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房屋稅想回溯15年,您會接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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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1648】北市房屋稅想回溯15年,您會接受嗎?

文 / 楊春吉**

(筆者聲明:做一位公民只能監督政府,讚頌是例外)

【新聞】

台北市房屋稅將在明年調整,為廣納各界意見,北市府財政局12日在晶華酒店舉辦「居住正義論壇」,將提出3個房屋稅調整方案,供產官學界討論。3調整方案包括維持現行課徵方式,不做調整;其次比照台南市,擬調高中古屋的房屋標準單價,且「回溯15年」。最後是僅針對高級住宅作微調,並考慮把「1+路段率」改為「1+固定係數」計算,避免外界質疑路段率加成2次,不合理。財政局表示,房屋稅是由「房屋評定現值」乘以「稅率」得出,全國對自用房屋的稅率都採計1.2%,對非自用房屋稅的稅率,各縣市從1.5%至3.6%;房屋評定現值則是用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折舊率及耐用年數及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等3項作為準據。以市為例,北市府在2014年調高房屋構造標準單價,但僅適用當年度7月1日以後新屋,「一刀切」作法,遭質疑不合理。財政局表示,業者、人民團體、學界對房屋稅都有各自的意見。3方案,除維持既有課稅方式不變外,第二種則是僅針對高級住宅,也就是俗稱的「豪宅」作微調。微調後,無論是否為2014年7月後興建的高級住宅,都將一體適用新的標準單價,預計將有4900多戶受影響,全市稅收約可增加2億元。方案三則是比照台南,調高中古屋的房屋標準單價,且回溯15年。不過財政局表示,回溯茲事體大,影響戶數眾多,12日論壇當天,會聽聽各界意見。隨著房屋稅調整,外界大多認為,將會衝擊到都更戶的意願。為此,財政局日前也行文給中央,盼修訂「都市更新條例」,希望從目前都更後2年內房屋稅減半,第3年才恢復全額的規定,延長為4年,第5年再恢復全額,不過中央尚未回覆。對北市府提出的3項房屋稅調整方案,住商不動產企研室主任徐佳馨認為,房屋稅不管怎麼調整,市府都應該要說清楚「為什麼」,否則民眾很難接受(聯合報2016年9月4日報導: 北市房屋稅想漲 9月12日提3方案討論)。

【疑義】

按有關房屋稅違憲、違法疑義乙節,曾於房屋稅,違憲!違法? (https://www.peopo.org/news/314871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 房屋稅回溯,確實違憲(https://www.peopo.org/news/315265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 ) 、房屋税,有問題(https://www.peopo.org/news/315467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台南市房屋稅,解套了?( https://www.peopo.org/news/315569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房屋稅補核定,有無權利失效?( https://www.peopo.org/news/315675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從「時際法」,看舊屋加稅(https://www.peopo.org/news/315711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一定基本面積,免徵房屋稅?(https://www.peopo.org/news/315769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房屋税回溯,如何適法?( https://www.peopo.org/news/315851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重新頒布「老屋增稅禁令」?( https://www.peopo.org/news/315985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等九文分別提及:

「一、不得僅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9號解釋,就逕謂屋稅條例中剝奪人民財產權之相關條款,符合憲法第23條所明定之比例原則及憲法第7條所明定之 平等原則……二、台南市政府及台北市政府,以暴增式房屋稅,使其他基本需要的獲得與滿足受到威脅或損害,侵害到人民的「適足住房權」……

「一、房屋稅之回溯,有無違反「禁止溯及既往原則」?……而台北市政府或台南市政府房屋稅之回溯,確實並未得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 律關係,自無涉「禁止溯及既往原則」。惟台北市政府或台南市政府房屋稅之回溯,對人民而言,確實因房屋稅之暴增,而威脅或損害人民之其他基本需求,而侵害 人民之適足住房權。二、房屋稅之回溯,有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然綜觀房屋稅條例,並未規定或授權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得以回溯(註三),台南市政府卻在房屋稅條例未規定或授權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得以回溯「房屋應納稅額」中「房屋標準單價」或「地段等級調整率」或「適用稅率」之情形下,以回溯「房屋標準單價」或「地段等級調整率」或「適用稅 率」之方式,剝奪人民稅款(台北市政府打算回溯30年),確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即違憲)。……」

