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權入憲可拘束行政、立法與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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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台灣制憲基金會、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等,11月16日於創咖啡舉辦「新憲法下的動物友善藍圖」沙龍,針對國家能呵護毛寶貝的事、「動物保護入憲」法律制度、「動物保護入憲」運動簡介、「動物保護入憲」策略與步驟等議題,邀請公民、學者與專家共同研討與對話,吸引眾多關心動物保護人士帶著毛小孩參與。

Jasmine(大毛屋涮涮鍋店長古荳的姊姊),帶著貴賓狗古荳與跋荳出席,Jasmine提到過往自己因帶著寵物不易找到寵物餐廳的經驗,萌生自己經營一家動物友善餐廳的念頭與行動。狗狗等動物是生命,不是物品,每隻特性都不一樣,飼主需要有基本的教育與認知,希望法律能有更多保障。林虹惠(阿嬤商行負責人)帶著CHOCO等出席,她認為執法人員對於法規的執行不夠嚴厲,使得許多動物未受到妥善保護,未來必須要強化法規執行。

主持人陳為祥(律師)說明,以前社會認為人是權利主體,動物是客體,現在觀念開始在轉化,考量如何讓動物成為權利主體。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林明鏘教授區別,「動物權入憲」與「動物保護入憲」各有優缺點,「動物權入憲」的優點是動物成為法制度上之權利主體,例如︰動物有人格權、肖像權、著作權與繼承權;「動物保護入憲」是一種緩和漸進改革,符合目前法律制度及主流價值,較能達成改革目的。

林明鏘進一步表示,動物保護「入憲」與「入法律」的區別在於「入法律」容易經立法院過半數共識決定,修改程序快速可行,而「入憲」具最高位階,不會與特別法相互競爭或衝突,文義具拘束國家權力之指導效力。動物保護入憲有拘束行政、立法與司法權,以及教育等功能。

參考國外經驗,受到歐盟條約的影響,德國是全歐洲第一個動物保護入憲的國家,《德國基本法》第20條規定︰「國家應保護自然生態及動物。」若要試擬未來我國憲法動物保護條文,可以行文為三個部分,第一是「動物非物,享有尊嚴,應受到法律之特別保護。」第二是「國家應尊重並保護動物,維持動物生存空間並避免其受到痛苦。」第三是「動物保護屬中央立法權限,得交由地方自治團體執行。」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執行長朱增宏引用動物福利滿足需求的五大自由,包括免於飢、渴的自由;免於不舒適的自由;免於苦痛、傷害和疫病的自由;表現正常行爲的自由;免於恐懼和緊迫的自由。

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秘書長何宗勳強調,一項進步議題從倡議到實踐,需要花長年的時光。在運動上,以動物權入憲為地標,與環保團體共推,極大化力量,透過充分論述,影響意見領袖與政治人物,以及社會大眾。目前動保團體已經開始集結,開11次《動物保護法》修法會議,團體持續支持,未來就會成功。

台灣制憲基金會執行長林宜正補充提到,憲法能成就國民美好未來的想像,人與動物間要重新界定關係。台灣制憲基金會將採取實際行動,催生符合現代、下一代需求的新憲法。當號角響起時,邀請所有朋友一起向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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