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陳麗娜議員緊追不合理案,迴避採購法的天價裝置藝術!六大疑點請檢調追查到底!(1部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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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陳麗娜議員緊追不合理案,迴避採購法的天價裝置藝術!六大疑點請檢調追查到底!(1部影片)

高雄市府動用善心人士捐款之錢,就是不對的思維舉動,沒有正當性

高雄市議會「731氣爆小組」議員 陳麗娜、劉德林、李雅靜、李順進12月2日下午二點於國民黨團辦公室召開記者會,指「高雄氣爆紀念裝置藝術」案應該適用政府採購法,卻被規避改用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二千多萬經費計算條列模糊未交代詳細價目,無單價分析表造成無法了解其工項詳細內容,導致無法估價,而價格是一般工程5到6倍,這種動用大金額捐款費用來做裝置藝術合理性不足,爭議性太高,更對受災戶權益有一定性影響。

氣爆裝置藝術存在「刻意規避採購法、文化局球員兼裁判、邀請比件資格不符、造價超高、鑑價後換廠商、違公務人員法並規避學校簽約」等六大疑點。造成本案問題百出、處處不合理的根本原因,是陳菊團隊明知本案根本不適用「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卻不回歸政府採購法,仍以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為全案法源依據。陳麗娜呼籲檢調應從更改法源的決策者下手偵辦,並深入調查金流流向,徹底釐清相關疑點。

【疑點一】知法違法、刻意規避採購法

陳麗娜指出,所謂「公共藝術」是政府在興辦「公有建築物」或「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所附帶設置,經費來源是該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經費的百分之一以上。本案雖名為「氣爆裝置藝術」,但它本身是一項獨立工程,更重要的是經費來自於民間善款,因此根本不適用「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應回歸政府採購法辦理。

陳菊團隊並非不知相關規定,但他們仍強渡關山,計畫裡說明法源依據時特別強調:「法令依據:由於本案設置經費來源為81石化氣爆事件民間捐款專戶(善款)    ,因此本案設置經費非屬《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暨《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規範之適用對像,惟為使本裝置藝術計畫更珍嚴謹及提升計畫執行品質,本案仍將比照公共藝術設置執行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政府依法行政,不適用就應該回歸政府採購法,根本沒有「比照」辦理的空間。顯然陳菊團隊是知法違法,刻意排除政府採購法公告招標、公開比價等程序之適用。正因源頭出了問題,後面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所進行的程序就產生諸多不合理、問題叢生。

 

【疑點二】文化局球員兼裁判

路一走錯,後面步步錯。在公共藝術設置相關規定裡,進行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的政府單位是公共藝術的「興辦單位」,而文化部或地方文化局是「審議單位」。但陳菊團隊「違法行政」的結果,文化局就成為既是氣爆裝置藝術的興辦單位,也是審議單位。這樣的球員兼裁判,難免使人有「為何要這樣一手遮天」的種種聯想。

 

【疑點三】邀請比件資格不符

一旦球員兼裁判,種種細節也問題不斷。本案本來採公開徵選方式徵求作品,接著以作品未達要求等理由改為由徵選委員提供人選的「邀請比件」方式,改變徵選辦法可以隨意為之。

 

邀請比件簡章裡明訂參選資格:「參加資格條件一、凡從事藝術創作之個人或團體……」但邀請比件初選出的5家藝術團隊裡,其中一人為個人藝術創作,其他四名都是法人型態之公司,這樣有沒有資格不符問題?是不是又由球員兼裁判的文化局說了算?

 

【疑點四】造價超高

顏名宏/擊壤營造獲優先鑑價權,並在鑑價會議通過2,528萬的天價造價。球員兼裁判的文化局一直以藝術無價概念來為造價辯護,然而氣爆藝術裝置平均每平方公尺造價1萬3,040元,而其他單位:

(一)  依市府工務局「一般公園園道景觀工程預算編列標準」,每平方造價2,000元,總價只需388萬

(二)  依營建署「一般公園園道景觀工程預算編列標準」,每平方造價1,880元,總價只需365萬

(三)  高雄做過最貴的壽山情人觀景台案例,每平方造價2,859元,總價只需554萬

 

氣爆裝置藝術造價2,528萬,比營建署高7倍,比壽山情人觀景台貴了4.5倍。這讓我們不禁想到,如果一開始就用政府採購法來辦理、文化局沒有球員兼裁判,結果會不會不一樣?

【疑點五】鑑價後換廠商

獲鑑價優先權的是顏名宏/擊壤營造,簽約時卻換成顏名宏/華春營造,這齣「貍貓換太子」戲碼有無審議會的核可?還是誰一聲令下、說換就換?華春營造沒參加甄選就憑空獲得合約,這對其他參選者嚴重不公。此外,市府在換廠商時也沒啟動重新鑑價程序,這是否構成圖利或背信罪?檢調不應查嗎?

【疑點六】違公務人員法並規避學校簽約

本案獲選團隊創作人顏名宏是國立台中教育大學副教授,等同公務人員而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規定。教育部102年的函也曾強調「國立大專院校專任教師承接計畫,計畫性質無論是委託研究計畫或補助計畫,均應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顏名宏既是大學專任副教授,除非是代表學校,否則根本不能以個人名義來參與比件。為辦理裝置藝術相關作業,市府還花了153選出蔚龍藝術公司為代辦廠商,怎會連顏名宏副教授違法參加比件都沒發現?

 

顏名宏先私下和擊壤營造組隊參選,後來又私換廠商和市府簽約,一路違法,但市府卻一路開綠燈,這不應該深入追查嗎?

綜觀以上各疑點,可見出當時做出排除採購法的決策至為關鍵,這個決策讓氣爆裝置藝術跳開嚴謹的招標、比價程序,也讓文化局取得球員間裁判身份,進而衍生評選資格不符、鑑價過高、簽約換廠商、資格不符且排除學校簽約等不合理現象。檢調應深入調查陳菊及前後任文化局長史哲、尹立的角色責任,並追查金流以釐清是否有存涉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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