「……三、房屋稅有無違反「平等原則」及「量能課稅原則」?(一) 房屋現值就等於「個人之負擔能力」? 所謂「個人之負擔能力」,是否尚含房屋現值以外之其他須考量之因素?誠有疑義,值得再思考」……(二) 加入「地段等級調整率」,恐有誤……目前房屋應納稅額=房屋標準單價 × 面積 × ( 1-折舊率×折舊經歷年數 )×地段等級調整率×適用稅率。其中的「1-折舊率×折舊經歷年數」,或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1條所明定之「遞減原則」;但房屋稅條例第11條所明定之「扣 除地價原則」卻因「地段等級調整率」之加入,而崩解。此「地段等級調整率」之加入,或有理由及其目的,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01號判決(註 三)「所謂房屋之價值常伴隨諸多社會環境因素(例如政治、經濟或都市開發等)之變遷而改變」,恐有誤解;實則土地之價值,常伴隨諸多社會環境因素(例如政 治、經濟或都市開發等)之變遷而改變,惟房屋,除「投入資本及勞力去增益」或「不投入資本及勞力去維護」或「地震、火災等因素」或「自然折舊」,因而使房 屋之價值增加或滅少或滅失外,甚難伴隨諸多社會環境因素(例如政治、經濟或都市開發等)之變遷而改變(縱使有,也係土地價值增加之附隨效果,而非純伴隨諸 多社會環境因素之變遷而改變);如係以「房屋之價值常伴隨諸多社會環境因素(例如政治、經濟或都市開發等)之變遷而改變」之理由,而加入「地段等級調整 率」,恐有誤。縱使主張「漲價歸公」之法理,也應用於「土地增值稅」才是。

「……一、財政部僅以解釋函(解釋性行政規則),將房屋現值之計算,從歷史成本改為重置成本,違憲……」

「……按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2項前段係規定「前項房屋標準價格,(編按:沒有應此法律文字)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與後段「並應(編按:有應此法律 文字)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顯然有嚴格區別,自應將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2項前段「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之規定, 解釋為非強制規定(換言之,此項權利,亦含有義務性質,雖不可拋棄,惟得裁量)。又各縣市房屋稅,長年確實未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重新核定 公告房屋標準單價;惟各縣市目前適用之房屋標準單價,確實偏低,苟採權利失效原則,不准各縣市「補核定」每期之房屋標準單價,則與「量能課稅原則」也不儘 相符。另構成行政法上權利失效之第二項要件,為「相對人正當信賴權利人不行使權利,而有積極之處分行為,以致權利人再行使權利時,對相對人造成不可期待之 重大損害」,然本案義務人,一般不會有積極之處分行為。爰本文,基於「前開三項因素」及「行政法上權利失效,適用時,應從嚴為之」之法理,認為房屋稅長年 未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每三年重行評定公告房屋標準單價,於近來始回溯或補核定,並未權利失效。……」

「…財政部以103年解釋函變更99年解釋函,將房屋構造標準單價之計算,從歷史成本改為重置成本,因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自應自發布日起,發生效 力。然台南市政府,卻將103年解釋函之效力,及於90年6月後之舊屋,顯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1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又財政部103年解釋函,其內容也 有恣意決定「新解釋函(重置成本)可回溯適用」之情形,有違時際法原則。」

「……從而,從「各級政府機關,有積極促進實現人民適足住房權之義務」的角度來看,「自用之一定基本面積,予以免徵房屋稅」,即有助於人民適足住房 權之實現,本文自予以贊同。問題是一定基本面積是多少?每人,多少平方公尺?就此,本文認為(一)應以每人在一定範圍內之總居住面積為準。所謂一定範圍, 得綜合考量「每人每天通勤時間」、「每人每天通勤費用」及「各縣(市)界」等因素決定之。例如,有一戶三人之家(以户政登記資料為準),在大台北地區(台 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共擁有總居住面積(以地政登記資料為準)計150平方公尺,則每人在一定範圍內之總居住面積為50平方公尺。(二) 一定基本面積,應參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之立法意旨及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註五);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之立法意旨及人權事 務委員會之解釋,未敘部分,則依據「中央主管主管機關所頒住宅之基本居住水準」(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 惟內政部101.12.28台內營字第1010811800號令訂定(自101年12月30日生效)之基本居住水準第3點,所規定之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 板面積,是否太少?(三)自用之一定基本面積,予以免徵房屋稅;逾一定基本面積部分,仍得徵房屋稅。(四)徵房屋稅,仍須汪意前揭六篇文章,所提問題及解決之道。」

