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下一步,服貿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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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1367】藍下一步,服貿公投?

文 / 楊春吉(故鄉)

【新聞】

總統馬英九期待服貿協議能早日在立院過關,但現在卡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立法問題,服貿在學生退場後陷入新困境。但其實多數民眾並不反服貿,反對的是審查過程是否「黑箱」,既然現在代議政治已經不令人相信,用直接民主的方式,讓服貿交付全民公投,或不失為一個可能且可行的選項。 據指出,黨政部門已思考服貿付諸公投的可行性。儘管馬政府未承諾先立法再審服貿,但預計明天付委的兩岸監督條例7版本差異極大,光是誰主導議事的攻防,朝野可能就要吵上一架,更遑論反服貿學生強勢要求照民間版通過,而民間版又涉及「兩國論」入法及立法權凌駕行政權爭議。另一方面,國民黨雖退讓承認服貿仍在委員會,但民進黨早一步作成服貿退回行政院的決議,並以此要求藍營接受監督條例先立法再審查服貿,也讓服貿前途更顯多舛,通過遙遙無期。 但不可否認,許多沉默民眾仍期待兩岸服貿協議生效,多數學界業界也支持服貿乃至後續的貨貿協議簽訂,是為台灣經濟發展謀求生路,既然現在的立法院已經走不下去,就只剩下解散國會,以及將服貿交付公投二個選項。 然而解散國會說易行難,不但可預見執政黨立委會大反彈,已經被扣上獨裁帽子的馬總統,更不可能對號入座,那麼,將服貿交付全民公投,或許就是最後的機會。 服貿公投這個題目,當然會讓國民黨憂心,很可能會被解讀為統獨公投,但其實國民黨不用害怕,因為既然真心認定服貿對全民有利,就無須擔心結果會對國民黨不利,何況公投過程正好提供正反雙方辯論機會,讓事實攤在陽光下檢驗;另一方面,如公投和年底七合一選舉綁在一起,引頸期盼落實服貿的企業界,難道不會幫忙催票? 況且,依照目前的大環境來說,國民黨低迷的聲勢延續到年底,七合一選舉的結果肯定不理想,如果因為有一個公投案,讓台商回台投票、失望的藍營選民歸隊,對於國民黨來說,反可能是一石兩鳥之計 (中央社103年4月9日報導: 藍下一步… 服貿公投 一石二鳥?)。

【疑義】

按康乃馨並不是vs.太陽花,而是每個人都有相同的表意自由,都可以站出來為公共議題而發聲。某一群學生可以催生太陽花學運,反服貿或反黑箱服貿,另一群學生或其他人民,也可以催生康乃馨運動,支持服貿或反太陽花學運。

重要的是,康乃馨並不是與太陽花對決,兩者也非不能「異中求同」,而是兩者在「理性討論,尊重多元」下,有一個人民與人民間良好溝通的開始;當人民與人民間的良性對話,理出一個共識,就可一起要求執政團隊及在野團體,全力以赴執行真正的民意,實現真正的人民做主。

換言之,並不是執政團隊,要做什麼,就做什麼;也不是部分人民,要做什麼,就做什麼;國家是大家的,它的走向,只能由人民一起決定、一起負責。

又人民又如何一起決定、一起負責?目前似乎只有公投一途;但現今公民投票法,有50%投票高門檻、年齡、題目設計等障礙(註一),實無法真正落實人民的公民投票權(註二),爰應立即修法,使人民一起決定、一起負責,實現真正的人民做主。

所以,兩岸監督法制化固屬重要,現今公民投票法之立即修法,此時更顯得重要。本文爰建議讓立法院運作吧!好好先儘快修公民投票法(立法院似乎應該比照洪案之修法速度),至於服貿或兩岸監督法制化,就俟全新的公民投票法通過,以及人民與人民間的良性對話後,再由人民一起決定、一起負責吧!………

換言之,筆者是認為就服貿之爭議,除了請大家要傾聽、理解、尊重及對話(註三)及小心服貿「創傷後症候群」(註四)外,係主張「先快修公民投票法(立法院似乎應該比照洪案之修法速度),再俟全新的公民投票法通過,以及人民與人民間的良性對話後,再由人民一起決定、一起負責」。

縱使兩岸監督法制化,筆者也就「妥協後的條文或通過的某版本條文,真的能真正監督?代替全部人民來做決定?」此問題,持否定之見解。

以上係【新聞疑義1363】先快修公民投票法,再由人民一起決定、一起負責(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post/106278458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一文所言。

而今,藍的下一步,服貿公投,筆者自是大力贊同;問題是,請先修公民投票法吧!

【註解】
註一:請參黃國昌著,公投民主在台灣的實踐與展望-一個基於憲法價值的考察視野,台灣法學雜誌182期,第51頁以下。
註二:公民投票權,已經為釋字第645號解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依憲法本文之之設計,我國憲政體制係採代議民主,其後雖歷經多次修憲,惟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又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亦維持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精神,是代議民主之政治結構並無本質上之改變。憲法第十七條另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第一百三十六條復規定:「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足見憲法亦明定人民得經由創制、複決權之行使,參與國家意志之形成。在不改變我國憲政體制係採代議民主之前提下,立法機關依上開規定之意旨,制定公民投票法,提供人民對重大政策等直接表達意見之管道,以協助人民行使創制、複決權,與憲法自屬無違。創制、複決權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是公民投票案以由人民提出為原則,惟立法院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對國家重要事項有議決之權(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參照),對國家重要政策之形成或變更亦有參與決策之權(本院釋字第五二○號解釋參照)。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同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有關重大政策案經公民投票通過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上開規定旨在使立法院於代表人民行使前述權限之範圍內,且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下,就重大政策之爭議,而有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必要者,得依法交付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決定之,並不違反我國憲政體制為代議民主之原則,亦符合憲法主權在民與人民有創制、複決權之意旨,尚難逕論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侵犯行政權,或導致行政、立法兩權失衡之情形。綜上所述,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本解釋意旨範圍內,與憲法尚無牴觸。為保障人民之創制、複決權,使公民投票順利正當進行,立法機關應就公民投票有關之實體與程序規範,予以詳細規定,尤應以法律明確規定有關公民投票提案之實質要件與程序進行,並設置公正、客觀之組織,處理提案之審核,以獲得人民之信賴,而提高參與公民投票之意願。惟立法者為上開立法時,除應本於主權在民原則妥為規範外,亦當遵循權力分立原則,對於行政院應享有之人事決定權,自不得制定法律,逾越憲法上權力相互制衡之界限,而完全予以剝奪。」、人權委員會第25號一般性意見:「19. 根據(乙)項,選舉必須定期、公平和自由舉行,不脫離確保有效行使投票權的法律框架。有投票權的人必須能自由投任何候選人的票,贊成或反對提交公民投票的任何提案,自由支援或反對政府而不受可能扭曲或限止自由表達投票人意願的任何類型的不當影響或壓力。」(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public/Attachment/15269155092.doc)所肯認。
註三:請參【新聞疑義1362】傾聽、理解、尊重及對話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服貿「火」議題(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post/102375059)。
註四:https://tw.news.yahoo.com/%E5%8F%8D%E6%9C%8D%E8%B2%BF%E5%BE%8C%E9%81%BA%...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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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法律買好房(新聞法律分析) 102.09.07開課(星期六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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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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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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