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歌手」事件有違法之虞 NCC明邀業者說明
林靖堂 採訪報導
上週五(12日)東森等多家新聞台已密集甚至近乎全程現場直播的方式「報導」中國湖南電視台「我是歌手」歌唱綜藝節目,引發社會輿論爭議,學者更批評此舉抹煞新聞台員工的努力,只為換取短期收視利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15日)發新聞稿表示,NCC初步認定新聞台當天節目播出有違法之虞,明(16)天將請東森、中天等電視台主管到會說明,釐清案情並提出書面報告。
NCC傳播營管處長黃金益表示,NCC今已針對東森等多家新聞台過度報導「我是歌手」一事召開內部會議,會議初步認定此事件上,多家媒體以新聞頻道播放一般性節目,已有不符新聞頻道營運企劃的原來屬性,NCC認為有使消費者權益受損之虞,將於明天請東森與中天等新聞台主管到會說明,啟動相關行政檢查作業,最後再提報大委員會進行後續處置。
黃金益說,此事件涉及多個面向,包括有關兩岸人民關係條例37條規定,中國廣電節目需經文化部審理、智慧財產權的合法性,以及營運計畫走樣,與播映時間的時數,都有涉及違法的疑慮。
他近一步說明,有關文化部的部分,將先經由NCC委員會確認該時段節目或新聞的型態後,在交由文化部進行是否裁罰的決議。也就是說NCC會先認定東森等新聞台當時播出的「我是歌手」是節目還是新聞,若NCC認定為節目,將交由文化部決議是否進行中國大陸廣電節目未經送審的裁罰。
再者,由於此事已涉及播出的內容與新聞頻道的屬性不符的問題。黃金益說,NCC今天的內部會議初步認定,東森等新聞台上週五晚間所播出的內容已與一般理解甚是新聞學理上對新聞定義理解有出入的節目內容,他說,新聞節目應該都是提供國內外重大訊息,給需求知曉國內外重大新聞訊息的民眾了解世界脈動。NCC初步認定,東森等新聞台當天播出的內容已涉違反《衛星廣電法》第29條第二款與13條有關營運計畫內涵的疑慮。
黃金益說,NCC初步認定是如此,但仍要給予業者說明的機會,然後將依行政程序提報委員會進行認定與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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