,開辦青年議會,並推動新世代人才養成計畫,任期內加速完成黨組織與領導的世代更新 (聯合報103年4月18日報導:蔡英文:核四公投立法 正確方向 )。

【疑義】

一、服貿公投,筆者大力贊同;問題是,請先修公民投票法吧

按康乃馨並不是vs.太陽花,而是每個人都有相同的表意自由,都可以站出來為公共議題而發聲。某一群學生可以催生太陽花學運,反服貿或反黑箱服貿,另一群學生或其他人民,也可以催生康乃馨運動,支持服貿或反太陽花學運。

重要的是,康乃馨並不是與太陽花對決,兩者也非不能「異中求同」,而是兩者在「理性討論,尊重多元」下,有一個人民與人民間良好溝通的開始;當人民與人民間的良性對話,理出一個共識,就可一起要求執政團隊及在野團體,全力以赴執行真正的民意,實現真正的人民做主。

換言之,並不是執政團隊,要做什麼,就做什麼;也不是部分人民,要做什麼,就做什麼;國家是大家的,它的走向,只能由人民一起決定、一起負責。

又人民又如何一起決定、一起負責?目前似乎只有公投一途;但現今公民投票法,有50%投票高門檻、年齡、題目設計等障礙,實無法真正落實人民的公民投票權(註一),爰應立即修法,使人民一起決定、一起負責,實現真正的人民做主。

所以,兩岸監督法制化固屬重要,現今公民投票法之立即修法,此時更顯得重要。本文爰建議讓立法院運作吧!好好先儘快修公民投票法(立法院似乎應該比照洪案之修法速度),至於服貿或兩岸監督法制化,就俟全新的公民投票法通過,以及人民與人民間的良性對話後,再由人民一起決定、一起負責吧!………

換言之,筆者是認為就服貿之爭議,除了請大家要傾聽、理解、尊重及對話(註二)及小心服貿「創傷後症候群」(註三)外,係主張「先快修公民投票法(立法院似乎應該比照洪案之修法速度),再俟全新的公民投票法通過,以及人民與人民間的良性對話後,再由人民一起決定、一起負責」。

縱使兩岸監督法制化,筆者也就「妥協後的條文或通過的某版本條文,真的能真正監督?代替全部人民來做決定?」此問題,持否定之見解。……所以,服貿公投,筆者自是大力贊同;問題是,請先修公民投票法吧(註四)!

二、贊同核四交付公投;問題是訂定核四公投特別條例,不如修公民投票法

至於核四,筆者亦係基於「真正落實人民的公民投票權」及「由人民一起決定、一起負責」之由,贊同核四交付公投;問題是(一)公投之前,人民與人民間,須在「理性討論,尊重多元(基於表意自由及不表意自由)」下,先進行良好之溝通。(二)訂定核四公投特別條例,比照離島建設條例的博弈公投,排除公投法高門檻,固有其理,問題是老是以特別法立法,是否有架空公民投票法之虞?而且僅排除公投法高門檻,公民投票法原本存在之年齡、題目設計等障礙,依然存在,又如何「真正落實人民的公民投票權」呢?所以,訂定核四公投特別條例,不如修公民投票法。

三、公民不服從、抵抗權及其界線

另外,論者有謂「公民不服從(所謂公民不服從,乃指出於良心違反法律,以公開非暴力的方式傳達特定政治訊息的行動而言-John Rawis的定義)」與「抵抗權(前者與後者之差異,在於方式及抗議對象不同)」、「德國基本法抵抗權(第20條第4項規定:凡從事排除上述秩序者,如別無其他救濟方法,任何德國人皆有權反抗之。)」有別,並謂318學運所行使之權利,介於公民不服從與抵抗權間,比較接近德國基本法抵抗權,雖然是不成文的權利,但仍可以詮釋為任何具有自衛能力的民主憲法所必須蘊涵的權利(註五)。

