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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視合作精神 增加調解業務效率

2008/11/05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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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記者曾志媜/嘉義民雄報導】

  第三十四屆嘉義縣民雄鄉公所調解委員會委員,於民國九十五年後半年度上任。任職期間,調解委員致力於警民合作,以及培養委員間的團隊精神,使調解委員會經手之調解案件數量逐年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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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會於合議庭內召開調解會議的情形。 記者曾志媜/攝影

  本屆民雄鄉公所調解委員於民國九十五年上任至今,所處理的調解事件數量逐年增加。嘉義縣民雄鄉公所民政處統計,民雄鄉地區的調解案件由民國九十五年度所合計的838件,向上攀升至民國九十六年度的934件,而截至民國九十七年九月為止,調解委員會已處理707件調解業務。數據顯示,民眾利用調解委員會進行和解事宜的意願逐年提高,讓每年度的調解案件數量隨之增多,進而增加調解委員會在處理事件的效率。嘉義縣民雄鄉公所調解委員會主席劉光榮說:「這屆委員會有和警方合作,所以能調解的案件數量也就跟著變多。」許多糾紛事件原本是經由派出所處理,而透過警方的協助與介紹,有爭議的雙方便會至調解委員會進行糾紛排解。劉光榮表示,本屆委員會以主動提出24小時協助派出所執勤的方式,來增加與警方的互動,像是直接隨警員至案發現場進行調解等。

  民雄鄉調解委員會業績升高的因素,除了調解委員主動促進警民合作外,另一項原因,即是各位委員皆十分重視團隊默契。調解委員會在進行調解程序時,應有三位以上的調解委員出席,除非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才得以由單一調解委員逕行調解。劉光榮指出,若以單一委員進行調解事宜,較無法廣納意見,委員之間也較缺乏聯繫管道。而不少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因為沒有設立「合議庭」<註一>,所以調解委員多半以個人身分進行調解業務。依據全台各地鄉、鎮、市公所政策的不同,各地的調解委員會內部設施也會有所差異。民雄鄉調解委員會與其他地區委員會的不同之處,便在於合議庭的設置。劉光榮認為,設立合議庭的好處,除容易掌握各委員的出席情況,也較能聯絡委員間的感情。

  民雄鄉調解委員會是民雄鄉公所民政處的附屬單位,主要承辦之業務為民事糾紛事件<註二>與刑事糾紛事件<註三>的調解。在調解委員的資格審查方面,由鄉長遴選出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具信用名望的公正人士,再將其姓名、學歷及經歷等資料,分別送函地方法院及檢察署共同審查,以篩選符合資格的規定名額,並呈報縣政府備查後,才能聘任為調解委員。嘉義縣民雄鄉公所調解委員會委員黃裕慧表示,為求調解公平性,委員不能貿然對事件的是非對錯下判定。調解委員最重要的職務,是徵詢在座見證人(即調解委員)、申請人與對造人<註四>的意見,並整合出公正、合理的辦法,讓雙方達到和平解決事件的目的。黃裕慧認為,第三十四屆調解委員會特別重視團隊精神的培養,有助於提供多方意見,讓案件能夠以更完善、多元的方式進行審核。

  民眾發生刑事糾紛案件,若沒有及時調解,一旦於警局製作筆錄,就會留下案底。以開卡車為業的王金源表示,遇到車禍事故,若能當場和解,能省下後續訴訟過程的麻煩。因車禍事故糾紛,而前往民雄鄉調解委員會進行協調的歷史四朱同學也說:「以前只知道法院的申訴途徑,而調解委員會能提供有糾紛的雙方一個見證的管道,有助於私下和解。」調解委員會提供給地方民眾一條申訴管道,當遇到爭議時,能有公平和解的場所,讓民眾省去纏訟官司所花費的精神與時間。

  <註一>合議庭,是指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由一定數量的審判人員,採取法定形式所組成的審理案件的組織。調解委員會是否設置合議庭,依各地政府政策而定。
  <註二>調解委員會所調解之民事糾紛事件大略包含以下類別:一、債權、債務之清償。二、房地產之購建、租賃、佔用。三、婚姻、收養、繼承。四、公害賠償。五、商事買賣。六、其他有關民事事件。
  <註三>調解委員會所調解之刑事糾紛事件大略包含以下類別:一、妨害風化、婚姻、家庭。二、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秘密。三、傷害、毀棄、損害。四、親屬間財產犯罪。五、交通事故。六、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註四>申請人為聲請調解業務之人。對造人在法律上的意義,指產生爭訟行為時,雙方當事人對彼此的稱呼,而文章所指為申請人對他方的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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