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官放火?森林防火玩假的?on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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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天採訪組/新北市報導】說起森林,你會聯想到什麼?芬多精?森林步道?造林?保育?防火?

為了防範森林火災,林務局不時透過各種方式進行宣導,官方網站上列舉了「切勿吸煙、生火」的注意事項,還利用學校教學宣導,讓森林防火深深印在小朋友腦中,可謂成效良好!沒想到這個怕火的單位竟然自己在國家公園內公然引火,不禁令人大嘆「州官放火」在真實世界演出,這個錯誤的示範也讓人質疑林務局的防火宣導根本都是玩假的。

時值農曆七月,民間依例都要大肆焚燒紙錢,連政府單位也不免俗的舉辦這類儀式,令人驚訝的是位於新北市三峽區的知名國家公園「滿月圓」,直接就在公園入口處燒起兩盆火,大老遠就看得見濃煙瀰漫山谷之間,入口處樹立著一面大大的林火危險告示牌供民眾「瞻仰」難道農曆七月森林不怕火嗎? 
據員工私下聊天口中得知,當時還有主任級長官蒞臨視察,長官在場竟然縱容這種不當行為,難道防火只是要求別人做的,與自己無關嗎?

為減低焚燒紙錢對環境造成負擔,環保單位強力勸導集中焚燒及網路祭拜,這個最貼近大自然的單位,不懂得配合集中焚燒的政策,反而違背自己的宣導做出既不環保又危險的行為。請問林務局,以後你要如何告訴民眾注意森林防火呢?

(10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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蘿蔔頭

美國也是好可怕哦...如果恐怖分子都去全國放火,搞不好不用一年.全球森林就完了

謝明海

林務局今天針對檢舉函回信如下:

明海先生:您好!
您100年9月1日致函本局電子信箱郵件,所提「林務局州官放火,請自行處罰」事宜,敬復如下:
一、 查是日係本局新竹林區管理處為祈求滿月圓森林遊樂區營運順利及遊客旅遊平安,每年農曆七月依循民間習俗於收費站旁水泥廣場舉辦普渡儀式,並向消防單位報備有案。儀式進行時,為避免焚燒紙錢飛散造成危險,除使用網狀金爐,並備滅火器及相關人員全程監控,預為防火之準備,謹先敘明。
二、 中元普渡係台灣傳統禮俗,該處援例進行普渡,造成遊客對防火宣導之質疑、觀感不佳,確屬不當,本局深感抱歉,除已訓誡相關同仁,爾後將與當地里長協調以共同舉辦方式於區外辦理,並使用環保金紙或集中焚燒。
三、 感謝您適時指正,嗣後仍請不吝指教。

敬祝
平安如意

附註:併附本局人民陳情(申請)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敬請您填答後E-mail寄回,問卷調查結果將做為本局業務推動之參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敬啟
100.9.7

謝明海

小尖兵 你好

你是否要將這段文字傳到林務局網站民意信箱?

他們非處理不可。

藍天採訪組

謝謝明海兄!

我來戳破林務局的官訪謊言:
說到滅火器,這我特別注意過,現場:沒有!要有的話,恐怕是平時就晾在收費站裡面的滅火器吧!(我也不知道裡面是不是真的有)
至於有沒有依法向消防隊報備?這是可以查證的!從滿月圓收費站直到外面停車場,完全沒有消防車,一路到三峽,才看到消防車停在三峽分隊停車場,可知消防車一路鳴笛~嗚~到滿月圓得將近一個小時路程耶。
當天風大,火星若被風吹四散上揚,不知道林務局員工能不能騰雲駕霧撲火?
「官方」的林務局,以「民間」習俗『祈求滿月圓森林遊樂區營運順利及遊客旅遊平安』,看得出他只圖利益滿貫卻沒有祈求森林別發火,面對批評只擔心「觀感不佳」,卻沒有從「適法性」做檢討,不但可笑至極,且依照林務局的邏輯,也許,哪天記者聯誼,帶著滅火器上滿月圓烤肉去,應該不為過吧!

小尖兵

小尖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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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素

真實的報導.感謝你每次的新聞...你是我們最佳典範

小尖兵

素素過讚了
妳的報導我也常在看
是真的在地發聲
我是職業病的關係
比較偏重在官僚的一些小毛病
看到了
把握時機拍攝下來
就這樣而已

謝明海

根據影片,林務局就應該對滿月圓開出罰單,由員工自己籌錢繳納。如不開罰,請林務局等著面對更多的檢舉。

謝明海

小尖兵很間將法條罰則都列了出來,讚!

我昨天留言後當下也到林務局信箱檢舉,並已獲回函處理中。

意見信箱民眾意見
主  題: 檢舉:林務局州官放火,請自行處罰
寄信民眾: 謝明海
電子信箱: felix.tpe@gmail.com

詢問內容: 檢舉:林務局州官放火,請自行處罰 根據以下影像事實,請林務局查處並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佈。 州官放火?森林防火玩假的? 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89401 檢舉人: 公民記者 謝明海
寄信時間:2011/9/1
案件查詢: 案件編號:2451 密碼:
「感謝您的來信,我們將發送信件確認函,至您輸入的信箱,請點確認函中的連結回覆。謝謝!!」→ 直接點選此處確認 ←

小尖兵

森林法

第三十四條(森林保護區之禁止引火)【相關罰則】第56條
  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內,不得有引火行為。但經該管消防機關洽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並應先通知鄰接之森林所有人或管理人。
  經前項許可引火行為時,應預為防火之設備。

第五十三條(放火或失火燒燬森林之罰則)
  放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自己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自己之森林,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第五十六條(罰鍰)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24

加入時間: 2009.12.11

藍天採訪組

加入時間: 200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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