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宜康,不用那麼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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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1654】段宜康,不用那麼生氣!

文 / 楊春吉**

(筆者聲明:做一位公民只能監督政府,讚頌是例外)

【新聞】

由多個宗教團體組成的「全國宗教大聯盟」昨天舉行記者會,強烈反對同性戀者納入民法婚姻規範,不過願意考慮接受立法院訂立專法保障同婚者的權益;支持同性婚姻的民進黨立委段宜康說,反同性婚姻者不用這麼麻煩開記者會、遊行等等,不如就「降天火、下血雨、電擊雷劈,讓我立時死無葬身之地」,如果還不夠,就「直接把曲棍球塞到我嘴裡吧!」段宜康說,不好意思勞動那幾位「大法師、大和尚、大道長,還有一些我不知如何尊稱的教主、護法們」,其實不必這樣麻煩,因為「遊行之後還要開記者會;記者會之後,還得遊行;花大錢登報紙廣告不夠;還得花更多錢搞電視廣告。段宜康說,這些宗教團體背後不都是有大能力的神、佛、菩薩、大帝嗎?「請你們的老板降天火、下血雨、電擊雷劈,讓我立時死無葬身之地;如果這樣還不夠,再挖眼削鼻、開腸剖肚、挫骨揚灰、上刀山、下油鍋;如果這樣還不夠,直接把曲棍球塞到我嘴裡吧!」(聯合報2016年12月1日報導: 反同團體開記者會 段宜康:把曲棍球塞到我嘴裡吧)

中國國民黨今天公布同性婚姻民調顯示,51.7%受訪民眾贊成修改法律讓同性戀也可以結婚,53.3%同意立專法或特別法,64.1%不同意立同性伴侶專法是對同性戀的另外一種歧視。根據國民黨民調,51.7%贊成修改法律讓同性戀也可以結婚,43.3%不贊成。如果要將同性婚姻法制化,53.3%同意立專法或特別法保障同性婚姻權益,32.2%主張將民法中婚姻由男女當事人自訂的男女改成雙方即可。64.1%不同意立同性伴侶專法是對同性戀的另外一種歧視,25.5%認為是歧視。民調顯示,63.3%認為同性婚姻修改民法會涉及很多法律權利問題,在相關配套修法未完成前不應該急著修法,21.4%不同意。在同性婚姻討論中,有人說社會倫理中男女、夫妻、父母等兩性稱呼將消失,與社會傳統人倫觀念不同,54.2%不能接受這種改變,39.6%可以接受。問到從社會繁衍角度來看,男女婚姻可以繁衍下一代對國家有益具有公共利益,同性婚姻卻沒有這種功能,52.2%同意這種說法,40.1%不同意。民調指出,48.7%受訪民眾不能接受自己的家人是同性戀,46.1%可以接受。國民黨這份民調委託趨勢民意調查股份有限公司於11月22、23日成功調查1070個樣本,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正負3個百分點(中央社2016年11月28日報導: 同性婚 國民黨民調:逾5成同意立專法)。

