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提名之NCC委員應以公眾利益為重...公民媒改聯盟聲明稿(200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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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至公民媒改聯盟的聲明稿


NCC委員之執掌攸關國內傳播通訊環境之改革與發展甚鉅,除了必須能夠獨立超然於政治和企業勢力影響之外,也應該對相關重大議題,有所認識和掌握,並能提出專業且符合全體公民利益的主張和願景。根據NCC組織法修正案規定,NCC委員由十三人改為七人,全部委員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立法院肩負行使同意權之把關重責,委實必要慎重審查。因此,「公民媒改聯盟」針對行政院提名及立法院審議提出以下聲明與訴求:

 


一、針對行政院近日提名第二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委員提名,公民媒改聯盟要求:

 

1. 行政院應公佈每位委員之專業背景,以及基於何種考量遴選該委員,以取信於公眾。委員產生方式部份,應加入「逆旋轉門條款」,提名之委員於就職前三年內,不得擔任與NCC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此外,在委員內部組成上,同一政黨代表之比例不得高於四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代表之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2.提名之委員除了在通訊傳播領域具備相關專長與背景,更關鍵的適任與否標準,還是在於委員本身是否能抵抗利益團體的強大政商壓力,堅持改革理念,以公眾利益為優先。對此公民媒改聯盟提出幾點具體條件:

 

(1)致力解決財團壟斷所造成之媒體結構失衡狀態。

(2)關注公眾之傳播利益,所謂的公眾利益,不僅止於「大多數人」的利益,同時也應關注少數與弱勢群體之權播權益(包括接收資訊與近用媒體的權益)

(3)促進多元文化發聲,增加不同社會群體間的認識與理解。

(4)鼓勵與協助業者建立更完整與實質的自律機制。

(5)解決新聞媒體之政治或商業置入性行銷問題。

(6)積極促成公民參與媒體改造,於各項傳播政策制定過程中,提供更開放之公民參與空間。

 

二、至於立院的NCC委員審查過程,「公民媒改聯盟」認為,立法院應依據上訴所列之標準與條件進行審查,於審查新任委員期間應召開公聽會,並邀請公民團體代表參加。委員審查會議部分,應比照上屆,於網路或其他媒體實況轉播整場審查會議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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