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瓦克部落居民呼籲監察院就「人權侵害事實」調查,由原住民監察委員瓦歷斯貝林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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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記者:朱水文

      拉瓦克部落自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原住民族青年陣線、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反迫遷連線等聲援團體於2018年04月20日上午在監察院大門外招開記者會,要求高雄市政府「停止強拆逼迫、成立協商平台」誠懇面對拉瓦克部落的人權議題!

       記者會後拉瓦克部落居民進入監察院陳情,呼籲監察院就「人權侵害事實」部分予以啟動調查。由值日監察委員瓦歷斯貝林接見,洽談會後走出監察院大門外和陳情民眾合照!

       拉瓦克部落自1997年至今已抗爭將近20年。2018年3月29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南下考察與拉瓦克居民座談,會中委員們一致同意責承相關公約條文具有國內法效力,中央政府一再保證會盡力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的相關保障,高雄市也一再自詞為「人權城市」。但近來的種種作為,再再顯示其面對拉瓦克部落的議題,非但沒有誠懇協商,更是用各種行政手段逼迫就範,嚴重違反兩公約所保障的居住權、文化權、自決權等條文。也違反原住民族權利宣言32條所保障之自由、事先、知情並同意原則(FPIC)。

       原住民族青年陣線代表表示,市府跟原民會一意孤行的安置,讓我們看到這
個國家始終習慣站在統治視角看待原住民族部落,<原基法>第21條的知情同意權形同虛設,部落居民同聚在一起的生活、文化、語言等傳承,比不上水泥高樓,更比不上財團的進駐、城市的發展。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理事長伍杜米將更提到,13日,拉瓦克族人與聲援者前往昆仲公園動土儀式,拉起布條抗議,當抗爭者們走向慢車道後,警察便要求查驗身分並且保護管束,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察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發動身分查證,管束則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那麼檢查這兩個條文所列各款發動條件,我們也只能說如果不是高雄市警局的警察認為「集會遊行=犯罪」或是昆仲公園瞬間變成神聖不可侵犯、但不知道依什麼法源發佈管制的管制區域,不然實在看不出來警察到底有什麼合法依據發動盤查、還對人管束?

      台灣人權促進會居住權專員林彥彤表示,居住權是受到有國內法效力的兩公約明確保障的人權指標之一。

       政府在進行強制遷移的前提,需釐清其公益性、必要性,在此前提確立之下才談安置條件,並且安置條件並非物質,而包括社會需求,如何最小程度的影響居民原本的生活型態。高雄市政府既未就釐清公益性、必要性,做出明確評估,安置方案也便宜行事,完全忽略拉瓦克作為一個部落所乘載的社會互助網絡及文化傳承功能,嚴重侵犯居住權的內涵。他呼籲高雄市政府正視已落地生根的拉瓦克部落的居住權。所謂建立王永慶紀念公園、建設綠地,相較於部落居民的居住權並不具備必要性,不能因此而迫遷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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