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6遊行番外篇】法規:必須委任律師才受理自訴 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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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號,黃國昌與館長號召民眾上凱道參與遊行「公平正義救臺灣」。遊行的主軸圍繞在 兩大主題「喚回司法正義」和「落實居住正義」上。

在遊行的末端,有許多非主辦方的倡議團體或個人,想要藉著這場活動表達他們的訴求,讓我們來看看其中一位究竟說了什麼吧!

這位民眾的訴求是有關於刑事訴訟制度:

刑事審判有兩種開啟方式,一個是由檢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訴。另一種則是,犯罪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自訴,不過必需委任律師,法院才會受理判決。這名倡議民眾主張,不應該規定被害人一定要委任律師。

—採訪片段—

你要找律師就要6萬塊到8萬塊

而你的官司可能只有1萬塊

但你還倒虧5萬塊對不對

這根本就不合理嘛

太離譜了

變相的剝奪人民獲得正義的權利

還有鼓勵檢察官吃案

因為檢察官吃定你花不了6萬塊

他就大方來跟你指鹿為馬

吃案亂判

不起訴

—採訪片段—

從採訪片段看出,民眾非常不信任檢察官,且認為自訴的成本太高。對於此規定,新北地方法院在常見回答中,說道:「擔任自訴人的被害人,要自己提供證據資料,舉證證明被告犯罪,並親自進行訴訟程序,而一般人並不容易瞭解法律規定的程序。所以,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自訴,一定要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讓懂得法律的律師來幫忙自訴人打官司。」

公民記者王弘禹 台北採訪報導

 

參考資料:

什麼是公訴?什麼是自訴?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提訴訟時,選擇公訴或自訴有什麼不同?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刑事訴訟法§319-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事訴訟法§329-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事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被害人還可以提起自訴嗎? :: 李郁霆律師&蔡如媚律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常見問答-本院常見問答-刑事Q&A-Q19:提起自訴有何限制?被害人如要自訴,一定要有律師代理嗎?如果沒有,法律效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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