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在玩「司法俄羅斯輪盤」?:從郭瑤琪案談起】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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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年12月26日上午10:0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1號3樓)
主辦單位:台灣教授協會
主持人:呂忠津 會長

 

 

 

與談人:
許惠峰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法律系主任
吳景欽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林雍昇 新台灣國策智庫研究員
羅承宗 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俗諺有云「台灣司法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然而若平心
而論,這種說法並不貼切,因為月亮盈虧基本上無關人們生死。
若要形容,其實用「司法俄羅斯輪盤」這個概念,更足以妥當
地形容當前台灣司法的不穩定性與恣意性。

以郭瑤琪案為例,在被檢察官起訴,並經過漫長的法院審判過
程裡,先兩次判決無罪,後來又改判有罪八年徒刑定讞。理應
依據法律與證據,獨立公正審判的法院卻跟被告玩起「俄羅斯
輪盤」遊戲,完全靠運氣定輸贏、決生死,司法偏頗至此,令
人浩嘆。為使各界正視此一沈痾已久的司法現象,台灣教授協
會特邀請熟稔該議題之刑事法專家學者舉行座談會,對相關議
題進行深入淺出之剖析。

 

【誰在玩「司法俄羅斯輪盤」?:從郭瑤琪案談起】(影片清單)

 

 

 

「司法俄羅斯輪盤」談話綱要

 

許惠峰

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主任

 

一、        訴訟是一場公平正義的追求?或碰運氣的司法豪賭?

1、    從警詢、調查局詢問、檢察官偵訊、地方法院言辯、高等法院覆審,到最高法院之法律審,到反覆更審的過程中,事實之有無,存乎法官自由心證之一念之間,被告宛如一頭獻祭的待宰羔羊,毫無反抗能力。

2、    法院對於貪汙案件裁判正確性堪慮:據司法院統計,2012年高等法院在56件貪汙上訴案件中,僅有2件撤銷改判加重,其中有34件改判減免或無罪,地院與高院判決不一致之比率竟高達64%,訴訟中之被告,只能祈禱遇到尊重人權的「好法官」。

二、        法條只是「當為之規範」,法官才是審判中「認事用法」之主

1、    佐證一:2008至2009年間,陳前總統司法案件在周占春法官的羈押庭中,二次具保免押,卻在蔡守訓法官審理時遭羈押,相同事實,不同法官,產生截然不同的結果。

2、    佐證二:2009年大法官特地作出釋字665號解釋指出,台北地院刑事庭分案要點並無違憲,然而法官為何人卻是定罪與否最關鍵要素之一,分案的遊戲規則決定案件的結果?

三、        先射箭再畫靶 ─自由心證 VS「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

1、    法律如何規範固然重要論述,但事實認定更是法庭活動過程的重要核心。

2、    事實的拼湊還原卻須依賴審判者有限的生活經驗,並由審判者依自由心證認定事實,然認定事實之「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於實務上並無一致之標準。

 

 

政治性之司法判決

許惠峰

(本文曾於2013年12月18日於自由時報刊出)

近來,媒體報導前交通部長郭瑤琪因收受美金二萬元而被判八年有期徒刑定讞,引發為是否政治判決之疑慮。其關鍵在於判決本身是否違反基本法律原則,而有羅織罪名之嫌。茲就本案中之若干疑點論述如下:

一、違反證據法則

本案認定郭前部長收受二萬美金之理由,主要係於證人李清波、李宗賢…等人證詞為據,惟李宗賢對於如何將美金放入茶葉罐,究竟為一罐、或二罐,以及美金包裝之方式,前後論述不一,其證詞即有瑕疵而不得作為證據;又證人李清波之監聽譯文內容僅為個人片面之陳述,並不足以證明郭前部長確有收受賄款。

