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合作社超過5,000社,社員人數超過250萬人,比社會企業還棒,你會加入哪類型? (一部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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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合作社超過5,000社,社員人數超過250萬人,比社會企業還棒,你會加入哪類型?

內政部106年度籌組合作社講習會高雄場

一、辦理單位:內政部

二、辦理日期:2017年4月28日(星期五)

三、地點:高雄市建國一路352號(聖功醫院5樓大禮堂)

四、參加人數:約40至50人

講習會於13:00-13:30  報到,

第一堂課13:30-15:00由前內政部 傅錦慧 小姐,講解--認識合作社(理念、價值、原則、合作社與公司差異),

第二堂課15:20-16:50請臺灣合作事業發展基金會執行長  錢金瑞,講解--籌組合作社可行性分析,

於17:00-17:30相互提問交流後,大夥在大合照中結束今天精彩講習活動。

內政部106年度籌組合作社講習會  高雄場 大合照

  

合作社的定義:合作社(Co-operative)是由社員依共同需求、共同意願,實踐互助合作與民主治理理想,所集結成立的法人企業。合作社屬於全體社員共同享有、共同承擔,是大家互助合作、實行民主管理的企業體,不以營利為目的,為了滿足社員的共同需求而存在。

每位社員都是合作社的一份子,也是合作社的頭家。 社員出資、利用、參與,正是支持合作社缺一不可的鐵三角。

 

合作標章及說明

中華民國合作標誌

本標章原係由陳果夫先生等人規劃設計,於1944年5月,由行政院前社會部核定為我國合作標誌。1993年2月經前台灣省合作事業管理處,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取得服務標章註冊登記,2003年5月內政部接續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取得標章註冊登記,期限至2013年10月申請延展註冊,期限至2023年,做為合作社場之管理、輔導、監督、產品品質之驗證及舉辦各項與合作事業有關之講習、教育訓練之業務。

本標章之義: 中間三個「人」字,表示「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合作精神,外環表示合作大團結。三條紅線,表示實現三民主義為我國合作運動的最後目標。青、白、紅三色,為我國國旗顏色,其涵意與我國國旗相同。

 

 

合作社七大原則:

《一》 自願與公開的社員制  (Voluntary and Open Membership)

 合作社乃自願之組織,凡能利用合作社之服務並願意承擔社員責任的,均可入社,不受性別、社會、人種、政治以及宗教的歧視。

《二》 社員的民主管理  (Democratic Member Control)

 合作社乃由積極參與政策與決策的社員,加以管理之民主組織,由被選擔任幹部之男女代表,對其社員負責。單位合作社社員,享有平等決議權〈一人一票〉,其他聯合社階段的合作社亦以民主方法,加以組織。

《三》 社員的經濟參與  (Member Economic Participation)

 社員公正的貢獻合作社資本,並予民主管理,合作社資本至少有一部份,經常是合作社的共同財產。社員為入社而醵出之出資金,即使有所補償,通常受取有限制之補償。社員分配剩餘金方式,可就下列目的擇定實施:為發展合作社,盡可能撥列至少有一部份不得不分配的準備金。按社員與合作社交易額的比例嘉惠社員〈Benefiting  members〉。支持經由社員贊同的其它活動。

《四》  自治與自立   (Autonomy and Independence)

 合作社由社員管理的自治自助之組織。即使與政府機關在內的其他組織有所協定,或從外部引進資本,合作社仍應保證社員的民主管理及維持合作社的自治。

《五》 教育、訓練與宣導  (Education,Training,and Information

 為了有效奉獻合作社的發展,合作社對其社員,選任人員,經營者及職工提供教育及訓練,對一般大眾,特別是年輕人及意見領袖,宣導合作社之特質與優點。

《六》 社間合作  (Cooperation Among Cooperatives)

 藉由地方性〈Local〉、全國性、地域性〈Regional〉及國際性的合作社間的合作,使合作社對其社員提供最佳服務,並強化合作運動。

《七》 關懷地區社會 (Concern for Community 

 合作社經由社員認可的政策,為地區社會的持續發展而努力。 

 

 

合作社的價值:

 

合作社經營成功基本條件:

社員最好彼此相互有基本的認識。

社員雙方應相互了解,相關業務曾互動搭配,有良好紀錄背景。

最重要是彼此相互建立信任度。

彼此充分了解合作社本質,共同有意願參與經營。

選出的理監事能遵循章程條例正向運作,真心為社員奉獻服務。

要徵聘符合的專業經理人才,確實執行理監事會交付的任務。

要建立良好會計制度,財務要透明公開。

確實設置公益金,辦好每場有意義的公益活動,回饋社員與社會。

 

 

合作社種類(有適當的業務)→依據合作社法第3條規定:合作社得經營下列業務:

1.生產合作社:經營各種生產、加工及製造之全部或一部分業務,分為農業生產合作社及工業生產合作社,農業生產合作社共有663社,社員數達6萬1,301人,工業生產合作社共有14社,社(場)員數達2,102人。

2.運銷合作社:經營產品之運銷業務,分為農業運銷合作社及工業運銷合作社,農業運銷合作社共有318社,社員數達8萬6,306人,工業生產合作社共有9社,社員數達6,083人。

3.供給合作社:提供社員生產所需原料、機具及資材等業務,分為農業供給合作社及工業供給合作社,農業供給合作社共有9社,社員數達430人,工業生產合作社共有9社,社員數達4,861人。

4.利用合作社:購置生產、製造及儲銷等設備供社員生產上使用業務,分為農業利用合作社及工業利用合作社,農業利用合作社共有2社,社員數達56人,工業利用合作社共有14社,社員數達5,609人。

5.勞動合作社:提供社員勞作及技術性勞務等業務,依性質別及屬性分類,農業勞動合作社計有17社,社員數達1,043人,工業勞動合作社計有149社,社員數達1萬0,453人,原住民族勞動合作社計有215社,社員數達7,604人。

6.消費合作社:經營生活用品之銷售業務,消費合作社共有2,248社,社員數達197萬3,685人。

7.公用合作社:設置住宅、醫療、托老及托兒等公用設備供社員生活上使用業務,計有19社,社員數6,365人。

8.運輸合作社:提供社員運輸經營所需服務等業務,主要為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計有111社,社員數2萬1,818人。

9.保險合作社:經營保險業務,保險合作社共有1社,社員數達5,004人。

10.合作農場:經營農業生產、運銷、供給及利用等業務,合作農場共有224社,社(場)員數達2萬101人。

11. 區域及社區合作社:區域合作社共有21社,社員數達3萬1,955人。社區合作社共有49社,社員數達1萬4,278人。

12.儲蓄互助社:儲蓄互助社共有340社,社員數達21萬5,180人。

  合計以上12類,截至2014年6月底止,共有4,489社,社員人數246萬餘人。

資料來源:內政部合作事業入口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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