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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國為師 課稅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

2013/12/01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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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以法國為師 課稅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 
                    
【記者余繁/台北報導】前大法官曾有田日前表示,行政法院中的訴訟以稅務訴訟最多,而大法官的解釋稅務也是占最大宗,顯示人民對課稅的不滿。長久以來稅捐機關站在行政高權上進行稅捐課徵,不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對於人民權益多所忽視,形成強大的民怨,本週日(12 /1)晚間六點到七點,FM89.3快樂聯播網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將播出一場在中正大學舉辦的研討會,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黃源浩副教授(留法博士)以法國為例,為大家剖析先進國家是如何在徵稅時兼顧人權保護,務實履行「程序正義」,給人民應有的防禦權,充分體現國家為人民服務之精神,值得台灣的稅捐機關學習,更值得民眾一起來了解,為自己的權益把關!

     黃源浩表示,法國雖沒有行政程序法,但有「納稅人權利典章」,講究保障基本人權的精神反而比台灣這種空有行政程序法的國家還要落實。尤其法國在課稅的過程當中,要求執法者不能做突擊性檢查,一定要遵守「令狀先行」原則,也就是一定要先通知才能調查,除此之外,調查官還要很有耐心地向納稅人說明,直到納稅人完全清楚為什麼要接受調查為止。 甚至是納稅人語言不通,還有24小時不同語種的服務電話,可供諮詢。

  黃源浩舉1982年的一個案件,說明法國在欠缺程序正當性或者程序出現瑕疵時,稅捐機關的行政處分就會失效—稅捐機關選擇在12月24號下午3點多鐘的時候到企業查帳,當時該企業的會計師跟律師都跑去瑞士滑雪了,接著放耶誕假,大概從12月25號開始放,放到隔年的大概1月10號左右!導致企業來不及尋求會計師與律師的協助,因此案件構成突襲性調查。就算企業有該申報而未申報的情事,稽徵機關在訴訟程序當中還是一路輸,從訴願程序開始就被指責,在行政程序當中的原始起訴、上訴、一直到最高法院都被認為有程序瑕疵,因此撤銷了當初的行政決定。

    台灣行政程序法制定施行至今已13年多,納稅人在被課稅以及行政救濟的過程當中,還是沒有獲得基本的賦稅人權保障。黃源浩表示,稽徵機關從事調查必須合乎比例原則,在台灣「比例原則」只是講講而已,但是在法國實務當中養成了一個重要的裁判精神—稽徵機關不應該在案件本身看起來不是很嚴重的情況之下,就貿然發動調查程序,他舉法國的「兩倍原則」為例,若納稅人申報的時候是100萬,除非被查到的金額達200萬(申報的兩倍),否則不能發動調查程序。

    黃指出,法國嚴格的刑事化或趨近於刑事化的租稅調查程序,跟我國調查制度有很大的差距,法國租稅法制之所以能夠進步,法國的中央行政法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法院藉由明確判決來迫使行政部門不得不修正他們實務做法。所以法院的態度是很重要的:要求程序正義,並能正確的操作下去。
   
    亞洲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謝如蘭(留德法學博士)表示,很多老百姓不知道「納稅人的權利」在哪裡,她另以德國為例,說明稅捐機關以不正當的方法取得的自白,即使跟事實是相符的,也不可以拿來作為課稅或處罰的依據!
     
     台灣民眾究竟何時才能夠享受更充分的賦稅人權,需要全國人民一起來關心,一起來共同爭取。 這場精彩的研討會還有許多精采內容,歡迎關心賦稅人權的朋友按時收聽,或上世界民報全球資訊網收聽 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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