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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自我糾錯功能失靈 再審制度如同鬼打牆

2013/03/26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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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司法自我糾錯功能失靈  再審制度如同鬼打牆

【記者洪小琥/台北報導】台灣民眾近年來對司法裁判品質高度不信賴,當人民遭受司法違法審判時,司法原本也設計有再審與非常上訴「自我糾錯」的功能,但是實務上為何卻無法發揮而讓變得無從救濟,剝奪憲法保障人民訴訟的權利呢?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冤獄平反協會、廢死聯盟等公民團體,3月23日(六)下午2:00於台灣大學霖澤館,舉辦司法鬼打牆系列之二:台灣再審制度的檢討與革新論文發表會,邀請台大法律學院林鈺雄教授、桃園地方法院錢建榮法官等二位專家學者,分別針對現行再審制度的弊病及改革提出論文,並邀請政治大學法學院何賴傑教授、冤獄平反協會高涌誠律師與談,讓社會各界正視再審制度長期以來功能不彰的問題,停止推卸糾錯責任的司法鬼打牆現象。

林鈺雄教授提到在我國刑事訴訟法,設有再審與非常上訴的制度,如果是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的事實有錯誤可申請再審,如果是對原確定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聲明不服則申請非常上訴,看似存在雙重救濟,但是實務上的案例常是同時存在兩種違誤,結果卻被踢皮球,種種限制讓人民兩邊都無法獲得救濟。他舉例這就好像一個人受傷去看醫生,內科叫他找外科、外科要他找內科,到最後淪落到沒有醫生看。

林鈺雄引用2011年全國高等法院合計僅五件開啟再審案件,聲請再審准許率不到0.4%,而申請非常上訴者以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撤銷者,更是掛零。而判決中違反國際人權兩公約的漏洞,更是侵害人民基本權益。林鈺雄教授針對對如何填補漏洞,提出三項立法建議:增設違反公約規定再審事由、以大法庭取代判例決議、增設對確定判決之憲法訴願。

桃園地方法院錢建榮法官表示,刑事訴訟法中有規定,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之判決者,可以開啟再審。但是所謂「新證據」的定義卻被一個判例所引領必須侷限於 「限於裁判當時已存在而發現在後」的新證據!許多要申請再審的案件就因這條限制被硬生生駁回。

錢建榮研究發現,這是民國三十五年時特種刑事訴訟的判例,早就不合時宜,不應再援引!然而這種判例文化:法官為了遷就過時的判例反而無法好好的審酌當事人情況,給予公正判決的情況還普遍存在。看過許多判決書的他建議未來應該要將承審法官姓名與判決連在一起,法官才會知羞恥,判決品質才可能提升。

再者錢建榮也提出在司法案件中,許多法官該迴避而為迴避的違法情況,前審自己做的判決,有可能在後面的再審中自己推翻嗎?他舉鄭性澤被判死刑再審案件為例,第二審三位承審法官與更二審三位法官完全一模一樣,同樣的更一審的審判長也是判決駁回再審申請的法官,試想在人性上法官怎會承認自己錯誤,做出正確判決保障人權呢?錢建榮最後以鄭案為例,寫到「讓法官有『衷心道歉司法前輩所犯錯誤』的可能性,建議給鄭性澤一個重新審判的機會」。

與談人何賴傑教授也舉德國為例,在德國錯誤判決,當事人可以提到歐洲人權法院,經法院確認違反兩公約,可以回德國提出再審。他呼籲司法誤判研究之契機已經開啟,司法機關應該正視這個問題並勇敢面對。冤獄平反協會高涌誠律師也提到現存的司法救濟管道,在法官自保的心態下不會承認自己的錯誤,他形容司法救濟如鬼打牆般失靈。他建議遇到司法冤案,苦主只能繞大路,向監察院陳請,司法官們怕被調查才會有可能接受再審或非常上訴。

現場聽眾發問提到,我國簽署國際人權兩公約,在國內生效已超過三年,二月底當國際專家來台審查時,有人曾詢問法務部的官員,兩公約的效力優於國內法律僅次於憲法,但是執行效率不彰,最大的阻力為何?這位法務部官員坦承最大的阻力是法官,並就教台上專家學者又該如何解決?錢建榮法官答覆,依他的經驗很少有法官會去看兩公約,如果法官有人權觀念就會自己去找相關法令來引用,何賴傑教授也誠懇呼籲法官要對得起自己的良心,不是只有依法條判案、只求自保。高涌誠律師也呼籲在法官的養成教育中應該要有人權觀念。論文發表的林鈺雄教授認為,要貫徹兩公約應該將其列入國家考試範圍,法官自然就會去重視。主持人許宗力教授也感性提到自己擔任大法官八年,他都不敢說自己沒有犯錯,何況是工作量大的法官?與會學者們也表示,除了今天討論的刑事訴訟以外,民事甚至行政訴訟,司法救濟機會更是非常小,值得政府全面重視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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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 台大教授、曾任大法官的許宗力教授主持台灣再審制度的檢討與革新論文發表會,提到自己擔任大法官八年,他都不敢說自己沒有犯錯,何況是工作量大的法官?因此事後的救濟一定要有效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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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 林鈺雄教授提到在我國刑事訴訟法,設有再審與非常上訴的制度,看似存在雙重救濟,實務上卻是運用種種限制,讓人民兩邊都無法獲得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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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 錢建榮法官研究發現,法官為了遷就過時的判例反而無法好好的審酌當事人情況,給予公正判決的情況還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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