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給付勞動部衛服部曲解法令折磨遺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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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記者:朱水文

        2019年07月01日行政院長蘇貞昌在海關總署表示生在公部門要有同理心!應該改就要改!

       國民年金遺屬請領給付,勞動部、衛服部一再曲解法令,交互折磨遺屬?衛服部還要求遺屬再提訴願?........ 
     
       林挺泰聲請國民年金遺屬請領給付,循序勞保局申請爭議審議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到提起大法官解釋,必須身體健康歷經七年光陰始領到給付!!

       勞動部、衛服部官員有詳閱大法官2018 年 07 月 13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70019477號釋字766號內文,該釋字已闡明國民年金遺屬給付,符合條件按被繼承人過世當月起給付

       國民年金保險係國家為實現人民享有人性尊嚴之生活,依憲法第155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之基本國策而建立之社會福利措施,為社會保險之一種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生育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並謀其遺屬生活之安定。」(國民年金法第1條)。

       查系爭規定以遺屬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為領取遺屬年金之始點,係基於「請領條件複雜,以當時保險人之實務作業能力,以及實務上追溯認定確實存在困難」及「經審酌政府財政負擔能力及社會保險資源之合理配置,定有請領資格及給付始點等相關限制條件」等考量(衛生福利部107年4月26日衛部保字第107110415號函參照)。惟國民年金保險之遺屬年金請領條件是否複雜而追溯認定困難,係行政上應如何克服問題。此與追溯認定所需行政作業費用之減省,均係基於追求行政便宜考量,尚難謂係重要公益。至因審酌政府財政負擔能力及社會保險資源之合理配置而限制領取遺屬年金之始點部分,即使所追求者屬重要公益,然該限制僅能減省少數未能及時提出申請部分之給付,相對於所犧牲之謀求遺屬生活安定之法益,難謂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

       2016年2月29日以前發生死亡事故者,系爭規定限制以遺屬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為領取遺屬年金之始點部分,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及生存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其遺屬得準用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申請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尚未罹於同法第28條所定5年時效之遺屬年金。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衛服部的爭議審定書上已明確記載聲請人個人資料[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

     提訴願還要聲請人再填個人資料簽名?

     電子郵件往返也經行政院電子信箱認證過!還要再簽名?

2019年6月25日勞動關3字第1080014137號勞動部函
主旨:有關*****君陳情國民遺屬年金請領爭議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君108年6月19日親至本部言詞陳情紀錄表辦理。
二、****君陳情事項包括:
(一)貴局108年6月14日保國四字第10860338620號函,有關遺屬年金請求迄今四個月未給,,且新修正說明不楚,並曲解内容。
(二)有關108年5月21日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為105.06版,詢問為何5月仍拿到舊版申請書。
(三)貴局國民年金組在遺屬年金請領,曲解大法官解釋,應依被保險人死亡當月即給付,不能依申請人日期給付,請領給付2人以上,後申請人反而少領,違反平等原則。
三、有關前揭事項,仍請貴局本權責妥處逕復陳情人,以維其權益。
正本: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副本:****君、勞動部勞動關係司〖3科)

部長許明春

2019年6月28曰衛部監字第1083500178號衛生福利部函

附件:國民年金爭議審定書1份
主旨:檢送本部衛部監字第1083500178號審定書1份,請查收。
正本:****先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原卷隨文檢還〕
副本:本部國民年金監理會(含附件)

部長陳時中

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爭議審定書
申請人:BBB
出生年月日:**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A*********
地址:******
申請人因被保險人CCC女士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事件,不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稱勞保局)108年2月15曰保國四字第10860067910號函之核定,申請審議,本部國民年金監理會審定如主文。
主 文
申請審議駁回。

爰明定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不適用追溯補發規定。按A女士 104年12月至106年2月已合法領取遺屬年金給付,其權益不因申請人嗣後申請追溯補發遺屬年金給付而受影響,爰申請人尚難據以要求勞保局請A女士返還已領取之遺屬年金給付,再予平分,併予敘明。

基上論據,爰審定如主文
茲依照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部長陳時中
2019年6月28日
申請人如有不服,得於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内,繕具訴願書並檢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原核定及本審定書影本,依訴願法規定,經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056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42號向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訴願書電子檔下載路徑:衛生福利部首頁/便民服務/表單下載/法規會〉

2019年7月9日衛部法字第1083100027號衛生福利部函
主旨:有關臺端108年7月5日致行政院院長信箱電子郵件一案,請於
文到20日内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按訴願法第61條規定:「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
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1、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二、依臺端旨揭電子郵件内容,可知有不服原行政處分(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年2月15日保國四字第10860067910號函)及本部審定書之表示及理由,請依說明一於文到之次日起20日内,於訴願資料影本(即附件)上載明臺端之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等資料,並簽名或蓋章,逕送本部審議,逾期未補正,即依訴願法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部長陳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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