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限制出境違反兩公約 學者呼籲修法勢在必行
欠稅限制出境違反兩公約 學者呼籲修法勢在必行
【記者洪大成/台北報導】公益律師鄭文婷、黃文皇因分別義務擔任企業破產管理人與遺產管理人,卻因所管理的公司欠稅而連累被限制出境;藝人賀一航因欠稅被財政部限制出境,眼看海外有商演機會卻無法賺錢還稅,還落得被管收,欠稅污名纏身……。欠稅限制出境的問題百出,國際人權專家於今年三月兩公約審查結論報告指出違反兩公約,政府卻遲未修法,中正大學11月1日舉辦「第八屆中正財經法學研討會」中,東吳大學法律系范文清助理教授發表論文指出,政府用限制出境做為保全租稅的手段,應該是最後的手段,但是實務上卻是第一次就使用的手段,只要金額到達標準,一律限制出境,不符合比例原則,這是錯誤的,違憲也是違反兩公約,應該修改稅捐稽徵法第24條,保障人權。
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4條單以金額作為判斷標準,過分簡略而造成稅捐稽徵機關便宜行事,目前財政部常以欠稅達一定金額為唯一的要件,沒有斟酌個案狀況,就處以限制出境,裁量過當的結果,讓限制出境淪為擄人勒索榨出錢來,這在德國是禁止的。而為何實務上稅務人員常沒有遵守比例原則,把最後手段限制出境當優先手段拿出來用?范文清表示,曾經私下詢問過稅務人員,他們回答是怕被認為有圖利他人之嫌。
范文清以狹義比例原則來分析,限制出境是租稅保全最後的手段,因此,只有在欠稅人有錢但惡意隱匿不繳稅,把他限制出境才有用,反過來說他就是沒有錢,還是把他限制出境就沒有道理,就會變成公權力行使過當的問題。他引用德國的經驗:他們追討欠稅時「比例原則」是佔了最重要的角色,只有在做「物」的保全還不足以確保債權時,才有「人」的假扣押可言,但因涉及人身自由,須經由法院審查決定與執行。
限制出境涉及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遷徙自由權,程序上的要求應該更為嚴謹,范文清表示,我國限制出境在程序嚴謹程度上明顯不足,他認為應該讓當事人享有閱卷、陳述意見等權利,不可任意被抺煞,保障人民的權利。
與談人中興大學法律系李惠宗教授表示,如果把限制出境當作保全租稅第一個手段或是當作優先考慮的手段,是有違憲之虞。他表示,總體來說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合不合理?可以就三個觀點來看:1. 限制出境的本質,是稅捐保全?還是處罰?實務上因欠稅超過一定金額,就可以限制出境,這等於把稅捐保全措施,誤用為行政處罰,這是嚴重體系上的錯亂。2.很多案件是否應該繳稅都還有爭議,稽徵機關卻不分青紅皂白,連同本稅加罰緩就將人限制出境。在實務操作上不管欠稅的原因,單單就欠稅金額一百萬、二百萬,或是調高到五百萬,就可以限制出境,它就違反比例原則,是違憲的。3.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的問題,如果欠錢是一種財產上的債務,理論上不應用人身自由的限制、遷徙自由的限制,去做為手段。
對於營利事業限制出境的對象,范文清認為應該就欠稅公司負責人對公司財產的清算可能性、可歸責程度去斟酌,而不是一概同仁的把所有的負責人,包括清算的所有負責人通通限制出境,也就是要符合比例原則。留學日本的中正大學法律系李仁淼教授也提到,在日本現行法上,是沒有這樣欠稅限制出境的制度。
圖:東吳大學法律系范文清助理教授發表論文指出,政府用限制出境做為保全租稅的手段,只要金額到達標準,一律限制出境的做法,是違憲也是違反兩公約,應該修法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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