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工殤日前夕完成修正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增進職災勞工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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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將於4月28日工殤日前夕修正發布「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及「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相關法規,增進職業災害勞工生活保障。

勞委會表示,本次「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修正重點,係提高職業病生活津貼、身心障礙生活津貼及退保後罹患職業病生活津貼的補助標準,將輕度身心障礙者(第8等級至第15等級)津貼補助提高500元;中重度身心障礙者(第1等級至第7等級)津貼補助提高1,000元。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則不分障害狀態,自現行按障害程度發給6,000元、8,000元及12,000元,調整為一律按月發給12,000元;看護補助由8,000元調整為10,000元。另為照顧職災死亡勞工家屬之生活,取消申請家屬補助需檢附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長出具之家境清寒證明文件之規定,並同步修正「職業災害勞工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將現行41項輔助器具補助項目,增加為95項,以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修正重點為,明確規範自願繼續加保者應於五年內辦理續保;勞工如依規定辦理續保者,於原發生職災單位退保之日起五年內,有再受僱從事工作加保後又離職退保者,仍可辦理續保。並為了增進職災勞工醫療給付權益,放寬職災勞工於續保期間,除住院診療外,亦得請領門診診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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