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總處藐視國會,拒提供受訓名單?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基於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乃為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公務機關應立法院之要求提供相關個人資料,確實得因而增進公共利益(此種解釋較符合前揭平衡性之解釋),如亦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自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之規定。
惟除了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之規定外,立法院基於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仍應符合(一)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二)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立法院不得調查(三)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涉及此類事項,立法院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從而,本案報導如屬實,立委查人事行政總處明年預算,要求提供國內外受訓、進修人員名單,因所欲調查之事項確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而且亦非屬「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加上,國內外受訓、進修人員名單,也非係「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是人事總處自不得以「個資法保護隱私權」或「釋字第585號解釋文中調查權有限制」之由,拒絕提供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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