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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墾農民爭還地 爭議問題待解決

2008/11/05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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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記者曾彥筑/電訪報導】
  
  在「原墾農訴求還我土地實施計劃」中,嘉義縣提出3754件申請案,全數於10月初遭內政部退回。申請案未通過使原墾農民<註一>無法取得原墾地的土地所有權,只能維持與林務局的租賃關係,依照國有林地的使用限制,很難對建築物進行增建。

  山區的國有林地建築使用受限,不得任意增建。

記者曾彥筑/攝影

  內政部「原墾農訴求還我土地實施計劃」內規定的足資證明擁有產權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註二>,由於年代久遠,原墾農民通常不易提出產權證明,因此他們希望內政部能放寬認定標準,讓他們可以用戶籍證明來申請土地所有權。不過內政部卻認為,放寬認定將破壞土地登記制度,造成後來才搬遷上山的人,並非原墾農民的身分,卻利用戶籍證明申請土地所有權,進而衍生社會公平正義之重大爭議。內政部地政處地政司視察陳小姐表示,原墾農民的戶籍證明只能證明有居住該地的事實,無法判斷是否擁有土地所有權。日前退還嘉義縣3754件原墾還地申請案,就是由於原墾農民所提出的證明多為戶籍資料、國有耕地或國有林地租約書、他人讓渡書等,無法實際證明該地早年土地確切的產權,所以不予以核准。

  目前原墾農民的申請案交由地方政府的地政處重新受理,初審後轉送內政部地政處進行複查,不過該計畫複查的處理原則,仍必須等行政院開會討論後才能重新訂定。對此原墾農民許銘委說:「內政部在三千多件申請案中,竟然連一件都沒通過,根本連審都沒審。」原墾農民必須重新提出符合內政部要求的產權證明,現在仍無法取得土地的所有權,只能依照現行的林務局國有林地的使用限制,進行耕作及發展,很難依據實際人口的增加,而擴大建地坪數。

  在未來若原墾農民的申請案未通過,土地在被認定不適合解除國有林地編制的情形下,而農民又無意願繼續租地,林務局可以用行政救助的方式,補償原墾農民在租地時期對維護林地的貢獻。依照現行的規定,以租地內林木的生長情形來決定補償的金額,鼓勵原墾農民離開原本的耕地。但仍完全尊重原墾農民意願,並不強迫他們遷離。

  不過,遷離對原墾農民來說並不容易,早在日治時代甚至清朝,他們的祖先就已經在當地開墾,有的農民家中仍保留著清朝時候的土地證明。後來國民政府遷台以後,他們仍居住在山上,世代以務農為生,對土地擁有濃厚的情感。許銘委表示,政府雖有補償的辦法,但對於祖先開墾出來的土地,他不可能輕易地離開。

  <註一>原墾農民:在山區世代開墾的農民,由於種種因素在民國三十五到三十八年無法取得土地所有權,導致土地收歸國有劃為林地。目前仍須向林務局承租使用土地。
  <註二>證明文件:如丈單(清代土地憑證)、地契、登記濟證、土地台帳、日據時期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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