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修正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
發佈單位:勞工保險處第一科 |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一年四月十日發布,經九十六年二月七日修正,惟各項津貼、補助自施行以來迄未調整,爰為加強保障職業災害勞工生活,適度放寬津貼、補助之條件及標準。另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定之「職業災害勞工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自發布後未曾修正,為提升及保障職業災害勞工權益,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放寬領取勞工保險職業災害殘廢給付者,得請領身體障害生活津貼。(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保障職業災害死亡勞工之家屬生活,取消請領家屬補助應檢附清寒證明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三、提高職業病生活津貼、身體障害生活津貼、看護補助及退保後罹患職業病生活津貼之補助標準。(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 四、取消殘廢等級之限制,職業災害勞工於參加職業訓練期間一律按月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整。(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五、參訓起迄時間之計算基準及補助核算方式。(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一) 六、修正輔助器具項目、請領條件及補助標準如附表。(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及其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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