筆者也贊同,但應可從表意自由、集會遊行權、言論自由等,解釋出人民具有公民不服從及抵抗權之權利(修憲前,可由大法官會議先確認),只是縱使憲法第7條至第22條所明定之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也非不得以憲法第23條之規定限制之;而且無限制的權利,在現今社會實不可想像;所以,公民不服從及抵抗權仍應有其界線。

而此界線(筆者稱之為公民不服從之新界線或抵抗權之新界線),或得依憲法第23條所揭示之比例原則為合憲性審查,或得依誠信原則(從國家契約說出發)為其界線;惟其態樣多元(靜坐、臥軌、路過、攻占等),而且其規模、時間、地點及效果也各有不同,實有必要類型化,與前開比例原則、誠信原則做一個對應。對應後,並為使人民得以預測及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自應訂定公民不服從法(公民不服從與抵抗權,在方式及抗議對象上雖有別,但非不得併入公民不服從法一併規定;如一併規定,則名稱可適當修正)或相關規定。

【註解】

註一:公民投票權,已經為釋字第645號解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依憲法本文之之設計,我國憲政體制係採代議民主,其後雖歷經多次修憲,惟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又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亦維持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精神,是代議民主之政治結構並無本質上之改變。憲法第十七條另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第一百三十六條復規定:「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足見憲法亦明定人民得經由創制、複決權之行使,參與國家意志之形成。在不改變我國憲政體制係採代議民主之前提下,立法機關依上開規定之意旨,制定公民投票法,提供人民對重大政策等直接表達意見之管道,以協助人民行使創制、複決權,與憲法自屬無違。創制、複決權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是公民投票案以由人民提出為原則,惟立法院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對國家重要事項有議決之權(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參照),對國家重要政策之形成或變更亦有參與決策之權(本院釋字第五二○號解釋參照)。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同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有關重大政策案經公民投票通過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上開規定旨在使立法院於代表人民行使前述權限之範圍內,且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下,就重大政策之爭議,而有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必要者,得依法交付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決定之,並不違反我國憲政體制為代議民主之原則,亦符合憲法主權在民與人民有創制、複決權之意旨,尚難逕論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侵犯行政權,或導致行政、立法兩權失衡之情形。綜上所述,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本解釋意旨範圍內,與憲法尚無牴觸。為保障人民之創制、複決權,使公民投票順利正當進行,立法機關應就公民投票有關之實體與程序規範,予以詳細規定,尤應以法律明確規定有關公民投票提案之實質要件與程序進行,並設置公正、客觀之組織,處理提案之審核,以獲得人民之信賴,而提高參與公民投票之意願。惟立法者為上開立法時,除應本於主權在民原則妥為規範外,亦當遵循權力分立原則,對於行政院應享有之人事決定權,自不得制定法律,逾越憲法上權力相互制衡之界限,而完全予以剝奪。」、人權委員會第25號一般性意見:「19. 根據(乙)項,選舉必須定期、公平和自由舉行,不脫離確保有效行使投票權的法律框架。有投票權的人必須能自由投任何候選人的票,贊成或反對提交公民投票的任何提案,自由支援或反對政府而不受可能扭曲或限止自由表達投票人意願的任何類型的不當影響或壓力。」(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public/Attachment/15269155092.doc)所肯認。

註二:請參【新聞疑義1362】傾聽、理解、尊重及對話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服貿「火」議題(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post/102375059)。

註三:https://tw.news.yahoo.com/%E5%8F%8D%E6%9C%8D%E8%B2%BF%E5%BE%8C%E9%81%BA…

註四:【新聞疑義1369】路過,可以嗎? 服貿交付公投,可行嗎?(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

註五:張嘉尹著,保衛共和國!-318學運的憲法學詮釋,台灣法學雜誌245期,第61頁。

楊春吉(故鄉)
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公民記者(榕樹學堂故鄉)、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新北市政府推薦,授課內容為進階課程之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研討)、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法律實務:契約法.政府採購及行政法等)、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免費義務法律顧問、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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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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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刑事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2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三)、(十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7月) 。
21.【新聞疑義】、【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刑事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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