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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表演 小心侵犯音樂著作權

2008/10/23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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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記者董寧之/中正大學報導】

  著作權侵權事件近日新聞不斷,在校園中,學生舉辦社團表演也有許多相關規定。根據各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註一>「公開演出權」<註二>中的規定,只要任何非合理使用<註三>或牽扯到利益行為的公開表演,在未申請音樂授權下,都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照片

 

  學校社團表演他人音樂作品,小心觸犯公開演出權。

圖片來源/蘇品儒提供

  受保護的著作形式眾多,且由不同的著作權仲介協會掌管,以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掌管的「公開演出權」來說,熱音社、吉他社等音樂性社團在公開場合中演奏他人音樂作品時,只要有任何一首屬於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所擁有的版權音樂,都需要取得授權,除非完全符合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註四>的規定,才能合理使用。中正大學熱門音樂社社長施宇謙表示:「學校在大型活動方面有宣導卡拉OK帶版權問題,但在樂團表演部分,其實了解並不深。」舉例來說,學生將於期末舉辦一場樂團成果發表會,並決定表演當天不向入場觀眾收取任何費用,因此找尋贊助廠商以支援活動經費;此外,表演團體因是社團內部人員,不額外收費。成果發表會在一切不收取費用下似乎符合非營利行為,但因為贊助部分有直接或間接為某特定商品、廠牌宣傳,所以已達成營利性質,必須申請單場次表演授權。

  「演唱別人的歌其實也是因為喜歡,甚至可以幫忙宣傳歌曲,感覺這樣規定有點嚴苛。」暨南國際大學前吉他社社長潘怡卉認為。事實上,每首歌的詞曲創作人,在公開場合表演,也必須向協會取得授權,因為各詞曲創作人已將歌曲全權授權於各協會統一管理。舉例來說,周杰倫為MUST的會員,他將於跨年晚會上演唱專輯中自創歌曲,他必須透過主辦單位或自己申請授權,才能合法使用。因此,MU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授權部專員林妍屏認為,若大家都沒有合理使用,會形成一種惡性循環,且現今唱片購買人數銳減,詞曲創作人在沒有金錢來源下,也無法持續創作音樂。

  此外,經常接校外表演以賺取費用的社團,更須格外小心。表演團體必須確認主辦單位是否有申請授權這項步驟,不論是由主辦單位統一申辦,亦或協調由各表演團體自行辦理,都是為表演的合理使用多一道保障。中正大學前熱舞社社長陳怡君表示,較少聽聞舞團申請授權,甚至是職業舞團,或許是因為大多使用外國歌曲,感覺較無直接關係。針對仲介團體是否兼管外國人的著作,以管理音樂著作的協會MUST來說,透過與外國仲介協會訂定相互代表契約的方式,替國際上三十幾個國家的著作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所以MUST管理的音樂著作範圍可以擴及於其國外姐妹會會員的著作。

  管理協會種類眾多,若每一次表演都須分別向各協會申請授權,難免讓人有被層層剝削的疑慮。例如熱舞社跳舞會使用背景音樂,但除了有公開演出音樂著作的問題,還有錄音著作<註五>的部分須注意,因此嚴格來說,須向兩種著作權仲介協會申請授權。林妍屏表示,著作權在日本是由單一協會管理,但金額方面換算起來,與台灣分別向各協會申請的方式差不多,因為日本的收費是各種受保護著作權利金的總和。以MUST來說,其擁有的版權音樂佔流行市場的八成,若嚴苛取締,學生須避免侵權的歌曲廣泛。林妍屏認為,秉持使用者付費以及合理使用原則,在學生活動方面主要仍以宣導方式,協會不採取積極取締,期望學生主動申請,不要存僥倖心態。

  著作權保護類別眾多,導致民眾時常會搞不清楚各種著作權分別需要向何種管道申請,甚至不清楚何種情況下須取得授權,以致民眾即使有尊重著作權的觀念,仍容易在不知自身行為已違反法律下觸法;此種現象顯示,著作權主管機關以及著作權仲介團體,有必要對民眾再加強著作權法的宣導。林妍屏表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會做宣導,但建議智慧財產局試著將法條解釋生活化,可讓民眾更容易了解。

  <註一>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仲介團體受著作相關權利人的委託管理著作財產權,向利用人進行授權並收取使用報酬,再把所收到的使用報酬分配給委託管理的著作權利人。目前台灣管理音樂著作有三家: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
  <註二>公開演出權: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之定義,「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註三>合理使用:法律上關於使用著作權的專有名詞。
  <註四>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註五>錄音著作:任何借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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