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幼兒園保留行動成員質疑台中黎明重劃會組織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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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記者:朱水文

       台灣人民在不合法的組織下生活七十多年,台中黎明重劃會,也是在不合法的組織運作?可以剝奪人民的基本人權,居住權與財產權?

       黎明幼兒園保留行動再次嚴正呼籲,台中高等法院應堅持最高法院的見解、秉持司法正義、正視單元二黎明重劃會的違法事實,勇於判定重劃會敗訴,終結違法重劃會對黎明幼兒園的威脅;並請外界持續關注黎明幼兒園拆遷案的動態。

      黎明幼兒園迫遷案於 2018年8月14日在台中高等法院在合議庭進行言詞辯論前,各地重劃、徵收迫遷戶、學者等聲援民眾團體,包括台中市單元一安和自辦重劃自救會、台中市單元二黎明自辦重劃自救會、東勢反山城科技園區自辦重劃自救會、台灣土地正義行動聯盟、歐巴桑聯盟、徐世榮教授、蔣月惠議員。

       辯論庭前徐世榮教授表示依據釋字第 739 號之意旨,重劃案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聆聽辯論庭後,我今天最大的震撼是,黎明重劃會所聘請的陳志隆律師竟然當庭表示,在實務上,除了黎明重劃會外,台中市所有的自辦市地重劃都沒有依照法律規定來選舉重劃會的理監事,這是因為「選舉會很困難」、「運作上不可能」,他的這項陳述真的讓我傻眼了,如果陳志隆律師所言為真,那問題就很大很大了,因為台中市所有的自辦市地重劃恐都是違法的。

       林金連屢次因聲援人數眾多淚聲俱下,並表示此次判決的意義不只是黎明幼兒園的去留,更直接影響全台灣所有民的居住權,違法組成的重劃會當然沒有正當性執行重劃。林愷悅則表示,「我是僅次於父親最了解幼兒園的人,如果這塊土地消失,我可能不知道到哪裡流浪」。幼兒園並非釘子戶,而是一群最後堅守在土地上的居民,重劃帶給幼兒園無論精神、生活、情感上太多的傷害。

       在黎明幼兒園拆屋案今日的言詞辯論程序中,針對黎明重劃會會員大會理監事選舉違法,黎明重劃會陳志隆律師多次表示,實務上因程序繁冗,不可能依《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13條之規定,即逐位依會員人數過半、且同意票持有重劃範圍面積過半的門檻進行理監事選舉;陳更進一步指出,在台中的自辦重劃史中,所有自辦重劃會的理監事選舉都是以單多數決操作,主張其有前例可循,無視違法重劃的事實。然更三審以來,黎明重劃會屢次拿不出選票紀錄,卻仍堅持因配地結果已屬既定事實,拆除黎明幼兒園是符合多數人的最大利益的方案。

       單元二黎明重劃會的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就選舉理、監事項並未記載若干會員投票及其持有面積多寡。當然也無法確定選舉同意會員是否符合上揭法定的人數過半及面積過半的門檻,攸關大會選任理、監事是否合法有效,同樣是重劃會具有程序瑕疵的既定事實。既然理監事選舉有重大違法瑕疵,重劃會不應執行後續重劃工程。此外,組織正當性若有問題,黎明重劃會如何能夠爭執地上物所有權與配地問題?更重要的是,一份兩年前就被宣告違憲的辦法,至今卻仍持續侵害著林金連一家的生活與黎明幼兒園學員的童年     

辯論終結後,高等法院將於9月11日下午三點宣判。

人民保母及司法人員要真正為人民,人民納稅是讓人民有更舒適的生活,領人民納稅錢的公務人員的作為,必須讓人民有所感動!一位警員為小孩擋太陽!

2016年7月29日 院台大二字第1050019721號釋字第 739 號 【自辦市地重劃審查案】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發起人申請核定成立籌備會之要件,未就發起人於擬辦重劃範圍內所有土地面積之總和應占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總面積比率為規定;於以土地所有權人七人以上為發起人時,復未就該人數與所有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總數之比率為規定,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同辦法第九條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由籌備會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以及同辦法第九條第六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由籌備會為重劃計畫書之申請核定及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等,均屬重劃會之職權,卻交由籌備會為之,與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意旨不符,且超出同條第二項規定之授權目的與範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同辦法關於主管機關核定擬辦重劃範圍之程序,未要求主管機關應設置適當組織為審議、於核定前予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及分別送達核定處分於重劃範圍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同辦法關於主管機關核准實施重劃計畫之程序,未要求主管機關應設置適當組織為審議、將重劃計畫相關資訊分別送達重劃範圍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及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連同已核准之市地重劃計畫,分別送達重劃範圍內各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等,均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上開規定,均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上開違憲部分,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
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尚難遽謂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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