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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文儀臉書事件看公務人員國際兩公約言論自由保障

2012/10/14 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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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早上起來撿起昨夜看的聯晚2012-10-13,A2版除了既有社論/寰宇快譯通外,大都是施文儀事件。

照片

與睡前好奇寶寶的報導有關連:

免簽證一事─主流媒體和網路影音不同調

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109141

看來我們政府主張公務員要有一言堂的體認,不能發表與政府不同意建的言論:

 

陳冲:施文儀事件 是法律問題


全文網址: 陳冲:施文儀事件 是法律問題 | 施文儀臉書風波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7427689.shtml#ixzz29Dmbyb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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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網址: 陳冲:施文儀事件 是法律問題 | 施文儀臉書風波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7427689.shtml#ixzz29Dmv1z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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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陳沖認為是法律問題,在他的想法裡,唯一可能有關係的是公務員服務法,應該不會涉及其它法律的問題,而公務員服務法是人事行政總處熟悉的法律,所以才請人事行政總處加以了解,完全是尊重專業的做法。

全文網址: 陳冲:施文儀事件 是法律問題 | 施文儀臉書風波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7427689.shtml#ixzz29Frhfnk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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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文儀事件開始發燒是以下新聞:

馬讚美國免簽:我國護照 從車輪變成飛輪



全文網址: 馬讚美國免簽:我國護照 從車輪變成飛輪 | 政治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7427694.shtml#ixzz29DnXKm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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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勉高階文官:政策要有感 還要有好感 

。。。馬總統昨天出席「行政院高階領導研究班」第五期結訓典禮致詞時,沒有針對官員在臉書發文惹議一事發表看法。。。

總統致詞時舉四個有感政策。。。。第三是我國取得赴美免簽。。。。

總統表示,有人說不出國,對免簽無感,但「實際受惠的可能有四十萬人,每年省六億元以上」,甚至有大陸人民想辦中華民國護照。

他期勉高階文官,找出民眾需求、傾聽聲音,推出有感政策,「讓民眾有感覺,而且是好的感覺」。

全文網址: 馬勉高階文官:政策要有感 還要有好感  | 政治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7428711.shtml#ixzz29Do5xX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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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馬總統領導底下,在政黨底下講究一條鞭政策,投票不能跑票,在政府體制服務的官員,也要效忠國家既定政策,不得有異議。

不懂的是:施文儀的身份是疾管局副局長,他並未對疾病管制上的政策質疑,是否政府要所有官員不管任何領域,官員都只能概括承受?不得異議?公民記者好奇寶寶真是好奇?

不過聯合報的黑白集2012-10-14 標題:

施文儀錯在哪裡?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7428699.shtml

....施文儀的行為則更拙劣,他批評陸生納保是政府「賤賣健保」,又批評美國給台灣的免簽是「假免簽」,除扭曲事實、罔顧倫理,其惡意攻擊的心態殊為可議。

把惡意攻擊和言論自由畫上等號,這是台灣民主化廿年始終未釐清的迷思。施文儀若能根據客觀分析提出不同意見,批評即屬正當;若歪曲事實一味謾罵、誤導社會視聽,還自詡為正義之聲,這是踐踏言論自由。再說,施文儀是高級文官,他撈過界對非專業領域說三道四,不僅對其他部門同僚造成掣肘,更有利用網路進行公審之嫌,無助政策的正向改變,這才是他最大的錯誤。

有學者認為,陸生納保及美國免簽均非施文儀主管業務,因此其言論並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中「不得就有關業務發表談話」的規定。這樣的詮釋若成立,那麼外交部長可任意批評國防政策,經濟部長可譏嘲財政決策,豈不天下大亂?簡言之,施文儀或未違法,但他違背行政倫理卻是難以置辯的事實。

言論自由若要無限上綱,當年郭冠英遭重懲豈非冤屈?但作為對照組,郭冠英之例,亦恐非處理施文儀的理想參考。陳冲要正綱立威,須處理得合情合度,要求衛生署將他列為丙等考績觀察名單或是可以考慮之計。


全文網址: 施文儀錯在哪裡? | 社論 | 意見評論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7428699.shtml#ixzz29FuKcp2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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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記得政府對財團有「道德勸說」的作法,不知道簡言之,施文儀既然或未違法,「行政倫理」是否屬於「道德」的範疇?如果屬於道德勸說範疇,陳沖要正綱立威,要求衛生署將他列為丙等考績,是否處理的真的「合情合理」?法律是針對行為作規範,為何不實質討論施文儀的言論,到底有沒有道理?現在的『赴美免簽』,真是符合一般大眾約定俗成的『免簽』要件嗎?陸生納入健保,對臺灣吃緊財政該如何處理?要讓聲稱民主的民眾,有出聲說話的自由吧!不會因為進了公家單位,就像上了緊箍咒一般,喪失了言論自由的基本人權吧?

