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委拒移交,會被罰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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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1749】財委拒移交,會被罰或被告!

文 / 楊春吉**

 (筆者聲明:新聞事件,或充滿著各種政治人物之政治算計、個人利益的考量及利益團體之介入,但新聞事件中事物本質【含事實之認定、證據取捨與肇證責任之分配等】及法律依據的探索,仍有賴大家一起努力,以企細辨曲折,供為政者及大眾參考,減少社會成本及公器的浪費)

【新聞】

前管委會若不移交相關資料,小心挨罰!高雄市大寮區某大樓,前管委會的財務委員因為不移交公共基金等資料給新管委會,遭高市工務局兩度裁罰,共計八萬元;市府出招後,該管委會才完成移交。

工務局建管處說明,此案是去年接獲陳情,某管委會前任財務委員,因故不移交公共基金等管理資料,經過建管處行文限期移交仍無效,去年底先開罰四萬元;不料開罰後當事人還是無動於衷,建管處今年初二度裁罰,才迫使舊財務委員完成交接。

建管處說,大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職責是管理大樓安全和維護,若前管委會不把大樓財務報表、印鑑等相關資料,移交給新管委會,將嚴重影響大樓正常運作。

建管處表示,若發生類似情況,新管委會可報請市府查處,如經查證屬實,且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移交者,建管處可對管理負責人、主委或管理委員開罰四萬至廿萬元。

建管處統計,全市目前登記有五四六○個管委會,每年都會發生與移交有關的爭議,通常經市府介入協調後多能順利解決,僅少數個案連行文都不理睬,拒移交資料挨罰情況每年約有一到兩件,但同案接連被罰兩次的不多見。

(自由時報2017年06月10日報導: 〈南部〉大樓財務委員拒移交 共被罰8萬)

【疑義】

一、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第1項公告或移交之義務者

 

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第1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第2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第49條第1項第7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之規定。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第1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後,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確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第1項公告或移交之義務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更甚者,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亦得連續處罰之。

 

 

(二) 所謂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又前開所謂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實務上,可參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0年度上字第391號民事判決等

 

三、小結(本案分析及其他)

 

(一) 本案分析

 

從而,本案報導如屬實,建管處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職責是管理大樓安全和維護,若前管委會不把大樓財務報表、印鑑等相關資料,移交給新管委會,將嚴重影響大樓正常運作。若發生類似情況,新管委會可報請市府查處,如經查證屬實,且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移交者,建管處可對管理負責人、主委或管理委員開罰四萬至廿萬元。…此案是去年接獲陳情,某管委會前任財務委員,因故不移交公共基金等管理資料,經過建管處行文限期移交仍無效,去年底先開罰四萬元;不料開罰後當事人還是無動於衷,建管處今年初二度裁罰,才迫使舊財務委員完成交接」,及其連續處罰之行為,並無不妥。

 

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千萬不要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第1項公告或移交之義務,以免被罰或被告,那就不好了。

 

(二)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也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另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之規定,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第1項公告或移交之義務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也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 榕樹學堂訊是全台灣第一個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為主軸的生態報 導,由 ET-today(東森新聞雲)名家(也是peopo公民 記者),胡綺萱老 師及楊春吉老師,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的真實情況,呈現動物情,並提供相關即時鳥訊及蝶訊,供大家参考。當然,對於鳥友及蝶友的協助,榕樹學堂訊,亦由衷感 謝。榕樹學堂訊在peopo網址如下http://www.peopo.org/nancyyang

** 楊春吉老師是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在台灣法律網的新聞疑義專欄有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_...很多法律及房地產知識,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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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綺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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