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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就)保投保薪資與勞退提繳工資定義相同,覈實申報保障權益

2008/04/23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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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局

勞保條例、就保法及勞退條例對薪資(工資)之定義,均明定依勞基法第2條規定辦理,凡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應列入計算。亦即,勞(就)保的月投保薪資及勞退的月提繳工資內涵應為一致,投保單位應依前開規定核算出員工月薪資(工資)總額,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規定之等級金額,覈實申報員工勞(就)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

勞保局為使參加勞(就)保之被保險人於發生保險事故時,均能獲得迅速合理的現金給付,以保障其經濟安全,維護應有權益,將依被保險人97年3月份的勞(就)保月投保薪資與勞退月提繳工資進行比對勾稽,凡申報勞(就)保月投保薪資偏低者,均按所報勞退月提繳工資自97年5月1日起逕予調整提高,並發函通知投保單位,如於收文核對計算後,發現有勞保局逕行調整後之投保薪資確實較員工月薪資總額偏高時,應儘速檢具相關薪資所得資料寄送勞保局,以便重新核算被保險人應申報勞(就)保月投保薪資等級。

勞保局再次提醒勞工朋友,應隨時注意自身的月投保薪資與所領實際月薪是否相符,如發現有所不符,應該及時向雇主反映,並要求雇主依規定申報及調整投保薪資。投保單位亦應同步全面清查員工投保薪資,如有偏低者,應速填「投保薪資調整表」寄送勞保局覈實申報調整提高,以免受罰及負責賠償少領給付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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