對照2012-4-21自由時報的報導,又是一真實事件的驗證:

國家人權報告公布 兩督盟批紙上人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apr/21/today-p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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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聯合報有人投書,意見也相當:

。。。施文儀臉書文章成為話題,政府何不以開闊胸襟,認為正好提供了宣傳解釋的機會,而不需要將施文儀認為是踩紅線的問題人物來查辦。

即使查辦,也要合法合情合時代,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規定「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姑且不論其內容是否有關職務,其以臉書自述己見,既非主動發送媒體,而是媒體造成的動作與效果。若祭出條文懲處施文儀,是斷章取義,難令人苟同。


全文網址: 查辦施文儀/想整飭官箴 就怕寒蟬效應 | 民意論壇 | 意見評論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OPINION/X1/7428634.shtml#ixzz29FxtPd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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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站上搜尋到一則文章,也請參考:

 

。。。施文儀副局長對VWP的質疑,簡單地說,是這樣的: 

(A)施先生認為美國給台灣的免簽「不是免簽 」,他說,「真正免簽是,機票買著,護照拿著就飛過去,這才算是免簽!」 

(B)施先生認為美國給台灣護照持有人的免簽與美國給VWP家族其他國家的護照持有人的免簽的待遇不同。台灣護照持有人在進入美國之前,仍被要求先上網,完成ESTA登記及尋求核准的程序,這是對台灣護照持有人的差別待遇,這充其量只能稱為「網上快速簽證申請制度」,不能說是真正的VWP。 

(C)施先生認為,美國要求台灣護照持有人在進行ESTA的登記時必須填寫台灣(亦即所謂的「中華民國」)的身份證號碼,但VWP家族其他國家的護照持有者卻沒有被要求這麼做,所以,施先生對此很難理解,他不知依據何在。他因此說:「申請美國旅遊許可為什麼只有台灣居民要提供身分證號碼?根據《台灣關係法》嗎?還是台灣是美國第五十一州?」

(D)施先生提起,在AIT的官網中,有ESTA的資訊,這些資訊中,在若干處均對「台灣」或「國家」一詞加以註解,註解當中又提到「台灣關係法」,他因此質問,不知VWP給台灣護照持有人的優惠是否含蓋金門與馬祖地區的台灣護照持有人? 

五 

在建州派試圖就「施文儀事件」及對施先生所提的質疑試著加以解釋之前,我們必須先表明: 

(a)真正有權以及有必要對施先生的質疑加以解釋的機構是AIT與「台灣統治當局」的「外交部」,台灣建州派的解釋僅供各界參考,我們的發言只是對公共事務或議題的評論,或者說,建州派是就此事件表達我們的立場與觀點。 

(b)這一兩天,建州派對此事件進行多方的了解,也進行了獨立的調查,特別是我們蒐集了「台灣小留學生家長協進會」秘書長黃育旗先生及持有新加坡、加拿大或歐盟若干成員國護照的「協進會」成員及他們的子女所提供的一些有關資料。根據這些資料與了解,建州派發現,至少屬於VWP家族的加拿大或歐盟若干成員國的護照持有人於進入美國之前,並沒有被要求要先透過ESTA的登記與認可程序,他們的確就如施副局長所說的,「機票買著,護照拿著,就飛過去」。  

由於這些新發現,所以建州派現在必須先向施先生道歉,因為我們在沒有進一步查證之前,就完全採納或採信了台灣外交部的說詞、AIT官網上有關VWP與ESTA的資料以及美國若干部門與單位的官網上有關VWP與ESTA的資料。 

(c)雖然截至目前為止,建州派發現施先生的若干質疑站得住腳,但我們仍然認為: 即便施先生的指控屬實,即便台灣的外交部沒有說實話,隱藏了部分事實或真相,即便美國給予台灣護照持者的VWP優惠不是真正的免簽優惠,在現階段,意即在台灣加入美國之前,「台灣建州運動」仍然認為,ESTA制度有其必要,這是因為台灣內部仍然存在著不少傾中反美、有危害美國國家安全之虞的壞份子,也是因為許多中國人可能利用台灣住民所擁有的VWP優惠,不法地走台灣的後門,並由此不法地進入美國,ESTA可以堵住這樣的漏洞,雖然它仍無法百分之百地堵住。  

(d)建州派呼籲AIT就施副局長的質疑進一步澄清與解釋,特別是就在VWP的制度下,台灣護照持有者與其他國家的護照持有者的待遇是否存在著差異這一項,若有差異,其考量是什麼? 說清楚,講明白,才能釋群疑,並杜悠悠之口。 。。。

 

摘自:

施文儀副局長的大哉問: 「台灣是美國第51州?」

http://www.1949er.org/chat/index.php3?read+135014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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