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王家「所有權人無權占有自己的土地」法律是「有錢人才玩得起」的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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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苦勞網的最新新聞,真讓人感慨,原來法律沒有辦法保護窮人,是因為法律面前,財力要對等是前提!新聞中呼籲大家借錢給王家,請看苦勞網報導:

2014/02/08 苦勞報導
玩不起司法 訴諸社會
擋二度強拆 士林王家借錢

孫窮理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王顥中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7382?utm_source=feedburner&utm_medium=email&utm_campaign=Feed%3A+coolloudheadlines+%28Coolloud%27s+headlines%29

樂揚建設控告士林王家於原址的組合屋「無權占有」之訴訟,士林地方法院在農曆年前的1月28日判決王家敗訴,樂揚提存1,756萬擔保金後,即可申請法院強制拆除組合屋,而王家如果要在司法上阻擋法院的強制執行,就必須提出同樣1,756萬的擔保,由於雙方財力過於懸殊,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今天(2/8)出面,訴諸社會,希望以向大眾借款的方式,抵擋樂揚的「二度強拆」。

士林王家訴諸社會,希望透過眾力借款,阻擋二度強拆,手持紙牌者為王家成員王廣樹。(攝影:孫窮理)王家與都更盟在組合屋前召開記者會,包括大埔四戶、受都更威脅的社區居民,以及多個社運團體成員到場聲援。(攝影:孫窮理)
2012年3月28日,台北市政府以《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代拆文林苑都更案不同意戶的王家兩戶房屋,引發強烈的抗爭(相關報導),在拆除後,樂揚架起圍籬,到了3月31號,聲援王家的群眾將圍籬打開(相關報導),奪回兩戶的基地,到了4月底,興建組合屋(相關報導),之後王家組合屋成為抗爭的根據地,至今已經接近兩年。

到了2013年4月26日,大法官做出「釋字709號」解釋,宣告《都更條例》程序違憲,但給予一年「檢討修正期」,使違憲宣告並不立即或者自始無效。如此結果,使得釋憲案雖起於文林苑爭議,但無法適用於文林苑爭議,王家在司法訴訟上,也無法因此獲得有利的結果。

而這一次「無權占有」的訴訟,也就是在這個背景下,造成王家敗訴的結果,王家委任律師詹順貴表示,法院認為,2012年3月28日強拆之後,樂揚架起圍籬,就已經取得對王家土地的「占有」,而後來王家與聲援者再拆除圍籬、經建組合屋的動作,則侵害了樂揚的這個「占有」事實,成為「無權占有」。

詹順貴說,大法官不宣告都更程序「自始違憲」,造成王家無法聲請再審,而士林地院的這個判決,又完全不追問整個事件背後的法律原因,現在王家兩筆土地的所有權人都還是王家,這個判決的決果,變成「所有權人無權占有自己的土地」,而這1,756萬擔保金,對於資力完全不對等的雙方來說,完全顯示法律是「有錢人才玩得起」的遊戲,所以發動「全民借錢給王家」的行動。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中央研究院法律所副研究員邱文聰說,「占有」屬於《民法》上「事實的管理力」,它需要經「交付」而移轉,他批判,法院首先不去論述樂揚透過「代拆」而取得占有的法律依據(已被宣告違憲),但是對王家透過「自力救濟」的手段取回占有,直接認定為「逆法抗爭」,為法律所不容許。邱文聰強調,現在地方政府透過土地炒作籌措財源,已經造成普遍的問題,更應該思考的,是我們需要怎樣的一個經濟狀態。

而曾經同樣透過向社會借款330萬保住文萌樓(相關報導)的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執行長鍾君竺說,過去都市更新所協商的,都只是土地價值的交換,而不是居民的實際需要,由於王家的抗爭,兩年來,台北市政府不敢再那麼粗暴強拆、也為都更中有不同想像的居民撐出一些空間,他認為都更不能只顧政府、投資者的意願,日日春因為向公眾借款,保持沒有在都更中出局,他也呼籲大眾支持王家的行動。

這一次的借款,由都更盟出面擔任借款人,都更盟理事長彭龍三強調,借來的錢將只會用在擔保金這個用途上,所以希望每一個借款的人可以留下聯絡方式,以便日後還款,詹順貴說,籌措到1,756萬後,將送到法院提存、阻擋王家第二次遭到強拆,之後這筆錢將一直放在法院,直到整個訴訟定讞之後,就可以還錢,而如果沒有順利籌到錢之前,王家組合屋就被拆除,就會立即將借來的款項還給借款者。

都更盟陳虹穎強調,雖然王家的抗爭帶來制度的衝擊,但是制度改革不可能只透過立法院、行政院來完成,它不可能離開這塊抗爭的土地單獨實現,因此希望訴諸公眾,再展現不服從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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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08 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
【為抵抗者給力!支援前線行動】
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暨士林王家聯合新聞稿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7385

