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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重大公共政策應開聽證會 符合兩公約保障人權精神

2013/09/23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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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政府重大公共政策應開聽證會 符合兩公約保障人權精神

【記者洪小琥/台北報導】苗栗大埔徵地、台南鐵路東移、機場捷運A7、華光、紹興社區等爭議不斷,暴露出政府徵收土地缺乏正當行政程序,尤其苗栗大埔三年前才發生「大埔阿嬤」自殺身亡,日前遭強拆的張藥房老闆張森文也因為壓力過大,憂鬱症纏身不幸落水身亡,再度鬧出人命。早在今年二月份,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審查報告中即指出,舉凡都市更新、土地徵收及其他領域的政策決定,政府似乎只是以部會層級專案小組的內部分析等作為決策的基礎,而權利受影響者卻極少有機會參與決策過程。日前民間團體痛批,後續改善會議中政府仍在推拖拉,不願召開相關聽證會、不願聽人民聲音,讓悲劇一再發生!

  9月17日法務部召開的審查各機關對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初步回應會議上,民間人權團體與NGO代表,針對苗栗大埔徵地、台南鐵路東移、機場捷運A7、華光、紹興社區搬遷等強烈質疑,為何早在6月27日會議所做的決議:政府應該辦聽證會徵詢各界意見,都沒有執行,一再失信於民,讓人民活在財產不保的恐懼之中,難道是因為沒有罰則?還是因為沒有官員因此被關,沒在怕?

  環境法律人協會代表林仁惠表示,台灣政府已施行國際人權兩公約,國家人權委員會也苦口婆心要各部會辦聽證會,真正落實公民參與的權利,但是聽者藐藐,早在6月27日會議上主席就裁定,要各機關回去後召開聽證會徵詢各界意見,但是事後各部會卻都說不需要開,林仁惠質疑為什麼不辦聽證會呢?聽證會有這麼難嗎?為何各部會都用流於形式的公聽會或說明會來敷衍人民。

  今年初國際人權專家,曾當面問內政部次長,為什麼台灣的政府在做重大的決策時候,不辦聽證會?台灣行政程序法已經有聽證會的規定,而政府卻還是用毫無實質意義、缺乏正當行政程序的公聽會或說明會來代替。所以專家們特別列在結論性意見20,21點,提到:舉凡都市更新、原住民權利、身心障礙者權利、流離失所、土地徵收及其他領域的政策決定,政府似乎只是以部會層級的專案小組的內部分析以及類似的機制作為決策的基礎,而權利受影響者卻極少有機會參與決策過程。

  主持人也是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黃俊杰表示,為何政府各部會都不願意辦聽證會?因為在行政程序法108條第一項但書,必須依照聽證紀錄做成處分就有拘束力;NGO在討論相關法令,要提出相對應的看法,放進去變成法律就有拘束力。黃俊杰認為在今年四月大法官做成709號解釋,提到辦公聽會必要性,是因為709號解釋兩公約當作多數意見的見解形成憲法的效益,讓現行法與行政措施必須依照兩公約去調整。

  會議最後主持人做成決議,要求內政部為主辦機關在一個月內召開聽證會,協辦機關為財政部、交通部、教育部、經濟部等相關部會,並依兩公約的施行法擬定議題,一個是立法上的問題,例如:法律的修正面包括都市更新條例、土地徵收條例、產業創新條例、農業發展條例、莫拉克重建條例、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每一個法律都有他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所以內政部要找中央主管機關來協辦,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來參與,命令的部分包括財政部不動產處理原則,包括不當得利相關問題,另一個是行政措施,具體的措施包括都市更新條例、會不會有自願搬離變成強制迫遷手段的問題、獎勵的措施是否符合公益性、是不是做出最適當的選擇;以台南鐵路為例,台南市政府是否選擇了最後的、唯一的,必要的手段、資訊使用的揭露是否有做到等。希望藉由此次會議的決議,讓擁有權力的政府官員,在做重大公共工程政策時,都能召開聽證會,落實程序正當性,符合憲法與兩公約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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