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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啟勘驗事實證據,並撤銷平鎮市中豐路593巷口所有違法舉發之案件

2013/08/18 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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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桃園縣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員警曾士哲取締舉發證據不合法應

重啟勘驗事實證據,並更正平鎮市中豐路593巷口前原裁定,以正視聽。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交抗字第49號 戌股

重啟勘驗事實證據,並撤銷平鎮市中豐路593巷口所有違法舉發之案件  

行車速限時速50公里以下之路段,黃燈時間為3秒(尚未含誤差+法定容許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 項第1款、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231條亦定有明文。

法院嚴重疏漏證據未審酌,造成錯誤判決,應管轄法院更正判決撤銷原判決,並追溯既往環民眾一個事實真相。

事實證據原採證現場錄影至今尚未修正,如勘驗影片中黃燈實際秒差為影片中第1分50.29秒轉換為黃燈~1分53.21秒=2分52秒即轉變為紅燈,實因黃燈時間不足法定時間,法院未勘驗亮起黃燈實際秒數,顯有嚴重疏漏證據為勘驗,再加上內政部警政署於81年1月5日(81)警署交字第51637號函示取締針對行車速度超過速限每小時10km以上者之違規行為。

依法應撤銷原裁定,更正裁定才符合法律規定。

原載於:

http://www.tynews.com.tw/news.php?action=show&nid=94441  或

http://www.tynews.com.tw/news.php?action=show&nid=103405 =2.20秒或

是重新勘驗附卷採證錄影光碟即明。

註一:內政部警政署於81年1月5日(81)警署交字第51637號函如下

http://www.tynews.com.tw/news.php?action=show&nid=103405

㊣黃招斌公路監理交通代書事務所㊣答辯

原載天眼日報於:http://www.tynews.com.tw/news.php?action=show&nid=106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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