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推廣ADR應該要有更積極的作為

文字-A A +A

最近司法院在推廣ADR,希望藉由一些訴訟外的紛爭調解機制,減少訴訟案件。不過,從實際經驗,我覺得,司法院如果只是打廣告,沒有其他更積極的作為,成效可能會很有限。

原先我只知道鄉、鎮、和區公所有調解委員會。透過司法院網站,才知道市政府有「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雖然名為「不動產糾紛調處」,實際上不受理房屋糾紛案件,因為是地政局承辦的。但土地上如果有房屋,只管土地,不管房屋,能夠解決糾紛嗎?

其次,對於因繼承而變成公同共有的土地,依照內政部規定,必須全體繼承人都同意接受調處,市政府才會受理。但公同共有土地的產生,絕大部分應該就是源自繼承。而地政機關為什麼要進行調處,不就是為了促進土地利用效益,以及避免產生畸零地嗎?現在的土地法已經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處分,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而且也準用於公同共有不動產。內政部發布這樣的行政命令,符合土地法的立法意旨嗎?

內政部的理由是說,遺產的內容比較複雜,不僅限於動產、不動產,尚可能包括債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無體財產權,甚至可能有債務之存在。但是,我們的案件沒有這麼複雜,除了土地外,只有少數存款。感覺內政部的態度是「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還有一點令人感覺不太好。當我知道市政府不受理房屋案件後,想說那就不要「分割」土地,改成「持分共有」好了。沒想到這樣會變成地政局另一個科的承辦案件,申請流程可能必須重來一次。令人納悶的是,政府部門不是一體的嗎?

司法院如果有心推廣ADR,也許應該就公部門現有的各個糾紛調解機制,建立一套追蹤列管制度。督促各個相關政府單位建立單一窗口受理、分案,並登記處理結果。從中尋找瓶頸,改進糾紛調解機制。

FB留言板

PeoPo 討論區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

  • 文章屬於開放討論空間,回應文章的議題與內容不代表本站的立場
  • 於明知不實或過度謾罵之言論,本站及文章撰寫者保留刪除權
  • 請勿留下身份證字號、住址等個人隱私資料,以免遭人盜用,本站不負管理之責
  • 回應禁止使用HTML語法
0

加入時間: 2012.07.28

Anthony

加入時間: 2012.07.28
456則報導
76則影音
1則OnTV

作者其他報導

ETF的收益平準金機制可能會衍生老鼠會效應

2024-04-07
瀏覽:
2,066
推:
0
回應:
0

談談不在籍投票問題

2024-03-23
瀏覽:
2,601
推:
0
回應:
0

五權憲法可行嗎?

2024-03-12
瀏覽:
3,033
推:
0
回應:
0

二二八事件是臺灣人民的抗暴運動

2024-02-27
瀏覽:
3,998
推:
0
回應:
0

2024年大選的板塊變化

2024-02-05
瀏覽:
5,737
推:
0
回應:
0

主管機關竟然放任不管

2024-02-03
瀏覽:
5,514
推:
0
回應:
0

探討騎樓和公共開放空間的公益性

2024-01-27
瀏覽:
3,373
推:
0
回應:
0

有權無責的違建處理制度

2024-01-23
瀏覽:
3,106
推:
0
回應:
0

對2024大選結果的觀察

2024-01-16
瀏覽:
4,683
推:
1
回應:
0

對「雞蛋之亂」的一些看法

2023-10-04
瀏覽:
4,473
推:
0
回應:
0

司法院推廣ADR應該要有更積極的作為

搜尋表單

目前累積了186,936篇報導,共12,790位公民記者

目前累積了186,936篇報導

12,790位公民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