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能減碳?衛署中巴怠速6分鐘
【藍天採訪組/新北市報導】27日上午大約11點9分,三峽區公所門口來了這部車號846-QM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的中型巴士,駕駛下車關起車門就直接進入公所,留下引擎還在隆隆作響的中巴,這位駕駛不知道「節能減碳」嗎?
看不出車裡還有沒有人,但是在15度的低溫氣候下,有開著冷氣怠速的必要嗎?6分鐘後駕駛從區公所出來。
記者:車上有人嗎?
駕駛:沒有,沒人。
記者:你車怎不熄火?
駕駛:我拿了就要走,因為我很趕,抱歉,抱歉。
駕駛把引擎熄了火卻開啟汽車大燈。
駕駛說,這是公家車輛,希望不要拍攝。
記者:就是公家,公家這樣才離譜啊。
駕駛:我拿了就要走了。
「節能減碳」是政策,也是時勢所趨,要求全民貫徹的同時,淪為政府機關的口號真的很不應該。
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
「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相關說明
實施期程
正式施行:101年3月1日
勸導期:101年3月~5月,共三個月
正式開罰:101年6月1日
管制對象:機動車輛於下列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三分鐘者,應關閉引擎:
一、 公私立停車場。
二、 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
三、 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
排除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有停車怠速之必要者,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一、 作業中之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
二、 裝載或卸貨中之冷凍車或冷藏車、碼頭進行裝卸貨櫃之貨櫃車及作業中之新聞轉撥車。
三、 基於乘客健康及安全考量,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及大客車,得於乘客上車前十五分鐘啟動引擎。
四、 計程車於排班候客時,駕駛未離開駕駛座之前三部排班車輛。
五、 因交通管制、道路壅塞或交通事故致停車怠速於行使道路中之機動車輛。
罰鍰金額
機動車輛使用人或所有人違反本管理辦法,其罰鍰標準如下:
一、 機 車: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經令其改善而未改善者,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最高得至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 小型車:處新臺幣三千元;經令其改善而未改善者,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最高得至新臺幣三萬元。
三、 大型車:處新臺幣五千元;經令其改善而未改善者,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最高得至新臺幣六萬元。
(1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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