二、違反經驗法則

本案就郭前部長是否有收受賄賂之合意,以所謂「不確定合意」認定其同意協助南仁湖公司掌握投標資訊、降低整建規劃成本,亦於法不符,蓋刑法僅有行為人個人主觀上之「不確定故意」,並無二人間之不確定合意之概念。換言之,彼此間是否有達成協議,乃係「有」或「無」之問題,並無所謂「不確定」之概念。質言之,不確定亦即未達成協議,以不確定合意一詞認定有對價關係之合意,顯有刻意入人於罪之嫌;又倘郭前部長若確有收賄之合意,大可像林益世一般要求行賄者直接以現金放入袋中,而無須藏於茶葉罐內,足見並無所謂收受賄款合意一事。

三、未盡調查之能事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而顯然對判決結果有影響者,乃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本案中,調查局雖於郭前部長家中搜到21張百元美金,然郭前部長已回覆此乃出國旅遊結匯使用後之剩餘款項,並非賄款。此一抗辯是否可採,僅須比對美金上之號碼即可查明,惟歷次審理皆未調查李宗賢供稱交付之美金,其上之號碼是否與家中搜得之美金相同,即斷然認定郭前部長確有收受賄款,顯然違反上述規定。

綜上,本案判決認定郭前部長收賄之事實,不僅查無收賄之款項,證人之供述前後不一,且南仁湖公司亦未參與投標,並無獲得任何利益,何來收賄罪中之「對價關係」?司法判決之政治性,不言可喻!

 

 

罪疑惟重?

 

吳景欽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經高等法院更二審判處八年有期徒刑,上訴最高法院遭駁回後確定,致引發懷疑,是否又為一起辦綠不辦藍的司法判決。只是此案背後是否有打壓前朝官員的動機與目的,實難於證明,惟關於法院認定有罪的證據,卻有相當質疑的空間。

 

在刑事審判裡,若法官對於證據是否能證明犯罪事實有所懷疑時,就應對被告為有利的認定,此稱為罪疑惟輕,而成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的無罪推定原則,於案件審理時的最重要表徵。惟高等法院針對郭瑤琪案,認定收賄與否的事實,即茶葉罐內放有二萬美金的依據,竟是近來備受爭議的監聽譯文。而因在案發當時,不似現今,監聽票須由法官決定,而是由檢察官自行核發,監聽遭濫用的情況,恐比現在更為嚴重。

 

尤其在長期監聽之下,所得的資訊必然非常的龐雜,但執法機關只會提出對告不利的部分為證明,這不僅是片段之詞,更屬一種恣意選擇,則此等證據就只能算是傳聞,而難提出於法庭之上。惜高等法院法官於此案中,不僅未加排除,更僅以譯文的隻字片語,即來判斷確實有收受二萬美金之事實,實屬以偏蓋全。

 

此外,高等法院據以認定有罪的另一證據,即是來自於證人,即行賄者的供述,惟針對具有關鍵證據的茶葉罐,其乃是在調查局不斷提示證物的情況下陳述,不僅前後不一,亦有諸多矛盾,則如此的證詞,實是在偵查機關的誘導下所為,根本不具有證據能力。但法院竟認為,證人與被告無冤無仇,故不至於誣陷,並以監聽譯文中,證人有要被告注意茶葉一事,即來認定罐內必有美金一事,而成為判決被告有罪的最重要證據,此實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原則。

 

綜觀郭瑤琪案,據以認定有罪的基礎,皆是法院採擇對被告不利的片段證據,並以所謂常理、常識來臆測與拼湊整起案件的事實,而當對證據的證明力有所懷疑時,卻又採取罪疑惟重。凡此種種,已使證據裁判法則完全遭破滅,更使無罪推定原則成為空談。

 

既然此判決在認事用法上有著嚴重瑕疵,自應以非常救濟的手段來糾錯。惟就非常上訴之提起,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屬檢察總長之權限,則在現任的黃世銘乃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格來看,欲期待其向最高法院提起救濟,實緣木求魚之想法。更何況,此案所涉及的錯誤,皆屬於事實認定層面,亦與非常上訴之提起,須以適用法令有違誤之前提不符。故對郭瑤琪案之判決,就僅剩下再審之手段為救濟。

