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受人民託付 應制定實現公平正義的法律
立法委員受人民託付 應制定實現公平正義的法律
【記者洪小琥/台北報導】實施民主的台灣,人民選出的立法委員,是要能接受人民的託付制定出公平正義的法律,讓行政單位去實踐,讓司法單位去裁判。5月31日深夜立法院三讀倉促修法通過「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修正案」,擴大特別費除罪範圍,擴及各民意機關、村里長及學術機構,並有溯及既往的規定。尤其二0一0年底以前,各民意機關支用的研究費、公費助理費與加班費業務費、出國考察費,以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均予除罪化,立法院長王金平公開表示,這是將「歷史共業」一次解決,然而社會輿論卻評價此舉是社會價值沉淪。
更弔詭的是倉促作業之下,原本想把民代特別費、教授研究費綁在一起,為核銷出問題的貪汙案解套,卻因一字之差,教授反變成無法除罪。捅出摟子的立法院硬要行政院提覆議,或希望司法院擴大解釋,目前尚存在爭議中。此次立法院摸黑烏龍修法,被媒體評為:豈是「歷史共業」?根本是立委造業。剛好5月29日立法院也召開了一場「誰A了我的錢──如何防制貪汙」公聽會,台灣財經刑法研究會顧問連福隆強調,依據盧梭「社會契約論」,立委受人民請託執行立法工作,必須徹底做好實現公平正義的立法工作。
基於他多年對於歐盟的研究,當有國家想申請加入歐盟組織,必須符合哥本哈根標準(Copenhagen criteria),也就是在政治方面,它主要要求候選國有穩定的民主制、尊重人權、法制和保護種族少數、宗教少數、人數的少數;經濟方面,它要求候選國真正地實行市場經濟;法律方面,則要求候選國接受歐盟法系中的公共法、規則和政策。連福隆表示一個國家不只要防貪,還要能成長,在歐盟國家教育發達才能真正經濟成長,經濟成長時一定要包容弱勢族群的成長,才是真正永續的成長。
連福隆引用「社會契約論」,每個國民都享有政治的權利,但是每個人是無法去執行,所以必須交給行政、立法、司法等單位去執行,在契約背後是信任,政府被託付最重要的是實現公平正義原則,對所有人民都是善意的博愛,如果國家常發生貪污就是政府受託付不合格,通常大家都說要司法改革,但是連福隆強調,反貪的重點工作不在司法改革,而是在於立法改革,因為立法委員受人民託付,做出公平正義最好的法律,制定出來讓行政單位去實踐,讓司法單位去裁判。否則這個國家很容易會進行貪汙,連福隆表示他曾經帶立委參觀歐洲議會,有看到兩句話就是,一個國家之所以可以站立,是因為它有正義,國家每位立法委員受人民請託,最重要當然也是嚴守公平正義。
從此次立院摸黑烏龍修法,可以看出立委接受人民的託付,如沒有制定出公平正義的法律,未來如何能防貪腐,制衡行政機關龐大的組織犯罪,令人憂心。
圖:台灣財經刑法研究會顧問連福隆強調,依據盧梭「社會契約論」,立委受人民請託執行立法工作,必須徹底做好實現公平正義的立法工作。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