士林王家經歷2012年樂揚聯手台北市政府強拆過後,兩年後,將面臨再一次的強拆威脅。強拆過後,王家與各方聲援者立即重新佔回土地,搭起帳棚、埋鍋造飯,並在王家原來的土地上,蓋起組合屋。但遭樂揚建設以「王家無權占有自己土地」為由,提起告訴。

1月29日,士林地院法官邱光吾宣判:樂揚建設提存1,756萬餘元(NT 17,565,240),即可申請法院拆除組合屋。雖然被告王家20日內可提上訴,但若要抵擋樂揚建設二度強拆,需提存1,756萬餘元的反擔保金。

對長期揹負沉重經濟、汙名化壓力抗爭至今的王家人來說,這筆天價擔保金無異於壓死駱駝的最後一根司法稻草。但若我們重新檢視士林王家的抗爭,會發現這一路走來,抗爭早不是一家人的事情,而已是眾人之事,文林苑案的發展不僅對都市更新的發展有重大影響、且實質上作為眾人扭轉錯誤政策的關鍵一步。因此,我們選擇不向產、官、法一體的都市更新發展結構妥協,在此並企望連結社會大眾,藉由社會借款的協力關係,共同跨過這個難關。

守護個案作為對抗資本剝削、實踐居住正義的第一步

士林王家並非都更惡法犧牲的唯一個案,有更多案件礙於爭取不到足夠的社會關注,淪為無聲的犧牲者。強拆後半年,內政部首度宣稱:士林王家的抗爭卡住了九千多億的都更產值。不難看出,在都市更新的權利變換、估價、高額容積獎勵等制度中,土地與居住的多元價值已被消滅,人與土地之間只剩「對價關係」。而從都市更新的普遍資訊不透明、實施者可任意圈地、透過同意比例任意操弄社區對立、且無退場機制的強迫原則之上,人民的居住尊嚴與居住自由也毀於一旦。

王家被告無權佔有之判決:司法大筆抹殺了抗爭撼動體制的現實

法官邱光吾於判決文中指出:「基於禁止私力救濟之原則,亦應循合法程序為之」、「不依合法程序奪取佔有人之佔有,佔有人得請求返還」、「佔有是法律保障之權益」,在在重申「惡法亦法」之觀念,面對惡法與政商官僚體制層層壓迫,法官仍容不下人民不服從的抗爭。

即便樂揚建設自始至終未正視王家反對參與文林苑建案之意願,且釋字709號解釋文已指出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一項、第10條第二項、19條第三項違憲,仍無法使司法面對本案引爆之社會輿論、公民行動已撼動錯誤體制之現實,司法公器顯已朝向有權勢者傾斜;對一般平民家庭而言,要抵抗建商利用法院強拆,這種天價擔保金,毋寧是凸顯法律訴訟就是有錢有勢者的工具,無權勢者任其宰割。

判決文中另指出:「兩方爭議的核心問題,在於都市更新條例之立法與本案都市更新計畫之執行層面是否周延,但此一爭議應由雙方於行政救濟程序中尋求解決,組合屋之拆除與否,只是雙方核心爭議與衝突發生之後,意外衍生的私權糾紛。」因此,法官認為,唯有讓原告樂揚建設早日蓋屋完成,才能盡早將返還土地給被告士林王家。 問題是,法官忽略這個「個案」判決為一般民眾所帶來的「通案效力」。

首先,釋字709號裁定都更條例部分違憲的現實,就是透過人民抗爭爭取得來,但面對惡法與政商官僚體制層層壓迫,司法公器竟無法面對人民抗爭之正當性,反成為惡法與政商的最後防線。換句話說,文林苑中我們看到的是:一旦被樂揚建設圈地、未經同意預售他人土地,就算毫無公共利益與重建手段必要性可言,反正先可先找市政府代拆、二來可找法院代拆。人民面對惡法與官僚顢頇,毫無自力抵抗空間!

其次,以建商負得起、人民付不起的高昂擔保金,法官以「王家無權占有自己土地」、「就算從頭到尾無合約關係,也應服從建商圈地的既成事實」,終結了王家尋求原地重建的最後一絲機會;司法竟成建商強迫動工、強迫議價之工具!事到如今,樂揚建設與部分已簽訂合建私約的居民,仍舊自限於滿足自己私慾的結構裡,看不見如何尊重、善待彼此的存在。

我們再次強調,台灣社會如果曾因為此案帶來龐大的社會資源動員(例如北市府發動的千名警力)與媒體關注;那麼居住正義的實踐、住戶各方傷口得以復原,就必需直視這塊傷痕累累的土地,不可能跳脫個案,企望在立法院、營建署、北市府等廟堂空間,尋得實質轉型正義。

為抵抗者給力!支援前線行動

1. 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在此發起社會借款專案,一千七百萬元的籌款,擔保的不僅只是兩戶家屋,是社會大眾對抗惡法的協力關係。

2. 再次呼籲台北市政府作出負責任的表現,而不是45天內急速審議通過多件都更案,卻讓士林王家劃出都更範圍的需求、原住戶在外租屋想盡快回家的需求,拖過一年又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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