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一個人民信賴的司法制度,讓人民都能受到司法公平的對待的諾言。
以下是關於【官司纏訟十七年 八旬阿嬤赴監院】的後續追蹤報導:
(系列一)
台灣日報陳情書, 83歲老翁換來誣告罪入監三個月
【引用】http://city.udn.com/59236/2971175?tpno=0&cate_no=0
【轉載】http://hopemap.net/HopePersonal.php?uid=4255
本人乃年邁83歲老嫗,先生現年88歲,民國80年將嘉義建地,出售給
宏恩建設公司,原簽約賣價一億兩百萬元,僅收訂金一千萬元,後因不願意
配合虛報賣價為逃稅,而與之涉訟。一審法官黃瑞華以建商有逃漏稅捐之意
圖而判買賣契約無效,誰知最後法院枉法裁判將原簽約六筆土地,分文不付
強制過戶給建商。連案外的六筆土地,亦被藉法拍的名義非法轉手給建商,
圖利宏恩建設公司超過一億元。
之後為制止我老夫婦陳情申冤,有位蔡興華檢察官濫用公權力,以毀謗
等罪名將先生提起公訴,在2003年春節前將83高齡先生抓去坐牢三個月
(不准緩刑或易科罰金),先生經此折磨已被診斷名列殘障老人。而所收訂金
一千萬元,因高額訴訟費及律師費而消耗殆盡。
買賣自己擁有數十年的土地,難道是犯了什麼滔天大罪?竟然會被法院
判到傾家蕩產!請馬先生就任後能就我夫婦兩人十七年來所受台灣司法不公
平的迫害,展開調查,實踐您傾全力打造一個公平正義的台灣,建立一個人
民信賴的司法制度,讓人民都能受到司法公平的對待的諾言。
懇請諸位網友到【我們的希望地圖網站】 申援八旬老夫婦, 要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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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請見聯合報部落格: 【台灣司法◎人間煉獄】
http://city.udn.com/v1/blog/index.jsp?uid=biling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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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建議規則:
一般民眾皆不熟悉設置消防通道法律規定,以致權益遭受侵犯!台北縣政府於民國96年7月20日採取無預警方式,強行於中和市景平路241巷內劃設禁停紅線及消防通道字樣,事後再於同年7月23日以函公告里民,表示該案因當地里民意見不一,請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給予七天勸導期....!惟按所謂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係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由上述規定可知,立法者係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以法規命令予以訂定。內政部有鑒於民國92年蘆洲大囍市社區大火,因為巷道狹窄影響消防車輛出入,為使地方政府劃設禁停區域有所依循,以補充法律規定之不足,於民國92年12月15日以台內營字第0920090666號函頒行「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該函文中敘明旨揭指導原則並無法律授權訂定,其性質當屬於行政程序法第六章所規定之行政指導。」,要求各級政府應本於職權並遵守相關法規執行。交通部依上述函文內容,於民國92年12月26日以交路字第0920013885號函行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酌上述指導原則辦理。亦即交通部目前已就「消防通道」禁停區域標誌、標線之設置方式詳為規定,俾使交通主管機關據以執行。詎料,台北縣政府明知劃設「消防通道」禁停區域之行政指導並不具強制性,卻在遭逢不同意見時,未曾依上述法規命令主動與當地民眾溝通協商!並且斷然地採取無預警強制手段達成行政目的。核台北縣政府所為,顯然同時違背內政部及交通部所頒定之法規命令,且激起民怨!台北縣政府未曾依法舉辦公開聽證會向民眾說明,難辭行政怠惰之咎,而其程序瑕疵違反之行政行為,更是於法所不容!本人因上述事件,不服訴願決定而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97年7 月31日裁定以劃設禁停紅線及消防通道標誌、標線,係屬事實行為,並非行政處分,而駁回聲請人之訴。本人不服裁定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於97年10月30日裁定將原裁定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98年6月26日認定抗告人之起訴欠缺訴之利益,以抗告人之訴不備起訴要件,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而非以判決駁回。本人再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於98年12月10日以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本人依規定聲請再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又於99年9月17日認定聲請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以裁定駁回再審聲請。行政法院對於台北縣政府有無確實依據「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執行淨巷專案,非但故意忽略證據聲明未為調查,又一直假藉訴訟程序不合法之名,刻意杯葛而不願進行實體審判,明顯包庇違法行政行為,涉嫌吃案!本人已用盡行政救濟方法,卻因官官相護而仍無法獲得平反!因此,不得不向新聞媒體投訴,請求貴單位前來採訪報導,本人自當盡全力提供完整資料以供採訪!
支持陪審團制度
司法人員如果都沒格調,再好的司法制度、法律條文也沒用。
台灣的司法制度,
若採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
也許阿嬤不至於含冤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