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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談德國賦稅制度

2012/10/12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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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他山之石-談德國賦稅制度

刑男大律師專訪黃士洲副教授 

【記者吳振昕/台北報導】日前由會計業界與財稅學者共同選出的「年度最佳稅法判決」,發揚行政法院法官首度在稅務判決中引用國際人權兩公約,開了保障人權的先例,長久以來被批評為停留在威權時代的台灣賦稅人權似乎綻露曙光。長期致力於推動賦稅改革、保障賦稅人權的快樂聯播網FM89.3每週日下午18:00~19:00「TORO刑男大律師」將於本週日起一連兩週專訪甫於德國考察賦稅制度回國的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財政稅務系黃士洲副教授,暢談台德賦稅制度上保障人權的差異,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德國賦稅制度有何值得學習之處,聽眾朋友不要錯過精采的節目。 

  黃士洲原本是專門辦理稅務行政訴訟的律師,他表示經手的一百多件稅務案件中,勝訴的只有個位數,民告官很難贏,更讓他驚訝的是出庭的稅務人員多半不具法學素養,但是法官的判決卻仍然偏袒稅務人員,甚至有的法官的判決文照抄稅務機關的答辯書,完全沒有自己的看法,讓他感覺到很強的無力感。他也覺得要改善台灣的賦稅環境,唯有從教育著手,因此放棄律師的高薪投身教職。黃士洲表示目前他的學生有超過五成將來都是稅務基層人員,如果他們能從教學中學到一些正確的法律知識與賦稅人權觀念,日後在工作上才能改變目前的現象。 

  中華人權協會曾於民國99年進行「賦稅人權大調查」,調查結果「稅務機關行政權過大,任意曲解所得性質」高居民怨第一,國內的基層稅務人員養成教育到底出了甚麼問題?黃士洲指出國內的稅務人員多半是從財稅系或會計系通過高考而產生,在學期間,修習法律相關科目比重不到一半甚至更低,加上受訓期間,課程內容的安排與考核多半也是徒具形式,造成我國基層稅務人員法學素養普遍低落。反觀德國的基層稅務人員,他們在每一個邦(相當於省)都有專屬稅務學院,在為期三年的課程中,總共有八大類的課程,其中有六大類與法律有關,財會相關課程只佔一大類,另外一大類是人際關係與溝通技巧方面,人民如果要成為稅務人員,就要先考入稅務學院中,經過兩年訓練及一年實習,並通過考核後才分發到基層稅務機關中任職。 

  在德國,稅務人員主要的訓練在「合法」徵稅,而在台灣稅務人員主要的訓練在於達成預定的稅收目標,這兩個不同的觀念造成不同的租稅制度。黃士洲表示我國的基層稅務人員雖然法學素養不足,但是可一路升遷到局長、部長級等有決策權力的職務上,以致於制訂稅務制度時無法兼顧保障人民的權益,然而德國如要擔任有決策權力的職務,一定要擔任過三年以上的稅務律師或稅務法官才能出任,因為他們認為稅務機關在向人民收稅時第一考量是合不合法,而不是稅收的多寡,所以決策階層一定要有很深厚的法律基礎,這一點和台灣的稅務機關很不一樣。 

  國內的稅務行政救濟制度看似完善,然而「賦稅人權大調查」卻指出「訴願制度只是擺著好看,行政救濟形同虛設」及「法官不熟稅法,行政法院等同敗訴法院」亦分居民怨之二、三名。到底台灣的行政救濟制度又出現了甚麼狀況?黃士洲表示,德國和台灣都有原處分機關復查的制度,而德國沒有上級機關的訴願制度,但是他們在19世紀時就已在每一個邦設立專屬的稅務法庭,如果民眾不服復查決定,便可直接至專屬稅務法庭提告。稅務法庭的法官都是從擔任至少三年稅務律師、而且表現良好的人才中推薦而來。反觀台灣的法官的遴選是從考試而來,不一定有實務經驗,與現實脫節的「恐龍法官」時有所聞。而行政法院的法官在學時又多半沒有受過稅法的訓練,在法官養成教育時又是接受稅務機關的訓練,因此主觀上就會認為「人民都想逃漏稅」,自然偏袒稅務機關的意見。 

  主持人「Toro 蔡」表示,台灣行政訴訟案件有高達60%以上是稅務案件,而稅務案件又是這麼專業,政府應該學習德國成立專業的稅務法庭,讓稅務案件能得到較專業且公正的審理。同時也希望聽眾朋友能夠把握這兩個禮拜的節目內容,從黃士洲教授分享的德國經驗中,看清楚國內稅務制度弊端,共同敦促政府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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