【疑義】

一、 以「種族延續」及「宗教」之理由,來限制「婚姻自由」,實違「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按釋字第554號解釋理由書:「按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並使雙方人格得以實現與發展之生活共同體。因婚姻而生之此種永久結合關係,不僅使夫妻在精神上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並延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以及釋字第552號解釋解釋文:「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謂:「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關於重婚無效之規定,乃所以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就一般情形而言,與憲法尚無牴觸。惟如前婚姻關係已因確定判決而消滅,第三人本於善意且無過失,信賴該判決而與前婚姻之一方相婚者,雖該判決嗣後又經變更,致後婚姻成為重婚,究與一般重婚之情形有異,依信賴保護原則,該後婚姻之效力,仍應予以維持。首開規定未兼顧類此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保障人民結婚自由權利之意旨未盡相符,應予檢討修正。」其所稱類此之特殊情況,并包括協議離婚所導致之重婚在內。惟婚姻涉及身份關係之變更,攸關公共利益,後婚姻之當事人就前婚姻關係消滅之信賴應有較為嚴格之要求,僅重婚相對人之善意且無過失,尚不足以維持後婚姻之效力,須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均為善意且無過失時,後婚姻之效力始能維持,就此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相關部分,應予補充。如因而致前後婚姻關係同時存在時,為維護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究應解消前婚姻或後婚姻、婚姻被解消之當事人及其子女應如何保護,屬立法政策考量之問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信賴保護原則、身份關係之本質、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子女利益之維護等因素,就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等相關規定儘速檢討修正。在修正前,對於符合前開解釋意旨而締結之後婚姻效力仍予維持,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關此部分應停止適用。在本件解釋公佈之日前,僅重婚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而重婚人非同屬善意且無過失者,此種重婚在本件解釋後仍為有效。如因而致前後婚姻關係同時存在,則重婚之他方,自得依法向法院請求離婚,併此指明。」,固均提及「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及「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然釋字第552號解釋係涉及「重婚無效」,釋字第554號解釋則涉及「性行為之自由」,惟均非針對「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為解釋。

又婚姻自由,縱未於憲法第7條至第21條中明定,惟從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觀之,應受憲法之保障;另婚姻自由,縱在符合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之下,得限制之,惟憲法第7條亦明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是婚姻自由,縱得限制之,惟差別待遇,亦須有合理理由,而且其正當理由,與目的之達成也應有合理關聯(釋字第635號、第624號、第618號、第614號解釋參照)。

所以,以「種族延續」之理由,所為對「婚姻自由」之限制,對照「今日結婚亦不一定生小孩子」之實情,其理由則顯得「不合理」;而且「種族延續」之問題,實不宜以剝奪「同志婚姻自由」來解決,應以「其他損害較小的手段(例如創造良好就業環境,使人民有工作及合理薪資,來結婚生小孩;或以足額獎勵或優惠或補助等方法,鼓勵人民結婚生小孩等)」來處理。

至於以「宗教」理由,對「婚姻自由」做限制,更難以通過「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檢驗(註一)。

換言之,以「種族延續」及「宗教」之理由,來限制「婚姻自由」,實違「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二、修正民法或另立專法?

至於修正民法或另立專法?

修正民法,得避免立法岐視之譏;

以「少數與多數」或「民調」來衡量「實現人權」的價值,恐有誤,也非正義。

 

又另立專法,則得確認同性配偶、其他多元家庭成員之權利及義務,

以維法秩序安全性、家庭的穩定性及社會安定性,並建構真正的理性多元社會。

 

另以異性婚,也可能發生之性濫交行為,來否定同性婚之價值,

或對同性婚貼上不當標籤,也是違反平等原則之立法及行政措施。

 

本文爰認為修正民法,也應另立專法。

 

至於贊同或反對同性婚? 修正民法或另立專法?

多元社會,本就有各種不同的意見,

而且言論自由,雖非絕對,但屬人民基本自由與權利,

如未涉刑事公然侮辱、誹謗,及民事侵權等言論自由之上限規定,

予以尊重,又不妨。

所以,段宜康也不用那麼生氣

【註解】

註一:【新聞疑義1265】去二元性別化,同性婚姻將合法?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

* 榕樹學堂訊是全台灣第一個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為主軸的生態報 導,由 ET-today(東森新聞雲)名家(也是peopo公民 記者),胡綺萱老 師及楊春吉老師,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的真實情況,呈現動物情,並提供相關即時鳥訊及蝶訊,供大家参考。當然,對於鳥友及蝶友的協助,榕樹學堂訊,亦由衷感 謝。榕樹學堂訊在peopo網址如下http://www.peopo.org/nancyyang

** 楊春吉老師是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在台灣法律網的新聞疑義專欄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_...,有很多法律及房地產知識,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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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綺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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