 

惟欲提起此等訴訟,須以發現確實的新證據為限,致會對訴訟權的行使產生障礙。即便可以此案的證人作偽證來為訴之提起,但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2項,以此理由為再審者,必須以偽證罪的判決確定為前提,則在目前郭瑤琪才向檢方控告此罪,既無法預知是否起訴,更遑論何時確定下,此錯案的糾正,就顯得遙遙無期。

 

而郭瑤琪案從無罪到有罪的過程,不僅突顯出司法因法官而異的差別對待,甚而在邏輯上,同一案件不可能存在有罪、無罪皆屬正確的情況下,審理此案的法官是否也會涉及刑法第124條的枉法裁判罪及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的故為出入罪,而亟需由檢察官為偵查與訴追。

 

郭瑤琪一案

 

林雍昇

新台灣國策智庫研究員

 

現代進步的刑事司法的最原則性要求是,針對任何刑事案件,無論是檢察機關之偵辦調查,還是法院的審理與判決,對被告的起訴、上訴或有罪判決,都必須窮盡所有的客觀證據調查之努力與方法,盡可能基於直接的客觀證據,而非證人的間接主觀證詞與被告之口供自白。

 

郭瑤琪涉嫌貪污收賄一案,賄賂罪中最重要的客觀構成要件之一 - 受賄者所受利益-在本案中即所謂藏在茶葉罐中的兩萬美金(或其與其相當的有價證券、消費收據發票、存款帳戶增加數額),從偵查階段到起訴,還有四次的法庭審理與判決,都不曾做為客觀證據呈現出來一次,也就是從未有人親眼目睹過這兩萬美金或其相當之物的存在,僅就這一點而言,在所有民主法治國家中,就絕不會有任何檢察官或法官,可以得到足以起訴與判決有罪之心證,但在今天的台灣,我們的檢察機關及法院,居然可以僅憑兩個證人在筆錄中虛擬而毫無根據的對話,就可以將兩萬美金無中生有地實體化,並做為定罪科刑的證明,更別說連筆錄的內容都前後不一,充滿疑點與爭議,從「2罐茶葉罐」變成「1罐茶葉罐」從「鐵罐」、「包裝為塑膠袋」,變成「紙罐」、「包裝為絲質蕾絲袋」!。台灣司法體系的落後與濫權,令人瞠目結舌、無言以對。如果十大惡人之首馬英九的首要劣跡是「被偷走的那五年」,那在郭案中檢、審最大的惡行就是「被被偷走的那兩萬美金」。

 

台灣是個人格與邏輯都分裂的社會,一方面是美國一系列CSI影集風靡全台的,人人著迷及讚嘆美國刑事機關專業細心又科學化的破案功力,及檢調機關客觀而邏輯的證據調查能力,既能讓被告心服口服俯首認罪,也對大眾有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的警惕效果,但另一方面卻又容忍在台灣社會中現實存在的落後與野蠻司法體系,多數人視而不見或事不關己的心態,令人震憾。

二次政黨輪替曾讓大家深信台灣民主已根深柢固,但從扁案到一連串綠營官員的偵查與審判手段方法之粗糙,對台灣的司法、社會毋寧都已造成無可彌補的傷害,也暴露台灣「民主」與「法治」依然存在的問題本質與結構,黨國體制只是分體而未解體,司法機器仍隨時可能淪為政治鬥爭之工具。

 

我們常聽到司法機關說這樣的詞句,像「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如皇后的貞操般不容質疑」,但這常常淪為是為自身立場作辯護的矯作之辭,是過度化約、模糊甚至誤導社會大眾對現代社會中司法所應扮演功能的正確認知。

 

事實上,當我們使用或強調這些用語時,不只是在指出司法的重要性,也在形容司法權力所隱含的獨斷性與強大性。司法在國家壟斷武力的情況下,基於司法機關所指示或命令之國家武力的行使,幾乎無任何個人或團體有抗拒之力。因此,所謂最後一道防線之稱與其說是在強調司法的神聖性,不如說是在警告司法人員及社會大眾,司法權力潛在的巨大危險性,神聖或危險端視這一道防線劃在何處而定。

