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四期掩蓋清朝聚落古遺址
彰化縣二林鎮,中科四期開發地發現清朝聚落及燒窯遺址,但是縣府文化局及中科管理局並未將滯洪池工程停工,將該遺址範圍界定、保存、保護它,而是任其繼續動工,將彰化具有歷史價值的遺址破壞。
中央研究院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研究員也是現任環保署環評委員的劉益昌先生
於2012/10/09中科四期環境影響差異環評會上,表示中科四期在進行滯洪池工程時,發現清朝的聚落及燒窯遺址,但是彰化縣政府文化局都沒有任何作為,讓彰化的歷史古物遭受破壞。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中科四期的滯洪池工程應立即停工,因為文化資產保存法是特別法優於環評法。
遺址的呈現是在說明彰化縣的歷史,歷史告訴我們,濁水溪沖積扇過去發生多次的變動,濁水溪的暴雨,而淹沒整個村莊。
文化資產保存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70001
第17條
進入古蹟指定之審查程序者,為暫定古蹟。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在未進入前項審查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逕列為暫定古蹟,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暫定古蹟於審查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其審查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審查,期滿失其暫定古蹟之效力。
第33條~34條
為維護古蹟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擬具古蹟保存計畫後,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並依本法相關規定予以保存維護。
第 三 章 遺址,第37-52條 等相關條文,發見疑似遺址,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採取必要維護措施。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呼籲政府應立即將滯洪池工程停工,完整保存彰化的歷史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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