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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建榮法官呼籲:人權保障法院帶頭做 行政機關才會怕

2013/12/29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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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錢建榮法官呼籲:人權保障法院帶頭做 行政機關才會怕

【記者趙龍章/台南報導】人權兩公約在國內的落實情形如何?有多少司法判決引用?根據國際人權專家的觀察指出,臺灣的司法判決極少引用人權兩公約。12月21日台灣人權促進會、兩公約實行監督聯盟、台南更生保護會、台南地檢署、台灣法學會、成大法律系及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在成功大學,共同舉辦「兩公約訴訟策略暨審判實踐綜合座談」,邀請翁國彥律師、李明芝律師及桃園地方法院錢建榮法官等人參與座談。錢建榮指出,臺灣的人權需要法官善用大法官解釋與兩公約精神,法院帶頭做,政府機關才會怕!

  今年初受邀來台的十位國際人權審查專家稱讚「台灣有創意」,因為兩公約就是法律,是人權基本法,台灣不屬於聯合國,將兩公約透過立法方式直接具有國內法效力。錢建榮法官指出,大法官解釋憲法,其效力等同憲法,然而最高法院鮮少提及大法官解釋及基本人權,最高法院法官認為憲法與普通法院無關,根本不會在判決中引用。他引述李念祖律師觀點:最高法院法官,都把憲法視為有敵意的武器!而有些法官竟認為,台灣又不是聯合國會員,甚至不知道有兩公約施行法,自然不會引用來保障人民權益!錢建榮呼籲,若大法官願意就兩公約的精神去善加擴張,釋憲就可以得到精彩的結論。

  「兩公約不是文字抄錄,而是觀念引用。」錢建榮指出每一個個案都有不一樣的事實,永遠有個案的差異性,強調要『事實審』。他呼籲:「兩公約只要法官願意用,其他機關才會怕;法官也不懂兩公約,被監督的機關就不會在乎。」

  「立法院難得有大智慧,法官卻小鼻子小眼睛?」錢建榮建議法庭上不要只有六法全書,要有兩公約。兩公約還要看一般性意見,才能夠更加了解。日前我國邀請國際人權專家提出81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錢建榮認為,國際專家比我們了解台灣的情況,以兩公約去審查台灣面臨的人權問題。此外,錢建榮指出大法官釋字第697號解釋貨物稅,罰鍰最高可以到15倍,羅昌發大法官於不同意見書認為,已違反公政公約第七條的禁止酷刑,就是引用兩公約的適例。大法官可以寫,法官為何不可以寫?

  錢建榮指出,兩公約可以用來補充憲法基本權,他談到自己判的案子:三個越勞因撿蛤仔涉及竊盜罪,依法結夥三人需加重判刑,若被判刑,即使緩刑也需驅逐出境。然而越勞來台謀生很不容易,他引用兩公約說明,驅逐出境在實務上幾乎在徒刑之執行完畢後就驅逐,未經審查法律要件,有違反兩公約第13條外國人入出境遷徙自由權。因此錢建榮改判竊盜未遂罪成立但免刑,該三名外勞不必被驅逐出境,檢察官也就沒有上訴。

  現場有林姓會計師提出自己案例,稅單雖經行政法院撤銷復查決定,但原處分卻永遠存在!錢建榮法官指出,恐龍見解與判例很多,他認為稅單原處分不對就應撤銷,還要扣掉訴訟中的時間,他認為再審就是事後諸葛,本來就是後來發現新的證據或新的事實認定,應該要去推翻之前的錯誤判決。

  「臺灣法院的問題就是再審的見解都太嚴格,心態都是出於法官不願意承認自己錯,甚至是事後的證據出現也不願承認自己錯!」「德國一年有兩千件再審案件,一半以上改判無罪,臺灣有紀錄以來少於20件,代表臺灣司法比較正確嗎?」錢建榮認為,只因為法官不願意承認錯誤。

  現場一位律師也反應幾點問題:有關兩公約律師努力在寫,但司法院的系統只顯現判決內容,批判律師很空泛,若能一併公佈律師的主張,就可以看到究竟是法官專斷還是律師空泛。

  錢建榮法官也主張需要公開律師的上訴狀才公平,因為法律審幾乎只看上訴狀,法官常常有理由「毀屍滅跡」。他舉實例說明,辯護人提到釋字509號,結果法官不提,就不用回答。此外,只有檢察總長才能提非常上訴,卻沒有監督機關,應該廢掉「非常上訴」,將再審放寬。錢建榮表示:掌有權力的人,就是要被監督。行政權可以審查司法權,我們要跳脫當權者假「依法行政」之名的迷思!有些NGO人權工作者為何要走上街頭?否則怎樣讓其改革。

  主持人成功大學法律系李佳玟教授於研討會結束前說,曾有一位檢察官質疑這場座談會有人會參加嗎?因為臺灣對兩公約印象不好,然而現場民眾出席踴躍、發言熱絡,且最近環境、土地、財稅等議題與民眾息息相關,她說兩公約可以做的事很多,成大將再辦與兩公約有關的座談會、工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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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錢建榮法官指出,恐龍見解與判例很多,稅單原處分不對就應撤銷,還要扣掉訴訟中的時間,他認為再審就是事後諸葛,後來發現新的證據或新的事實認定,應該要去推翻之前的錯誤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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