「……而今,財政部表示「,回溯不是指將15年舊屋拉進來適用最新的房屋標準單價,而是按年份去調整,舊屋的調整幅度會比新屋小很多」,與台南市房屋稅,解套了?( https://www.peopo.org/news/315569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房屋稅補核定,有無權利失效?( https://www.peopo.org/news/315675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二文所提「真正適法之方式為,台南市政府應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公告之: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之規定,以每三年為一期,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該期之房屋標準價格,而該期之房屋標準價格,僅向後適用於新建等房屋,直到新的期別房屋標準價格核定為止(示例如下表,請參台灣法律網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_...)。」內容相符,筆者自感到辛慰。 至於財政部未來會從檢討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的期程(調整為每年或每二年調整一次)、自住房屋稅負是否合理,並與內政部推動房地稅基查估機制3大方向研議,檢視房屋稅條例。本文也予以支持。惟仍建請思考(一)自用之一定基本面積,予以免徵房屋稅(https://www.peopo.org/news/315769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二) 房屋現值就等於「個人之負擔能力」? 所謂「個人之負擔能力」,是否尚含房屋現值以外之其他須考量之因素? (https://www.peopo.org/news/315467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三) 加入「地段等級調整率」,恐有誤(https://www.peopo.org/news/315467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四)財政部僅以解釋函(解釋性行政規則),將房屋現值之計算,從歷史成本改為重置成本,違憲( https://www.peopo.org/news/315569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五) 財政部以103年解釋函變更99年解釋函,將房屋構造標準單價之計算,從歷史成本改為重置成本,因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自應自發布日起,發生效力。然台南市政府,卻將103年解釋函之效力,及於90年6月後之舊屋,顯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1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又財政部103年解釋函,其內容也有恣意決定「新解釋函(重置成本)可回溯適用」之情形,有違時際法原則(http://www.peopo.org/news/315711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等問題。」

「一、其實,真正的意思是…… 除「前開房屋税回溯真正適法方式之建議」外,(一)因財政部103年解釋函,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時際法原則,故建請財政部廢棄103年解釋函,將「以歷史成本為準」,明定於房屋稅條例; (二)房屋稅應納稅額之計算,應刪除「地段等級調整率」; (三)修正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免徵房屋稅之規定,增訂第12款「自用之一定基本面積,予以免徵房屋稅」; (四) 房屋現值不等於「個人之負擔能力」;所謂「個人之負擔能力」,應尚含房屋現值以外之其他須考量之因素。 二、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免稅額,過低部分,應調整 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前段所定,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免稅額,過低」部分,自應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後段但書:「但房屋標準價格如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重行評定時,按該重行評定時之標準價格增減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千元計算。」,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一、基於政策或事實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之規定,調整之。 三、財政部重新頒布老屋增稅禁令? 至於李同榮建議「財政部重新頒布老屋增稅禁令,讓地方政府無法盲目擴權」乙節,因筆者已建議「房屋税回溯,真正適法之方式」,故不贊同前開建議,惟財政部以另一解釋函,廢棄103年解釋函之同時,應一併將所建議「房屋税回溯,真正適法之方式」明敘於該解釋函,使各縣(市)遵守。」。

 

而今,北市房屋稅如比照台南市回溯15年,這種違憲違法之方式,筆者絕對無法苟同。

調高中古屋的房屋標準單價?筆者贊同,惟調高方式,應採納筆者建議之適法方式( https://www.peopo.org/news/315851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

至於地段等級調整率,則應直接刪除(https://www.peopo.org/news/315467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

* 榕樹學堂訊是全台灣第一個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為主軸的生態報 導,由 ET-today(東森新聞雲)名家(也是peopo公民 記者),胡綺萱老 師及楊春吉老師,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的真實情況,呈現動物情,並提供相關即時鳥訊及蝶訊,供大家参考。當然,對於鳥友及蝶友的協助,榕樹學堂訊,亦由衷感 謝。榕樹學堂訊在peopo網址如下http://www.peopo.org/nancyyang

 ** 楊春吉老師是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在台灣法律網的新聞疑義專欄,有很多法律及房地產知識,可以參考。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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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綺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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