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酒駕預防性羈押 有違法治精神
酒駕預防性羈押 有違法治精神 作者︰李光欣
年關將近,酒駕造成傷亡頻傳,幾乎無日無之。加上,酒駕撞死送報生的英商林克穎,在判刑確定、發監之前,變裝潛逃出境,去年12月29號遭發佈通緝,引爆輿論強烈撻伐。
值此之際,馬英九總統1月26日在與反酒駕團體座談時撂下重話,要求警方只要攔檢到酒測標準的駕駛人,就要立刻移送地檢署,讓酒駕者最多失去24小時自由,「現在就可以做」。馬總統還強調,對酒駕者必須採「預防性羈押」,如果有人質疑此舉違反人權,他願意到憲法法庭做辯護。
趁著民氣可用,台中市長胡志強於1月29日率先祭出狠招,由市府主導制定「酒駕防制草案」,一旦實施後,酒測值超標就被重罰扣車,而且還要實施「連坐法」,同車乘客及賣酒場所也要連帶受罰。
馬總統這番談話說得慷慨激昂,加上胡志強市長「加碼演出」,固然贏得不少掌聲和叫好聲,但卻禁不起仔細推敲。或有人評論,本週大戲碼是「年金改革」,在此之前,馬總統拋出酒駕重罰的談話,目的不無轉移分散焦點之嫌,且做法流於「民粹」。但筆者認為,臆測決策動機其實是沒有意義的,因為除了決策者本人,無人知其真正動機為何;而且,政治人物在做決策時,動機往往也不會只有單一一個。我們真正應該要在意的是政策品質,尤其是可行性及合法性。
首先,就「可行性」來說。目前只有酒測值超過0.55的駕駛人,才會被移送檢方偵辦。但馬總統要求不論酒測值多高、對酒駕者一律執行24小時「預防性羈押」。就有基層員警打趣說,以後抓到酒駕,就立刻帶到地檢署,直接叫檢察官問筆錄,接著馬上抓去關,「本來警察管的,改叫檢察官管。」但台灣平均一年酒駕肇事超過12萬起,如果通通移送地檢署,問題是,哪來那麼多的檢察官啊?!
但若由員警來執行預防性羈押,那問題就更大了!按現行《刑法訴訟法》(簡稱「刑法」)規定,駕駛人酒測值超過0.55,才會構成公共危險罪,否則員警不可限制其人身自由。除非修改刑法,在刑法「預防性羈押」列舉項目中增列酒駕,不然,員警就會有觸犯防害自由罪之虞。但讓人大惑不解的是,唸法律出身的馬總統卻主張「考慮在不必修法的前提下」執行預防性羈押。
或許合理的解釋是,馬總統把「預防性羈押」和「拘留」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規定搞錯了。「預防性羈押」是一種刑事強制處份,目的在於「保全證據」,在刑法中明文列舉適用對象。至於「拘留」,屬於行政罰,是警方不得以的暫時作為,因為有時候抓到嫌犯時,已經是凌晨兩、三點了,檢察官都在休息了,只好把嫌犯先關在分局留置室,等到早上9點地檢署開門,即立刻移送。
但即使馬總統指的是「拘留」,而非「預防性羈押」,若逕行以行政命令賦予檢警權力,對酒駕者執行馬總統所謂的「預防性羈押」,一來沒有法律依據,二來沒有監督機制,難保將來檢警不會自行擴大適用範圍。再者,現在就連檢察官執行「預防性羈押」,都必須由法官開收押庭,決定是否收押,蓋因過去檢察官濫權收押頻傳,其中最有名的一個案例是,侯寬仁檢察官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收押太極門掌門人洪道子夫婦及多位弟子,多年後,當事人皆三審無罪定讞,並獲得國賠,因而有了84年12月22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92號解釋,將羈押權由檢察官回歸法官手中。殷鑑不遠,豈能再重蹈覆轍!至於台中市長胡志強所主張的「連坐法」,就更不值得一哂了,姑且不論執法的可行性,它無疑已違反「一人犯錯一人擔」的現代法治精神,一人犯罪,怎可誅連九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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