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A勞動條件檢查 A加班費、超時工作、未設置出勤紀錄表最多

文字-A A +A

    從7月起進行的「掃A勞動條件檢查」,抽查全台2,164家企業,結果發現,違反勞基法最多的個案是「A加班費」,比例近1成3,其次是讓勞工超時工作,及沒有依規定設置勞工出勤紀錄表。到今年8月底止,已抽查全台2,164家事業單位,其中製造業共有834家,同時還檢查住宿餐飲業189家及金融保險業116家。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資深講師 徐安指出,勞動條件檢查結果,違規事項包括,未發加班費或提供員工補休、延長工時超過勞基法規定及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徐安強調,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若是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延長工作時間,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徐安呼籲,事業單位要求員工加班就必須支付加班費,或者在加班之前建立員工補休制度,此外為便於計算工作時間,應該要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 林由敏同時表示,原則上,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然而企業內勞工工時制度形成與變更,攸關企業之競爭力與生產秩序,勞雇雙方宜透過協商方式,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可以依勞基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採取變形工時方式,以調整工作時間來符合企業之需求。

    徐安進一步說明,新修正的勞基法已經於本年七月一日生效,罰則全面修正提高,雇主如違法使勞工超時工作,或未依法給付延時工資,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事業單位負責人及人資主管人員應特別注意,避免違法遭罰。

FB留言板

PeoPo 討論區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

  • 文章屬於開放討論空間,回應文章的議題與內容不代表本站的立場
  • 於明知不實或過度謾罵之言論,本站及文章撰寫者保留刪除權
  • 請勿留下身份證字號、住址等個人隱私資料,以免遭人盜用,本站不負管理之責
  • 回應禁止使用HTML語法
1

加入時間: 2007.10.24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加入時間: 2007.10.24
374則報導
0則影音
0則OnTV

誰推薦本新聞

作者其他報導

掃A勞動條件檢查 A加班費、超時工作、未設置出勤紀錄表最多

搜尋表單

目前累積了186,877篇報導,共12,784位公民記者

目前累積了186,877篇報導

12,784位公民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