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的著作權
大約民國50年代開始,原住民部落開始吹起一股「另類」的音樂和舞蹈風潮,許多才華洋溢的族人改編傳統歌曲和舞蹈,或者從中抽取元素,創作出無數席捲部落的暢銷歌曲;簡單易學又熱情有勁的原住民舞蹈,則是部落裡婚禮喜慶炒熱氣氛不可或缺的重頭戲。
這股創作風潮能夠如此興盛,和唱片業發達不無關係,再搭配拍攝音樂錄影帶,更加速這些音樂舞蹈在部落的流通,例如出過40多張唱片的阿美族歌手盧靜子,就曾經創作出阿美三鳳和馬蘭之戀等膾炙人口的原住民現代歌謠,在當時反對原住民語言發展的年代,實在不容易。 除了早期的盧靜子,在阿美族部落裡還有另外一位部落巨星-夏國星。在80年代初期開始創作原住民音樂的夏國星,也是堅持以族語創作,20多年來,陸續灌錄30多張音樂唱片,創作超過500首阿美族歌曲,創作才華洋溢。
雖然他的音樂類型偏向服務原住民聽眾,較難打開主流音樂市場,不過,夏國星從不在意,也從不減他在部落裡受歡迎的程度。 歌詞取材生活化,是夏國星受歡迎的主要原因,不過,在投身音樂創作20多年後,夏國星在去年忍痛封吉他,不再創作,因為辛苦創作的音樂被侵權了。唱片公司在完全沒有告知的情況下,把夏國星的歌曲讓與伴唱業者使用,夏國星連半毛權利金都拿不到,更傷人的是,唱片公司還把夏國星的名字從作詞作曲欄消除,改成唱片公司名稱。
在多次和唱片公司溝通無效後,夏國星決定委請律師提告,針對唱片公司侵害到著作權的部分給個交代,除了要求更正作詞作曲人之外,也要求唱片公司應該支付合理的權利金。 事實上,夏國星的這場官司不難打,這是因為台灣的著作權法從民國74年後就修正為創作主義,也就是說一旦著作完成,就受著作權法保護,不需要另外向主管機關註冊或登記。
進一步來看,著作權法第10條明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第3條則指出著作權可分為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在21條則更詳細規範著作人格權專屬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財產權則可以讓與。 很可惜的是,一般創作人,特別是原住民創作人,很少有人搞懂這些複雜的法律規定,自然不知道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更多的情況是被侵權了還渾然未覺。 另一個困難是,著作權一旦產生權利爭執,在法律上屬於告訴乃論,也就是說不告不理,導致許多和夏國星一樣著作權遭侵權的原住民創作人,因為害怕麻煩或者不敢上法院提告,所以姑息,反而任由侵權事件一再發生。
此外,請求著作權遭侵權的損害賠償,同樣有著極高的難度,問題就在於被侵權人很難舉證究竟侵權的一方究竟得利多少,被侵權的這方又損失多少,難以量化。 雖然損害賠償有一定難度,不過,前車之鑑足以為鏡,曾經以一首「我們都是一家人」紅遍半邊天的卑南族人高子洋,就曾經狀告伴唱業者,最後法官判定使用歌曲的伴唱業者必須賠償高子洋一首歌1到2萬不等,算一算高子洋被盜用的歌曲不下10首,加上有多家伴唱業者違法使用,這一告數十萬賠償金入袋,對高子洋來說不無小補,也約束了不法業者。
目前夏國星的訴訟案還在法院審理當中,部落裡有多少和夏國星一樣,唱片被盜版、詞曲被違法伴唱業者使用,原住民創作人對於著作權的保護意識,還是太薄弱有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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