 

如果這道防線劃在真正的公平正義之處,則司法確實是社會大眾所殷盼的懲奸罰惡、定爭止紛的最後倚靠者,但如果這道防線是劃在假正義之名行捍衛黨派之私之處的話,那司法無疑就是清算鬥爭與控制壓迫的最大施暴者,因為一旦司法機關濫權起來,幾乎毫無任何制度內的有效制衡力量。

 

【誰在玩「司法俄羅斯輪盤」?:從郭瑤琪案談起】座談會

羅承宗

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助理教授

 

 

不是月亮或,而是「俄羅斯輪盤」

俗諺有云「台灣司法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聯合報本月11日社論則以「賭盤」形容郭瑤琪案的定讞判決。惟筆者認為,這些說法都不精確, 因為月亮盈虧基本上無關百姓生死,賭博輸贏不過就是破財消災。若用「司法俄羅斯輪盤」一詞,更足以彰顯台灣司法制度猶如左輪手槍死亡遊戲般地充滿不穩定性與恣意性。

 

「綠色比較倒楣」

回顧去年12月定讞的二次金改案,前總統陳水扁先被判無罪,再遭逆轉重判18年徒刑。本月定讞的郭瑤琪案大抵也循此SOP處理模式發展,且是兩次無罪判決在先,然後再被逆轉改判8年徒刑定讞。法院對被告的糟蹋凌遲,莫斯為甚。綜合觀察前述兩案,理應依據法律與證據、謹守無罪推定原則、獨立公正審判的法院卻跟被告玩起「俄羅斯輪盤」,完全靠「自由心證」定輸贏、決生死。倘若與林益世案相較,甚至還隱約透露出猶如電影《海角七號》裡「綠色比較倒楣」的不堪潛規則,腦袋中槍的老是「政治不正確」的那些人。21世紀的台灣司法依舊這般頹傾,怎不令人浩嘆?

 

 

6位無罪法官對6位有罪法官的自由心證荒謬

本案發生於2006年,最接近該時點的判決是2009年6月的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553號刑事判決,劉方慈、林庚棟、黃紹紘3位法官認定被告郭瑤琪無罪。接下來距離時點第二近的判決為2010年3月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419號刑事判決,王聰明、黃雅芬、陳世宗等3位法官維持一審見解,認為被告郭瑤琪無罪而再次駁回檢察官上訴。在這兩個無罪判決裡,6位法官已經明顯點出:

l  本件標案金額高達7億4,000餘萬元,而被告致送之美金2萬元,折合台幣約64萬元。以南仁湖公司財力,及被告當時身分地位,本標案之投標金額高達7億4000餘萬元,如以獲利2成計算,亦達1億5,000萬元,則以此作為賄款,實不成比例。

l  標案只有三僑和爭鮮兩家公司投標,南仁湖公司並沒有投標,足認被告收受前開二萬元美金後,並未就上開標案單獨為南仁湖公司有何具體指示更改或影響招標程序行為,是自難以被告曾於部務會報中指示應再召開說明會澄清廠商疑慮等指示,即認被告確有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

然而遺憾的是,更遙遠的2011年4月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92號刑事判決,以及今年3月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4號刑事判決,又有另外6位法官認為美金2萬元非單純餽贈,而係被告職務行為(召開說明協調會)之對價。法律上所謂的自由心證並非授權給法官亂判,而是要依照經驗法則與證據認定事實。姑且以林益世案索取的仲介費為例,「行情價」約佔標案利潤的十分之一。以此計算者,若南仁湖公司要行賄交通部長,合理賄款行情也該有1,500萬元。高等法院更一、更二審刻意漠視一審與二審法院前揭觀點,認定區區64萬元就足以當作行賄交通部長的對價,自由心證被濫用至此,令人浩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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