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教會:「開放檔案 合理應用」與轉型正義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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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年8月12日(三)上午10:00 – 12:0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B室 (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1號3樓)

主辦單位:台灣教授協會

主持人: 許文堂|台灣教授協會秘書長、中央研究院近史所副研究員

與談來賓:

陳進金|東華大學歷史系副教授

張素玢|台灣師範大學台灣史研究所所長

薛化元|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教授

開放檔案是呈現歷史真相與追求轉型正義的重要面向,但目前不僅權責單位行政裁量過大,又有個資法等相關法律的不同規範,導致檔案不易開放,真相不易究明,更讓研究者無法藉歷史的事實分析研究,探索台灣的前途。以這次黑箱課綱制定過程為例,相關文件在課綱公佈後,也已經是檔案。內容,包括會議過程的記錄或是書面表決的計算,都是可供檢驗或是研究的資訊,但是,無論是利害關係人,研究者甚至連監督行政權的立法委員都無法閱覽。根本無法還原事實,進行有效的評價。行政機關的作為,甚至違反檔案法。

因此,台灣教授協會特邀請學者、專家共同討論檔案開放相關法律及實際作業之問題,並呼籲大家共同來促請政府儘早完成檔案開放之作業!

台教會:「開放檔案 合理應用」與轉型正義座談會(影片清單)

我們主張:

一、主動解密

被列為國家機密之檔案,除非權責機關核定延長保密期限,否則期滿一律主動解密。非經立法院同意延長機密期限,至多三十年所有檔案皆主動解密。唯對外之佈建、政治遊說之捐款不在此限。



二、個資法適用問題

三十年期滿檔案開放應用時,有關轉型正義或是歷史真相研究需要揭露特定人,屬於個資法「公益目的例外」。而「公務人員以及受公務機關所聘用的人員(如線民)在執行公務時的相關資料,並不屬於個資法的保障範疇。」。



三、作業完成後一律開放

法案或行政作業完成後,包含前置作業的會議資料、簽稿等一律開放。



四、憲法機關資料應列為國家檔案

總統是憲法機關,相關檔案、函件、日記一律列為國家檔案。



五、依法開放性原則

未滿三十年的非機密檔案,仍應依法及前述原則開放應用。不可以保障個資為由,將整份檔案、卷宗下架或拒絕研究及公益使用。



六、已公開檔案之處理原則

之前業經公開的檔案資料,如判決書(性侵害案件除外)應公開提供研究使用。



七、學者專家協助判斷開放

有關當事人或研究者申請利用之非機密檔案,如權責機關認為不宜提供,應交由學者專家組成之委員會作最後決定。

【連署】推動政府檔案開放合理使用

http://goo.gl/forms/qBcM0MLG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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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時間: 2011.04.18

bulam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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