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管理新法的再思考
(本文同時發表於卓越新聞獎基金會「傳媒與教育」電子報)
在第二屆NCC新行政團隊產生後,其中一項重要的任務,是重新調整與再規劃新的通訊傳播法令。而過去,第一屆NCC委員基於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十六條,兩年內修正通訊傳播相關法規的要求下,制定了一套龐大而嶄新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只是,在時間極為倉促而短暫的情況下,這套整合舊有廣電三法與電信法四項法案,多達一百八十五條,一百三十八頁之厚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卻亦受到來自業界與公民團體等多方,不同程度的質疑與批評。行政院於四月初,更以法令可採漸進式、階段性等方式修法,而將草案退回NCC,要求其重新檢討。
通訊傳播管理新法的再思考
在第二屆NCC新行政團隊產生後,其中一項重要的任務,是重新調整與再規劃新的通訊傳播法令。而過去,第一屆NCC委員基於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十六條,兩年內修正通訊傳播相關法規的要求下,制定了一套龐大而嶄新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只是,在時間極為倉促而短暫的情況下,這套整合舊有廣電三法與電信法四項法案,多達一百八十五條,一百三十八頁之厚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卻亦受到來自業界與公民團體等多方,不同程度的質疑與批評。行政院於四月初,更以法令可採漸進式、階段性等方式修法,而將草案退回NCC,要求其重新檢討。
然而,根據第二屆NCC發言人謝進男委員,在第253次委員會議會後的例行記者會上之說法顯示,當前的通訊傳播產業環境,匯流是必然之趨勢,也因此,未來的傳播管制,仍會朝向以匯流。二屆NCC將成立的法規諮詢委員會,也將會幫助新的NCC委員,在法規上,重新思考促進數位匯流的可能性。
只是,也許我們要回頭了解,第一屆NCC委員會時代,其所擬訂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中,備受各界爭議與討論的問題為何?
業界與公民團體共同的質疑在於,法令制定的時程過於急促,並且未經充分討論。再者,該部草案制定規範的範圍,在於電信通訊與傳播媒體相互匯流整合的未來方向,大大走在當前電信通訊產業與傳媒產業的前方。
當然,業者與公民團體本身屬於不同的利益團體,各自著眼在不同角度與不同利益上。業者認為,該部管理法草案對於媒體所有權與跨業經營的管制,仍然不夠開放,同時亦希望放寬原廣電法令中對於節目與廣告應明顯區隔的規定,並且認為,新法令對於處罰的標準與金額都太高,應當考量台灣電信與傳媒市場的整體資本規模的承受力,適度調降罰鍰金額。
然而,對於公民團體而言,則強烈不滿該部管理法草案著實向財團傾斜。由媒改社、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與公民媒改聯盟組成的公民團體,認為這部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的內容,在開放外資、允許業者彼此跨業經營、降低違法罰鍰,以及刪除本國自製節目比例上,都明顯比過去的廣電三法與電信法更為鬆綁。
就比如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中的外資規範而言,在去年十一月,最後的草案版本中顯示,未來將允許外資直接間接投資無線廣電媒體股份達20%(原廣電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股東、董事及監察人),有線系統台最高可至60%(外國法人直接持股最高49%),而衛星廣電媒體外資直接持有股份最高則可達50%。
再者,又如本國自製節目比例,目前執行的廣電三法中,廣電法第十九條規定,廣播電視節目中的本國自製節目,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有線廣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有線廣電節目中的本國自製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二十。然,在新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中,則在其第一百五十三條,模糊規定本國節目自製比例,由主管機關定之。
然,媒體普遍被視為應受保護的文化產業,各國廣電法令,對於國外資本投資多有限制,若國外資本來台投資媒體僅是短線炒作,將對台灣的影視文化產業造成戕害。同時,各國廣電法令為了保護本國影視產業的發展,以及各國影視勞動者勞動權益,並且強化人民對於自身文化的認識與認同,皆有立法保障本國自製節目的時間與比例。對此,公民團體對於NCC所草擬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在文化保護上逐漸棄守,有所擔憂。
而今,第二屆NCC委員走馬上任後,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與舊有廣電與電信相關法令的再調整,將會是二屆委員的掌理通訊傳播管理業務中,一項重大的任務。新的NCC委員以及未來將身負協助NCC重新調整相關法律的法律諮詢委員會,將會促使通訊傳播產業的發展方向推向何方,大家都在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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