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淪人權議題 內政部發文欲撤聯盟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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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9日,在內政部登記立案為「台灣都市更新公正促進會」的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收到來自內政部的公文,指聯盟網站未以立案名稱對外進行活動,已經違反《人民團體法》(以下簡稱人團法),因此給與警告;並要求聯盟7日內移除以「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刊登的訊息。屋漏偏逢連夜雨的是,兩天前的3月5號,士林文林苑案中的王家,也收到台北市府的公文,預計將在3月19日強拆王家。

昨天(3/7),都更受害者聯盟召開記者會,批評內政部的行徑如同實施「網路戒嚴」。聯盟指出,去年(2011)當他們以「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人權」協會」申請立案時,被內政部以「發起人沒有人權相關背景」為由遭到退件;第二次送件時,他們改成「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協會」,內政部又以「受害者」三字恐讓民眾以為都更會使人受害、有誤導之嫌再度退回申請。一波三折後,目前聯盟的立案名稱為「台灣都市更新公正促進會」,不過,就像過去大多數的公開活動,這場記者會,他們還是選擇以都更受害者的身分,現身說法。

都更受害者聯盟理事長彭龍三表示,聯盟成員是一群因為都更法律程序有缺陷而受害的民眾,集結起來就是要揭露都更的不正義,但是內政部卻不准他們以「受害者」作為團體名稱,他痛批「難道被打的都不能喊痛嗎?」他也質疑,內政部說發文是因為收到民眾檢舉,但過去聯盟也曾「檢舉」建商與暴力集團關係密切、後來也被警方破獲,卻沒看到內政部有任何作為,「根本就是兩套劇本!」

來到現場的內政部社會司專門委員江國仁解釋,內政部發文不是要求聯盟撤掉網站,只是希望聯盟能「正名」,使用登記立案的名稱;他坦承,當初內政部確實認為「受害者」不妥,但是如果聯盟要更改團體名稱,經過會員大會修改章程,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內政部也承諾給與協助。

戒嚴惡法尚未遠離

我國在1987年解除戒嚴之後,為延續戒嚴時期政府對於人民集會、言論發表與結社自由的限制,因此制定了包含《集會遊行法》、《國家安全法》以及《人民團體法》在內的「國安三法」。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蔡季勳表示,內政部以人團法要求聯盟撤除網站內容,是拿惡法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可見戒嚴傳統尚未遠離。

民進黨籍立委尤美女分別以大法官釋字第479號、644號兩個與人團法相關的解釋文,指出團體名稱屬於結社自由的保障範圍,社團本可依照其目的、性質、成員認同等原因來自主決定;而在2008年時,大法官做出釋字第644號,認定人團法禁止共產主義與分裂國土之團體為違憲,理由書中就提到,賦予主管機關進行言論審查,直接限制人民言論自由,違背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與言論自由的原則。2009年總統馬英九核准兩公約施行法,威權時代制定的人團法與兩公約有諸多扞格,卻仍然被內政部拿來雞毛當令箭而未見檢討,尤美女批評,兩公約根本淪為「兩空約」!
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OURs)理事長黃瑞茂表示,都市更新應該落實我們對於都市的期望,如今這紙內政部公文欲除聯盟網站,把都更搞得淪為人權議題。他感嘆過去營建署召開輔導會議,只針對建商提出的問題作處理,立場彷彿在幫建商喬事情,「國家自我工具化,成了協助建商的工具!」

節錄自苦勞網報導:實體空間強拆屋 虛擬空間撤網站 都市更新淪為人權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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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辛老師

我國2012年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有關「住屋權利」部份如下,無士林王家慘案!
215. 針對無家可歸者、無適當住居者及居住於過度擁擠或結構不完全之房屋者,政府並無進行全國性調查。2010 年4 月通過健全房屋市場方案,希望滿足中低收入戶及受薪階級民眾基本居住需求及調節住宅用地供給,但臺北都會區住宅之房價仍居高不下。
216. 為協助民眾滿足基本居住需求,政府提供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並結合民間興建「合宜住宅」。另2011 年6 月16 日之社會住宅短期實施方案,優先推動位於臺北市及新北市五處試辦基地興辦社會住宅,協助無法於市場上租得住宅之弱勢者、中低收入家庭、外地至臺北都會區就學就業青年、新婚家庭等解決居住需求。依將於2012 年12 月30 日施行之住宅法,社會住宅係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並應提供
至少10%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住宅。社會住宅提供弱勢者或初入社會的年輕人、單親、婦女等一般族群以平價租得一個合宜的安身居所。
217. 政府對於土地與房價飆漲之抑制成效有限,導致有輿論批評財團或投機客藉由炒作不動產價格而獲得利益,政府出售精華地段的國有土地,甚至以土地另有其他用途為由,要求國有土地上的住民搬遷,以利政府回收進而出售,政府過去的住宅政策並沒有把一般受薪階級的購屋需求列為優先考量,也應該停止不斷的出售國有地,無論其面積大小。國有土地是國家重要資產,自2009 年10 月起,行政院指示全國500 坪以上國有土地不標售。
2010 年3 月起,臺北市、新北市國有土地全面停止標售。國有土地有出租者,除為公務、公用需要收回,尚不致於為標售而收回。對非法占用者,則循司法程序收回後始辦理處分。為落實居住正,2011 年12 月30 日公布「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地政士法」及「平均地權條例」等修正條文中,已明文要求實價申報登錄,以促進不動產交易價格透明化。
218. 過去國民住宅興建之經驗檢討:如因社區公共設施偏少致社區環境規劃不佳,及採購制度實施前,施工品質無法完全掌控而衍生的後續修繕問題,抑或是欠缺無障礙空間需求相關設計,並欠缺社會輔導機制,衍生資金積壓、標籤化及社會問題集中化等問題等。未來社會住宅將強化無障礙空間與整體環境之規劃,並結合社政資源加強入住者照護。
219. 現有原住民保留地約26.5 萬公頃,惟多位於偏遠山區,真正可利用的土地(耕地或建地)並不多,約有13.3 萬公頃為原住民使用,佔原住民保留地面積50%。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規定,原住民保留地之移轉,以具原住民身分者為限,惟因經濟因素,私下以土地轉租、轉讓予非原住民致使土地間接流失,也造成原住民保留地在輔導管理上無法解開的癥結所在。
220. 莫拉克風災:2009 年8 月8 日莫拉克颱風造成南臺灣兩百年來最嚴重之災情,多處原住民村落房屋遭洪流及土石流沖毀,災民被迫棄守家園甚而流離失所。依據原基法及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規定略以,政府除因立即而明顯危險外,不得強行將原住民遷出其土地區域;災區重建應尊重該地區人民、社區(部落)組織、文化及生活方式;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得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且應予適當安置等規定,政府為保護災民生命財產安全而制訂之遷村或遷居政策,須建立於尊重並取得災民意願之前提下,方得行使。核定為特定區域或安全堪虞地區者,經部落會議或村里民大會集體決議等機制表達遷村意願,且申請民間團體興建永久屋之戶數占上述區域(或聚落、村)總設籍戶數之80%以上者,即得依該方案辦理集體遷村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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