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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國際人權兩公約總體檢」

2012/12/1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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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台灣國際人權兩公約總體檢」
學者黃士洲呼籲提高稅務人員法律素養減少稅務爭訟

【記者洪小琥/報導】國際人權兩公約已在台灣上路三年,台灣納稅人權利的保護有進步嗎?近年國內「賦稅人權大調查」指出「稅務機關行政權過大,任意曲解所得性質」是賦稅人權受侵害首因,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財政稅務系黃士洲副教授,參加2012年12月10日在圓山大飯店舉辦的「台灣國際人權兩公約總體檢」圓桌論壇中,指出主要問題出在稅務人員欠缺法治時代該有的稅法與行政法學素養,如何做對正確的決定,很值得懷疑。

  黃士洲舉例,有一個扣繳處罰金額達五千多萬的案件,在法庭上稅務人員認為當事人是故意逃漏稅,但當法官問他故意跟過失的定義是甚麼,他回答法官他不知道,法官只好幫他解答!在這樣的現況下,更遑論兩公約要落實在具體的個案上了。他再舉同樣是三年前立法通過施行的稅捐稽徵法第一章之一「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專章來看,翻閱行政法院的判決,從沒有因當事人引用納稅人保護專章而勝訴的。

  黃士洲分析目前我國稅務人員,無論上起高階主管,下至基層第一線承辦人員,絕大部分出身於會計、財稅科系。會計、財稅系教學內容重視財政學理與數字計算,稅法學習是應付高普考,重視背誦細節規定。至於行政法律等基礎法學課程所占比例、時數相對甚少。此種教學方式所培育出來的稅務人才,在納稅人權意識日益增長,稅務行政處處講求合法性、妥當性及良性溝通之際,單憑一紙考試成績,所篩選出來的人才自然容易「適應不良」。

  反觀以其他歐美先進國家為例,擔任稅務人員最重要的卻是要有充足的法學素養,才有資格當稅務員,才能開稅單,稅務人員講求的是「依法課稅」,所看的不是能收到多少稅,而是我能不能「依法」來課稅。以德國稅務人員培育制度為例,各邦稅務局轄下均設有「稅務高等學校」(大學層級),以培育中階稅務人員,修業年限為三年,學生獲准入學後,每月可領零用金,課程設計上是講授與實習課程並重,講授課程有八大類,其中六類是基礎公法學、私法學、稅法總論與各論等,財政、經濟、會計學與溝通技術則為剩下的兩類,最後一年安排於稅務分局實習,實習期滿視考試、考核成績良窳,授與審查員正職。至於高階稅務人員,即局長、分局長、復查會主席、各科室長、訴訟代理人等有實際決策權限之職位,須由通過第二次法律人員高考資格的法律人才(具備律師資格,得申請候補法官),且經兩年以上稅務工作經驗,始可擔任。

  賦稅人權大調查中「訴願制度只是擺著好看,行政救濟形同虛設」是人權受侵害主因第二位,台灣稅務復查制度實施成效是否不彰?黃士洲呼籲,財政主管單位應主動公布統計訊息,並且對照其他國家情形作比較。以德國為例,德國聯邦財政部公佈統計數據顯示,比例大約是兩千件復查決定,才有15件向聯邦財務法庭起訴,其中1件最後經聯邦財務法庭判決定讞。而在臺灣,稅務機關每年大約有八千至九千件的稅務復查案件,其中有五千多件要到訴願階段,有四千多件會進到行政法院一審(大約是復查案件的一半),二審則有一千八百多件。相較之下我國高等行政法院會很辛苦,因為都在處理下面沒有處理好的稅務糾紛。分析德國稅務爭訟比較少的原因,是復查制度有效過濾訟源,且中等以上稅務人員都是修習稅法、公法多年的法科人才出身,復查審核決策的人員更須具備律師及候補法官的資格,對依法行政自有足夠的認知與信心,依法變更原處分,既不以為恥,更不會挫敗稅務機關威信。

  黃士洲建議短期稅捐法務人才的培養,可考慮鼓勵新進一線稽徵人員進修法律學士班,並延攬外部法律人才,如律師、會計師及稅法學教授進入復查委員會,多元法律意見才得以在復查審議過程呈現。
 

照片

   
圖: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財政稅務系黃士洲副教授呼籲提高稅務人員法律素養減少稅務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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