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虐貓,明日虐人? 調查員應停職接受調查、心理輔導
桃園蔣先生的愛狗「阿寶」和「饅頭」無辜被毒死
虐貓狗頻傳,成案率僅3%?動保人士:應修法並成立動保警察!
文:台灣貓狗人協會
繼昨天(10/7)近百名動保人士至立法院抗議調察員羅永舜虐貓案,今天立委姚文智陪同動保團體召開記者會,表示政府應支持動保法修法,並規畫成立專責處理動物案件的「動物保護警察」。姚文智表示,台灣虐殺動物頻傳,但政府往往以消極的態度處理,成案率只有3%,且就算成案,罰的都很輕,達不到嚇阻作用。他認為,動保法提高刑責是世界趨勢,政府應該重視,並立即規劃,籌備成立專責動保警察,且要求在動保警察制度完善前,警方不可拒絕受理動物虐殺案件。
近來毒殺、捕獸夾等虐待動物事件不斷出現,台灣貓狗人協會理事長黃泰山說,像是樹林半年有近數十隻TNR狗狗被殺害;桃園近日也傳出兩起毒殺流浪狗的事件;台中毒狗更是層出不窮;而台南也是紛紛爆出毒狗事件。台南的收容所人員也曾表示,平均每個月就有兩起被捕獸夾夾傷的狗狗被送至所內。而就近日發生在新北市汐止區的調查員羅永舜虐貓案,法務部對其僅以記過處分,甚至表示虐待動物是「輕罪」,動保團體對此無法接受。他強調,此案不僅突顯現今社會對於動護保護觀念意識的欠缺,更直接反映了政府對動保法輕渺的態度。
台南毒狗案竟驗出至少9種毒物成份
根據統計,98年1到10月,農委會受理違反動物保護法的案件共18,008件,其中虐待、殺害等等手段兇殘的就有570件。但是在93年至98年來有受理的案件只有2,339件;其中真正成案的只有91件,成案率只有3%。黃泰山表示,他常常接到許多愛心人士表示,發現當地餵養已結紮的流浪狗遭到虐殺,警方往往不願受理,反而要求其不要餵養流浪動物,讓許多愛心人士求助無門,只能看著這些可憐的流浪動物任憑不肖人士欺負,甚至被抓到香肉店。他說,警政署規定,所有民眾報案警方皆須受理,並開出三聯單,不論其是否為刑案,警方如此形同吃案。而之前就有立委針對成案率向農委會提出這樣的問題,但時至今日,絲毫不見任何改善,今天甚至爆發調查員虐貓,知法犯法,法務部卻想草草了事。「這已經不是第一起公職人員虐待動物。我們不想納稅去養不懂得愛護、捍衛動物生命的人。」
黃泰山表示,雖然動保法明文規定,虐待、殺害動物最高可處一年以下徒刑,但多半都可易科罰金,從未有因此坐牢的判例出現。成案率已經很低了,成案後也無法的到應有的制裁。他批評警方太過消極,虐待動物是有刑責的,不但要重視更不應拒絕受理。「法律的規範需要公權力的貫徹,犯罪出現公權力卻視而不見,不僅是瀆職,更表示我們的警務人員在動物保護法上需要再做教育。」
黃泰山呼籲,動物保護不僅僅是對於動物的愛護,更是顯示社會文明與進步的指標。近來動物虐待新聞頻傳,他表示所有罪犯都應受到應有制裁。對於羅永舜虐貓如果沒有得到合理處罰,他會在立法院前無限期絕食。他表示不論颳風下雨都會在那裡,目前已有三位人士一同加入絕食靜坐活動,歡迎所有愛護動物人士一起來為動物伸張正義。
動物保護法 第3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
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
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
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
殺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
賸之動物。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
宰殺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
捕捉動物。
九、違反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
或輸出入獸鋏。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
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一、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
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
可證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
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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